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案例簡介
02案例評析
筆者認為,柳某是該物流公司的最大股東和實際經營者,其在交警部門筆錄中所作的陳述,是股東自認,對該份筆錄應予采信,故應認定朱某與某物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具體理由如下:
1.根據在案證據,朱某從事的工作符合某物流公司的用工要求。該物流公司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事項為貨物運輸,要求駕駛員擁有B2及以上的駕照。案發當天,朱某系與柳某在裝完貨后、駕駛貨車返回途中發生死亡事故,朱某擁有B2駕照。據此,可以確定朱某符合該物流公司的用工要求,其在案發當天從事的工作屬于該物流公司的業務范圍。
2.柳某為該物流公司最大股東,系實際經營者,對其自認筆錄應予采信。朱某是在第一次出車時就發生死亡事故,其與該物流公司之間尚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社保繳納、工資發放、上班打卡記錄等其他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柳某在交警部門所作的筆錄是證明朱某與某物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直接證據。鑒于本案某物流公司的兩位股東曾經為夫妻,柳某雖不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系該公司最大股東,且經法院查明,柳某為該公司實際經營者,對公司管理、人事招聘等事項享有實際決策權,其在交警部門自認的筆錄,雖是孤證,但該自認筆錄證明力較強,足以認定朱某與某物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3.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出發,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更為恰當。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相對不平等,勞動者屬于相對弱勢的一方,從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出發,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基本原則,故本案認定朱某與該物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符合立法的基本精神,對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有很大意義。(作者單位:浙江省云和縣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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