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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有約束力。
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期間,包括法律何時生效、何時失效和有無溯及力的問題。
法律的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適用于其生效以前發(fā)生的事件和行為的問題。如果可以適用,則該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適用,則沒有溯及力。
關于法律是否有溯及力,一般有以下幾種原則:
一、從舊原則;
二、從新原則;
三、從輕原則;
四、從新兼從輕原則;
五、從舊兼從輕原則。
從舊原則是指新法律沒有溯及力。
從新原則是指新法律有溯及力。
從輕原則是指比較新法律和舊法律在某件事情上的規(guī)定孰輕孰重,如果適用新法律的處理結果較輕,就按新法律辦理,換言之,新法律有溯及力;如果適用舊法律的處理結果清,就按舊法律辦理,換言之,新法沒有溯及力。
從新兼從輕原則是指新法律原則上有溯及力,但是如果適用舊法律的處理結果較輕時,就按舊法律辦理。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指新法律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是如果適用新法律的處理結果較輕時,就按新法律辦理。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大意是指“國家不能用現在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由于人們過去從事了某種當時是合法而現在看來是違法的行為而依照現在的法律處罰他們。
在我國,“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實證法依據是《立法法》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guī)定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并非是一成不變的,作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也可以有條件地把新法律的效力追溯到既往行為中,即“有利追溯”。“在我國民法中,有利追溯原則表現為,如果先前的某種行為或關系在行為時并不符合當時法律的規(guī)定,但依現行法律則是合法的,并且相關各方都有利,就應當依新法律承認其合法性并予以保護。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稱《規(guī)定》),以解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有關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問題。該《規(guī)定》是關于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釋,也是唯一一部專門規(guī)定適用民事法律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
《規(guī)定》明確了民法典適用的時間效力的兩項基本原則、三項例外原則及溯及適用的具體規(guī)定,即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為基本原則,以“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從新”為例外原則。
《規(guī)定》在第一部分“一般規(guī)定”的第一條和第五條,明確了必須適用及不適用民法典的兩種情況,確立了民法典的時間效力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為基本原則。
既判力,即判決實質上的確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終局判決一旦生效,當事人和法院都應當受該判決內容的拘束,當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訴訟中主張與該判決相反的內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訴訟中作出與該判決沖突的判斷。具有既判力的裁判,具有遮斷后訴與拘束后訴的效果,一方面體現了法的安定性理念對當事人訴權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意味著前訴的既判事項在后訴中不可被推翻,強調法的安定性與訴訟經濟。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意味著新法不能溯及已經生效的裁決,即便新法對一方當事人有利。因此,已經生效裁判獲取合法利益的人們,不必擔心因民法典的施行而喪失合法性。
依據《規(guī)定》的第五條,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表明溯及力的適用前提是尚未審結的案件,對于已經終審的案件,即使進入再審程序,也不具有溯及力。因此,《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進一步明確了溯及力只限于未經審理和正在審理中的案件,規(guī)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xù)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guī)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而民法典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第四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guī)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guī)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guī)定進行裁判說理。
第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
現實生活紛繁復雜,為了實現實質正義,有規(guī)則就會有例外。因此,《規(guī)定》在樹立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為基本原則的同時,還規(guī)定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為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行為從新等例外情形預留了空間。
因此,具體能否適用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涉及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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