
內蒙古一名高校教師在校內突發不適被送醫后死亡,呼和浩特市人社部門出具決定書稱,其系在校內操場跑步突感不適后搶救無效死亡,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家屬認為死因或與其為了完成工作加班有關,已申請行政復議。
近日,梁先生告訴澎湃新聞,他的兒子梁宇佳2018年在清華大學取得碩士學位,同年在內蒙古工業大學建筑學院環境設計系任教師,擔任兩個班級的班主任。今年6月18日22時許,梁宇佳在校內操場跑步時感覺身體不適,隨后被送醫,因搶救無效于19日1時20分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事發后,內蒙古工業大學曾向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對梁宇佳進行工傷認定,但人社局于今年8月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梁先生稱,在家屬提出行政復議后,內蒙古工業大學代理律師提交代理意見稱,梁宇佳生前不存在超負荷工作的情況,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其死亡與超負荷工作有關。
對此,梁先生并不認可。他認為,梁宇佳猝死或與其生前經常加班工作有關。他稱,梁宇佳生前與同事、學生的聊天記錄以及工作文檔顯示,連續數日深夜12點左右其仍在加班處理工作,甚至出現通宵的情況。這影響了他的身體健康。家屬將梁宇佳生前所用的電子設備送去鑒定后發現,他在事發前一天(6月17日)19時許曾出現心律異常。
梁先生在此前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還稱,梁宇佳在學校除了日常教學工作,還擔任兩個班級的班主任兼設計實驗室主任,這些工作要求其隨時處于待命狀態,其微信記錄也經常出現22時后還在溝通工作的情況。據此,他認為梁宇佳死亡時仍承擔著單位的工作,其工作狀態應屬于在崗。
據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該局根據材料查實,6月18日19時32分左右,梁宇佳指導完學生下班離開內蒙古工業大學建筑館,隨后在20時左右與同事乘車前往蔚藍家園看另一位同事家的裝修情況。21時許,梁宇佳與同事返回學校,22時38分在操場跑步時感覺身體不適,蹲下休息。之后病情加重,被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于6月19日1時20分死亡。
該決定書顯示:梁宇佳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該決定書落款為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日期為2021年8月19日。
梁先生告訴澎湃新聞,他們于10月18日向當地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目前正在等待結果,希望能為兒子認定工傷。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向澎湃新聞分析,《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該事件的爭議點在于當事教師梁宇佳事發時是否在崗、其死亡是否為“過勞死”,這需要調查其該階段期間的工作任務、工作時間等進行綜合認定。丁金坤分析,梁宇佳是周五晚上在校園內跑步后猝死,事發地校園可視為工作場所。如果梁沒有工作任務在身,則是個人鍛煉時間,視為不在崗狀態;如果其有工作任務在身,譬如晚上還要加班等,則可視為在崗狀態。如果家屬不服社保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還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來查清事實。
工傷認定條件即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具體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這里的“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諸如清理、安全儲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4)患職業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稱《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執行的是《職業病目錄》(衛法監發[2002]108號)。包括如下十類: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共115 種。條例中所稱的職業病必須是條例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在職業活動中所患的職業病。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職工不在本單位的工作范圍內,由于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工作,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這里的“外出”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到本單位以外,但還在本地范圍內;二是指不僅離開了本單位,而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此條款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都納入工傷認定范圍。此外也將職工上下班時的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工具、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納入工傷認定范圍。同時,對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傷認定作了限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需經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主要是指條例出臺后,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該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這里的“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工作崗位”是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和本單位領導指派所從事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是指上班期間突然發生疾病,一般多為心臟病、腦出血、心肌梗塞等突發性疾病并且從工作崗位直接送往醫院。“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經過48小時搶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沒有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這里的“舊傷復發”是指職工在軍隊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并取得了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其在軍隊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負傷的傷害部位發生變化,需要進行治療或相關救治的情形。
(4)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
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在從事疫病的防治中被感染的可能性較大,該條為《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申請工傷認定,一般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和診斷證明,實踐操作過程中,部分地區要求必須提交證人證言。
申請工傷認定后,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受理,向用人單位送達舉證通知書,進行調查,并在60天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可以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對依據《職業病防治法》作出職業病診斷或鑒定的,可以不經過調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后60日內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或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東金融學院副教授劉某軍早上乘坐公交車時暈倒猝死。廣州市天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廣州市天河區人社局)以劉某軍所乘坐的公交并不停靠學校及附近站點,且無證據顯示其在車上有處理與工作有關的事宜為由,不予認定工傷。劉某軍的家屬則認為,高...
【小編按】這個案例一波三折,從2011年11月事故發生至最高法院2017年11月29日做出裁定,耗時6年!最高法院在裁定書中對《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條款做了精辟的論述,可供實務...
【小編按】這個案例一波三折,從2011年11月事故發生至最高法院2017年11月29日做出裁定,耗時6年!最高法院在裁定書中對《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條款做了精辟的論述,可供實務...
裁判要旨王某到達籃球場這一事發地點系以為學生指導論文為目的,是其履行工作職務的行為,因而事發地點應認定為工作崗位。王某到達事發地點后,因學生未到而在事發地點就地參與籃球活動,邊打籃球邊等學生,并未中止為學生指導論文的進程,不影響工作任務的完...
針對有自媒體發文稱中國科學院大學深圳醫院光明分院護士林燕梅在防疫值班時突發腦溢血死亡一事,8月5日,深圳光明區委宣傳部相關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已經關注到相關輿情,正在積極跟進此事。 同日,光明區衛生健康局一名工作人員告...
一、疫情期間因公猝死是工傷嗎? 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受用人單位指派,在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抗擊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視同為工...
【案情】 黃某系某鎮小學教師。2011年10月24日10時30分許,黃某在第三節課后來到校長室,告知校長身體不舒服,并在里屋床上躺了約10分鐘,然后向校長請假回家。當日11時許行至其家大門口時,突然摔倒。該村衛生室醫生呂某被叫到現場對黃某實...
張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張三受公司指派到外地參加產品推銷會,在與客戶洽談業務過程中,旁邊的人突然發現他有抽筋、昏迷等現象,于是立即撥打120。但是張三經搶救后仍不幸死亡,死因初步診斷為心源性猝死。 公司向...
案情簡介:阿龍曾經長時間加班,加班后直到一天將近21點,他回到家后感到不適。他在清晨被送醫終告不治。該公司已為所有雇員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因此,在向阿龍的家庭成員作出了相應的賠償后,該公司向該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該公司拒絕支付保險,理由是后...
12月10日9時30分,30歲的楊勇(化名)如往常一樣上完通宵夜班回到家中休息,此后再也沒有醒過來。楊勇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顯示,其死亡原因為猝死。 12月15日,楊勇的妻子表示,家屬認為楊勇的猝死和其生前曾連續超時高強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