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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是以藥品監督管理為中心內容,深入論述了藥品評審與質量檢驗、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藥品生產經營管理、藥品使用與安全監督管理、醫院藥學標準化管理、藥品稽查管理、藥品集中招投標采購管理、對醫藥衛生事業和發展具有科學的指導意義。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2015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改。
2018年10月22日,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將全面加大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處罰力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簡稱《中國藥典》)是2015年6月5日由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是由國家藥典委員會創作的。
《中國藥典》分為四部出版:一 部收載藥材和飲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劑和單味制劑等;二部收載化學藥品、抗生素、生化藥品以及放射性藥品等;三部收載生物制品 ;四部收載通則,包括:制劑通則、檢驗方法、指導原則、標準物質和試液試藥相關通則、藥用輔料等。
3、《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是為加強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制定。經1988年11月15日國務院第二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于1988年12月27日發布并實施。
4、《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是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5年8月26日頒布,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共有八章四十五條。
根據2014年7月29日公布的國務院令653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第十五條修改。
根據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第四十六條修改。
根據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國務院令第703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六條修改。
5、《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是我國對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進行保護管理的行政法規。1987年10月30日由國務院發布,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國野生藥材資源極為豐富,但亂采濫獵情況十分嚴重。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藥材資源,《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對野生藥材資源的管理原則、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物種、野生藥材的采獵規則、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的建立和管理、野生藥材的經營管理和出口、野生藥材的價格、等級標準、獎勵和處罰等作了規定。
該條例宣布,國家對野生藥材實行保護、采獵相結合的原則,并創造條件開展人工培養。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規范藥品流通秩序,保證藥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負責。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確保藥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適應現代藥品流通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和創新。第四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藥品流通實施社會監督。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第二章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銷藥品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藥品購銷行為負責,對其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藥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藥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第七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藥品銷售人員的管理,并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藥品。第九條 藥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藥品,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托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
第十條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一)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二)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所銷售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三)銷售進口藥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藥品的,除本條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授權書復印件。
授權書原件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并加蓋本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銷售人員應當出示授權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供藥品采購方核實。
第十一條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第十二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藥品時,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索取、留存銷售憑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藥品。第十四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藥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第十六條 藥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
第十七條 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藥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藥品。
第十八條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第十九條 藥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藥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藥品,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第二十一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第二十二條 禁止非法收購藥品。第三章 醫療機構購進、儲存藥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設置的藥房,應當具有與所使用藥品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配備相應的藥學技術人員,并設立藥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藥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購進藥品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索取、查驗、保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票據。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建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
藥品購進記錄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中藥材標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準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藥品購進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儲存。
銷售類法律法規有《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規范藥品網絡銷售行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2018年2月9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自國務院通過之日起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有關藥品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列》、《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血液制品保護條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藥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列》、《疫苗流通與預防接種管理條列》、《中藥品種保護條列》、《藥品行政保護條列》等。
有關藥品的行政規章主要有:
《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藥品進口管理辦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藥品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CP)、《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條例、《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等。有關醫院配制制劑的《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等。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回答者: 西政自由鳥 | 六級 | 2009-11-26 16:51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001 法規: 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級以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11.10 2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2008) 2008.07.10 3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糾風辦關于開展全國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重點檢查的通知 2008.06.17 4 國務院關于城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情況的報告 2007.12.26 5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安全“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2007.04.17 6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2007.03.31 7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2006.07.30 8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2005.08.03 9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05年全國食品藥品專項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5.03.30 1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食品藥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2003.07.16 1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03.04.25 12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中醫藥局、中科院關于中藥現代化發展綱要的通知 2002.11.01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2002.08.04 1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藥品管理法有關藥品標準延期執行問題的復函 2001.11.30 15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意見的通知 2001.03.10 16 國務院批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0.06.07 17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1998.06.11 18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6.10.10 19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整頓和規范藥品生產經營秩序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04.16 20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1994.09.29 21 藥品行政保護條例 1992.12.19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失效] 1989.02.27 23 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 1989.01.13 24 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失效] 1988.12.27 25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1988.12.27 26 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失效] 1987.11.28 27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關于加強藥品管理制止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報告的通知 1984.10.25 28 國務院批轉衛生部等單位關于加強藥政管理禁止制售偽劣藥品的報告的通知 1980.09.17 29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失效] 1978.09.13 司法解釋: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沒收財產是否應進行聽證及沒收經營藥品行為等有關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4.09.04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 2004.06.21 3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屬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精神藥品問題的答復 2002.10.24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08.16 5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行政保護公告第140號(終止公告)--法國利博福尼制藥公司的非諾貝特(Fenofibrate)微粒化膠囊終止藥品行政保護 2002.01.25 6 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在醫藥衛生領域職務犯罪系統預防工作中加強聯系配合的通知 2001.08.02 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藥品管理行政案件中,涉及行使藥品監督職權時應當適用《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的答復 1999.12.08 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藥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失效] 1996.10.25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藥品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答復 1992.01.02 另外還有大量的部門規章。
為了鼓勵藥品領域的研究開發活動和技術創新,規范新藥的研制和審批,加強藥品的監督管理,維護藥品市場的秩序,保障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我國已經先后出臺了許多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和行政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新藥審批辦法》、《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藥品行政保護條例》、《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實踐證明,以上法律及法規的實施,都對我國的藥品開發和市場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1.請問我國現行藥品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是以藥品監督管理為中心內容,深入論述了藥品評審與質量檢驗、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藥品生產經營管理、藥品使用與安全監督管理、醫院藥學標準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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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GSP規定對藥品零售企業系統的銷售管理有哪些要求 (一) 建立包括供貨單位、經營品種等相關內容的質量管理基礎數據。(二) 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自動識別處方藥、特殊管理的藥品以及其他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三) 拒絕國家有專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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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器械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局令第5號)/《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局令第12號)/《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局令第10號)/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局令第24號)/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
1.求中藥飲片采購制度 目的:為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產品質量法》、《計量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的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嚴格把好業務經營質量關,確保依法經營并保證藥品質量,特制定本制度。范圍: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