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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民發(1999)12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民辦非企業單 位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 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全體合伙人自愿出資舉辦、從事的行(事)或業務領域、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第四條 本單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________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_________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縣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號。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須具體明確,如果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范圍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并領取執業許可證的,則必須載明:本單位已經_________(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并領取了_________許可證,業務范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第三章 事務執行第 七條 各合伙人對執行本單位的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本單位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一)處置本單位的財產;(二)制訂和修改本單位章程;(三)改變本單位的名稱;(四)入伙和退伙;(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擔任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關重要事項)第八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作為合伙負責人執行本單位事務,對外代表本單位。合伙負責人違反章程規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本單位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九條 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全體合伙人會議;(二)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三)開展本單位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四)決定本單位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條 本單位事務由合伙負責人執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但有監督合伙負責人,檢查其執行事務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本單位事務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第十二條 合伙人為了解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有權向合伙負責人要求查閱相關材料。
全體合伙人就本單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第四章 入伙、退伙第十三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四條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第十五條 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一)末履行出資義務;(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四)全體合伙人約定的其他事由。第十七條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入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一)合伙人的出資;(二)政府資助;(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于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二條 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完成宗旨任務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一)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二)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三)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四)全體合伙人約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對象 1、什么是事業單位,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服務性。事業單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衛等領域,是保障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正常進行的社會服務支持系統。
如教育事業單位,主要功能是為社會培養合格的勞動者和各方面所需要的人才;文化事業單位,主要功能是提高全民族的文化修養和道德水平;衛生事業單位,主要功能是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使其享受良好的醫療服務;科技事業單位,主要功能是揭示自然和社會規律,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等等。缺乏這些服務支持,或服務支持系統不健全,生產力發展就會受到制約,并影響社會穩定。
經濟愈發展,社會愈進步,對服務功能的要求標準也愈高,范圍也愈大。服務性,是事業單位最基本、最鮮明的特征。
(二)公益性。事業單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會效益,同時,有些事業單位在保證社會效益的前提下,為實現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社會服務系統的良性循環,根據國家規定向接受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公益性,是由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和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但在一些領域,某些產品或服務,不能或無法由市場來提供,如教育、衛生、基礎研究、市政管理等。
為了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就要由政府組織、管理或委托社會公共服務機構從事社會公共產品的生產,以滿足社會發展和公眾的需求。我國的事業單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領域中,主要從事精神產品的生產和服務,有的雖然也從事某些物質產品的生產,但多數不屬于競爭性生產經營活動,不以盈利為目的。
(三)知識密集性。絕大多數事業單位是以腦力勞動為主體的知識密集性組織,專業人才是事業單位的主要人員構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識為社會各方面提供服務是事業單位的主要手段。
雖然事業單位主要不從事物質產品的生產,但由于其在科技文化領域的地位,對社會進步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是社會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科技創新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此外,事業單位在各類社會組織中是較為活躍的部分,其組織形式、服務手段、人員結構、活動方式等,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各項體制改革的深入,不同程度地發生相應的變化。
事業單位同其他社會組織的區別主要有兩點: 一是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事業單位的目的是為了向社會提供某方面的公共服務,這些服務都是經濟、社會發展必需的,是公眾生活不可缺少的,并不以盈利為目的;設立企業的目的是為了在競爭性領域中獲取利潤;設立社團的目的是為了不同的社會群體表達自己的合法意志;設立黨政機關的目的是為了實施政治領導和行政管理。
因此,事業單位的設立目的同黨政機關、企業、社會團體有很大的區別。 二是在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國家機關、黨派團體是政治體制的一部分,在政治體制運行中發揮著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企業是在經濟領域進行競爭性經營活動,通過創造物質財富,滿足人民的物質需求,并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事業單位主要是在科、教、文、衛等領域中,從事社會服務,滿足經濟建設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對政治體制的運行、生產力的發展以及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起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支持保障作用。 此外,區分事業單位與民辦非企業單位,要從舉辦主體和資金來源等特征進行綜合分析。
其中,是否利用了國有資產,是一個重要區別。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而事業單位是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
需要指出的有兩點:一是“利用國有資產”沒有數量和比例的限制;二是它既包括國有有形資產,如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等具有實物(或用貨幣計量)形態的資產,也包括國有無形資產,即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為事業單位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如專利權、土地使用權等。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對象有哪些? 根據《條例》規定,凡由國家機關、黨委、群眾團體、民主黨派機關、使用財政性經費的社團及國有企業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都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對象。
具體地說,包括以下幾類: (一)各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二)各級人大、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機關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各級黨委部門和政府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使用財政性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國有企業及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依照法律或有關規定,應當由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其他事業單位; (七)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下屬事業單位。 目前,事業單位主要分為以下類別:教育事業單位、科技事業單位、文化事業單位、衛生事業單位、體育事業單位、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勘查設計事業單位、勘探事業單位、農業事業單位、林業事業單位、畜牧業事業單位、漁業事業單位、水。
加強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首先是加強政策管理。
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辦發[1999]34號)的精神,規范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明確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各自的職責,做到各司其職予各負其責,密切配合,保證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其次,實行雙重負責管理原則。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應實行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民政局所屬的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
黨委、政府的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是同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指定一名負責同志分管這項工作,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同時,可以結合各自特點制定本部門、本系統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規定。其三、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共同做好登記管理工作。
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社會團體申請籌備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前的審查工作,并與登記管理機關協商一致后,對符合社會團體籌備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社會團體籌備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批文,并抄送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的審批,對申請人提供的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文和《條例》規定的其他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社會團體籌備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條件的,作出批準社會團體籌備和批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決定,給予批準社會團體籌備登記的批復和頒發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并將批準社會團體籌備和批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決定抄送業務主管單位;對不予批準籌備的社會團體和不予批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將不予批準籌備和不予批準登記的決定抄送業務主管單位。
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對社會團體成立后擬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設立的批文,并抄送登記管理機關,由社會團體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變更登記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變更的批文,并抄送登記管理機關,由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的,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對其審查,經審查同意后,出具同意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的批文,并抄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業務主管單位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需要注銷登記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工作結束后,由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其四、業務主管單位要加強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日常管理,登記管理機關應積極予以配合。
業務主管單位的黨組織應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黨組織的組建和審批,掌握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的思想動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登記管理機關應結合辦理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年度檢查等工作,督促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盡快建立黨組織。
其五、業務主管單位應定期審查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務活動狀況,督促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國家有關的財務法規、政策和制度,發現有違反財務法規、政策和制度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并通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應制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有關財務、會計、票據管理制度,制定換屆審計制度,規范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務行為。
其七、業務主管單位應督促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章程規定調整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及其他成員,認真審查其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及其他成員的基本情況,加強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同時,業務主管單位應做好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人員編制申請的審查工作。
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嚴格審批。其八、業務主管單位應監督、指導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并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督促、指導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和完善自律機制,建立、健全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內部規T章制度。
發現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違法違紀行為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通報,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其九、加大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監督管理的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其九、業務主管單位應督促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并對其進行初審,經審查同意后,由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于每年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最后、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登。
您好: 問題本質: 根據您的表述,您的問題問的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是否應當執行2006年財政部新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問題。
依據:根據財政部的相關規定:新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執行,同時鼓勵其他企業執行。2007年7月1日已經在一些大型集團公司執行,并會在不長的時間內,在所有大中型企業執行(注意:是大中型企業)。
我國從2000年重新構架會計核算標準框架,核心是建立了三大會計制度,即企業會計制度(加專業會核算辦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新會計準則將逐步替代的是企業會計制度(加專業會核算辦法)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所以,小企業會計制度還是保留,當然小企業也可以選擇執行新會計準則。 新會計準則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計提準則以及應用指南,基本準則適用于所有的企業,包括小企業,而38項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只適用于大中型企業。
結論與建議:根據您的問題提供的資料和上述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應當執行會計準則(2006)中的基本準則部分,至于三十八項具體會計準則,民辦非企業法人可以參照執行,也可以繼續執行會計準則(2000)版本。 由于新準則(2006)是大勢所趨,所以建議使用會計準則(2006)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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