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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辦法》《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監察機關在調查處理政紀案件中相互協作配合的規定》《監察機關實行回避制度暫行辦法》《監察機關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物辦法》《監察機關審理政紀案件的暫行辦法》《監察部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紀檢監察機關作出組織處理的政策、法規、條例等依據是:第一種組織處理是階段性的,是為了確保案件調查工作順利進行而采取的一種辦案措施,即性質上屬于調查措施。
主要包括停職、調整、免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五種。1、適用依據主要是黨章第三十六條、《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暫停執行職務)、《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停職檢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暫停履行職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暫停履行職責)、《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
2、對調查過程中先予組織處理的,如結案時認為不需給予處分的,原已作出的組織處理決定可轉化為終局性組織處理予以明確;對經調查核實不存在違紀事實或者不需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職務以上處分的被審查人,紀檢監察機關應在撤銷案件或者作出處分決定后及時解除停職措施;對調查期間被免職的,如經調查核實需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仍應按其原任黨內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二種組織處理是終局性的,是一種可與紀律處分手段優勢互補的結案方式,即性質上屬于懲戒措施。
按照對被審查人的影響,可基本劃分為教育警示、身份資格變化、職務變動或解除等三類。1、教育警示類主要包括警示談話、責令公開道歉、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等四種。
適用依據主要是《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責令公開道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警示談話)、《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2、上述組織處理措施只適用于前述適用依據部分所明確的特定的適用對象和范圍;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實際上也是組織處理,并非獨立于組織處理之外的又一種紀律懲戒措施。
身份資格變化類主要包括: ⑴關于黨員管理方面的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延長預備期、勸告退黨、除名、取消候選人資格等,適用依據主要是黨章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⑵關于公務員管理方面的取消錄用、解除聘任合同等,適用依據主要是《公務員法》第三十二條、《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試點辦法》第十七條等;⑶關于干部管理方面的排除出考察對象、取消提拔資格等,適用依據主要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十條等;⑷關于村民委員會成員管理方面的取消當選資格等,適用依據主要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二十二條等。5、需要說明的是,前述取消候選人資格、排除出考察對象等方式,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也可作為階段性組織處理使用。
職務變動或解除類除了前述第一種組織處理所提到的以外,還包括調整職務、降職、辭退、解聘等,適用依據主要是黨章第三十六條、《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調整職務)、《關于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解聘、辭退)等。6、需要說明的是,《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和“取消原退休費待遇”,以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和《關于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規定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均不屬于組織處理,而是在作出處分決定前的一種先予處理措施或者是針對被審查人在處理時已退休不再適用政紀處分所采取的替代性處理措施;7、給予被審查人黨紀上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或政紀上撤職處分時,有的在處分決定中寫明了降低并重新確定被審查人的職務層次的內容,這不屬于組織處理,而是根據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后對于處分決定執行事項的明確。
8、此外,《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未經立案機關或調查組同意,不得批準被審查人出境、出國、出差,或對其進行調動、提拔、獎勵?!缎姓O察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也均有類似規定,這些內容屬于對被審查人及有關單位在調查期間的紀律要求,不屬于組織處理,也不需要另 行作出決定。
紀委的職能依據的是《黨章》第四十四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后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
監察機關職能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章 監察機關的職責 第十五條 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范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1、紀委一般不辦理刑事案件,不知道你為什么先自己知提出了《刑事訴訟法》?
2、紀委主要是針對黨內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所有,我認為應當首先學習的東西是:《黨章》、道《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中紀委的一些相關規定和通知、決定等(如《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3、至于政策:版只能是到內部文件中自己找了。
4、另外,還應學習行政法的一些相關知識,比如:《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公務員法》等及配套實施條例和解釋,為以后在處理既是黨內干部、又是行政機關領導時的案件作一個準備。
5、另外還應了解的是:《刑事訴訟法》、《刑法》《民法通權則》等。
紀委反腐,是黨規黨紀所賦予的。
要令反腐步入正軌,必須建立法治制度。紀委的辦案權力并不是法律規定的,而是黨規黨紀所賦予的;而紀委調查黨員,采取雙規(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代問題)的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嚴格來說并不合法,因此對于紀委的辦案方式。
現在是容忍,但不能長期這么做。 四中全會主要議題是要「建立法治社會」,其中一個重點就是令反腐納入法治軌道。
在持續反腐中,如何將黨紀、國法厘清,相信并不是一次會議可解決的事。但如四中全會能定出一個方向、一個框架,對中國走向現代化已是了不起的貢獻,才是長治久安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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