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最高法民申69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宋堯,男。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沈淑華,女。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學軍,男。再審申請人宋堯因與被申請人沈淑華、王學軍第三人撤銷之訴(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民終26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宋堯申請再審稱,(一)宋堯對王學軍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終9633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離婚訴訟)中所取得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以下簡稱101號)房產,具有特定性。原審裁定認定宋堯不具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錯誤。1.根據沈淑華2015年2月10日的承諾書,沈淑華借款時已明確將101號房產作為債權擔保抵押給了宋堯。2.××號房屋所有權證書:101號房產系沈淑華單獨所有。據此,宋堯對101號房產雖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實體權利,但作為可供債權實現的特指性標的物,宋堯對該房產享有債權請求權。原審法院將101號房產判給了王學軍,阻礙了宋堯債權請求權的實現,侵害了其的債權利益。原審法院以宋堯作為普通債權人不能作為原告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審查原案訴訟當事人是否惡意串通實施虛假訴訟行為從而損害宋堯合法權益等理由,裁定駁回宋堯的起訴,違背了立法本意。(二)沈淑華、王學軍離婚訴訟的生效判決,駁回了沈淑華要求確認“因購置家庭財產及家用所承擔的全部負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判項,損害了宋堯的債權利益,該判決結果與宋堯的債權能否實現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1.沈淑華向宋堯所借款項大部分用于購置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房產,還有一部分用于還信用卡欠款及轉給王學軍用于日常生活消費,能夠證明原審離婚糾紛駁回沈淑華要求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決是錯誤的。2.雖然離婚訴訟的判決主文部分沒有就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作出相關判項,但關于該債務性質的認定,與宋堯債權的實現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是阻礙宋堯債權實現的根源,只有通過撤銷才能維護宋堯的合法權益。(三)原審法院以宋堯沒有窮盡其他通常救濟程序,無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必要為由,駁回宋堯的上訴,缺乏法律依據。第三人撤銷之訴并非窮盡所有救濟程序之后的法律程序,原審法院以可另案訴訟為由回避本案的實體審理,實際上離婚糾紛錯誤的將沈淑華單獨所有的101號房產分配給王學軍,給宋堯帶來的損失無法通過另案訴訟解決。綜上,原審裁定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沈淑華答辯稱,(一)離婚訴訟將101號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確實存在錯誤,直接影響了第三人合法債權的實現;將全部債務認定為沈淑華的單方債務,導致第三人喪失了向王學軍主張債權的權利,使其惡意逃避債務承擔;(二)如離婚訴訟民事判決不予撤銷,第三人無法另案主張權益,第三人撤銷之訴應是第三人唯一的救濟途徑。宋堯所提第三人撤銷之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對原審裁定予以糾正。王學軍答辯稱,(一)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宋堯已依據該原審裁定提起了民間借貸訴訟,現正在審理中,其無權提起本案再審程序。(二)宋堯存在惡意訴訟,本意是沈淑華伙同其員工制造虛假債務讓王學軍共同承擔。沈淑華名下數千萬房產,足以償還宋堯債務,宋堯不申請執(zhí)行拍賣,卻向王學軍起訴數十起訴訟不符合常理。(三)宋堯不具備離婚訴訟的第三人資格,其對夫妻共同財產不具備有獨或無獨請求權;宋堯在離婚訴訟期間制造虛假借貸訴訟并對案涉房屋申請查封,對離婚訴訟是知情的,卻未提出債權請求,不存在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之情形;離婚訴訟中對債務的認定正確,不存在損害宋堯利益的情形。(四)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意義是防止虛假訴訟,請求對宋堯與沈淑華虛假民間借貸糾紛徹查。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問題是宋堯的起訴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鑒于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針對生效裁判提起的訴訟,其起訴條件較普通訴訟更為嚴格,須同時具備主體、程序、實體等條件要求。第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僅限定于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與申請撤銷的生效裁判內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且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本案中,宋堯享有的是普通金錢之債,不屬于法律明確規(guī)定給予特別保護的債權,雖然離婚訴訟部分裁判內容有可能影響沈淑華的償債能力,對其造成事實上、經濟上不利影響,但并不構成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對離婚訴訟標的亦不具有獨立請求權,離婚訴訟生效判決結果也僅對沈淑華和王學軍的權益產生影響,并未侵害宋堯的絕對性民事權益,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第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目的是對因故未能參加訴訟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濟途徑,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錯誤生效裁判所侵害。因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的對象是已經生效的裁判內容,其效果上與審判監(jiān)督程序基本相同,故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最后的司法救濟程序應當以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為必要前提。本案中,宋堯以其向沈淑華出借款項屬于沈淑華和王學軍夫妻共同債務、101號房屋為沈淑華單獨所有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判給王學軍損害其合法權益等為由,就離婚訴訟民事判決第一、第六判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訴請主要目的是保障其債權的實現。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的規(guī)定,即便離婚訴訟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宋堯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沈淑華和王學軍二人主張權利,享有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并非只能通過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解決爭議。至于宋堯申請再審認為離婚訴訟的判決會對另案訴訟產生既判力從而導致另案判決結果同樣錯誤,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系對法律的錯誤理解。綜上,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并無不當,宋堯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宋堯的再審申請。審判長 劉雪梅審判員 劉京川審判員 宋 冰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書記員 席林林1.承租人提起的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3.離婚協(xié)議對于房屋產權的約定能否對抗申請執(zhí)行人 4.法院在執(zhí)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權過程中,針對特定標的物實施強制執(zhí)行,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決、調解書為依據...
股東和公司之間系天然的利益共同體。公司的對外交易活動、民事訴訟的勝敗結果一般都會影響到公司的資產情況,從而間接影響到股東的收益。由于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對外活動應推定為股東整體意志的體現,公司在訴訟活動中的主張也應認定為代表...
一、不動產登記,僅僅是權利歸屬的確認和記載,本身并不直接設定物權裁判要旨:我國對不動產實行國家統(tǒng)一登記制度,未經依法登記公示的物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動產登記,僅僅是權利歸屬的確認和記載,本身并不直接設定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
規(guī)則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管轄和破產債務人民事案件專屬管轄發(fā)生沖突時應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規(guī)定。規(guī)則描述: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專屬管轄,是指《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規(guī)定的特別的訴訟管轄,即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原審訴訟,但有...
執(zhí)行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區(qū)別執(zhí)行異議之訴涉及執(zhí)行程序中,是對執(zhí)行標的物有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中,對法院判決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載標的物有異議,申請撤銷。兩種訴的申請階段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
第三人債權受到侵害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很大的爭議。《北京高院關于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和《廣東高院關于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認為,以侵害金錢債權為由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一般應當駁回...
閱讀提示 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是實踐中大量存在又爭議頗大的問題。對于該問題的爭論,不僅涉及實體法上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也涉及程序法上應該通過何種程序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還涉及執(zhí)行程序中如何實現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本文分享的一則案例...
▌實務分析:執(zhí)行異議之訴中法院僅審查被執(zhí)行財產是否屬于合伙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如果1:查明案外人對標的物享有全額權利,權益足以阻卻執(zhí)行,則支持案外人的異議請求;如果2:查明案外人僅有份額,則支持查封、凍結等保全性執(zhí)行措施,告知案外人另行...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區(qū)分執(zhí)行異議之訴涉及執(zhí)行程序中,是對執(zhí)行標的物有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中,對法院判決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載標的物有異議,申請撤銷。兩種訴的申請階段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
1.承租人提起的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處理我們認為,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承租人租賃的標的物被人民法院執(zhí)行拍賣時,并不必然導致租賃權消滅,因此,承租人并不當然有權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如果法院在執(zhí)行過程中并不否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賃權,承租人只是對執(zhí)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