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請求排除對夫妻共同財產執行的,應按照執行異議之訴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以確定夫妻一方對于執行財產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執行依據確定給付義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屬于執行異議之訴的審查范圍。案情簡介
一、2014年5月,某高院對陳某某與寧某某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確認寧某某等連帶償還陳某某剩余欠款及滯納金。該案上訴后,最高法院判決維持原判。二、2015年2月,陳某某申請強制執行,某高院查封了登記在寧某某之妻章某某名下的1288號房屋和登記在寧某某名下的102號房屋。三、2018年11月,某高院完成對102號房屋的拍賣,拍賣款給付申請執行人陳某某。四、2019年3月,案外人章某某對已查封的登記在其名下的1288號房屋和已經拍賣的102號房屋提出書面異議,某高院審查后,裁定駁回章某某異議。五、章某某遂向某高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主張以上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某高院一審認定案涉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章某某可要求預留以上兩棟房屋變價款的一半歸其所有。六、陳某某、章某某均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陳某某主張寧某某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法院認定該案執行依據確定給付義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屬于執行異議之訴的審查范圍。裁判要點
本案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就在于章某某是否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但是申請執行人陳某某意圖通過論證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義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徹底駁回章某某要求排除強制執行的訴訟請求。一審階段,某高院顯然看到了陳某某的意圖,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從借款用途、資金流向、陳建華舉證情況等三個方面進行論證,認定案涉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陳某某期望全面排除章某某執行異議的主張未能獲得支持。二審階段,陳某某繼續主張案涉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理由是章某某作為自然人,不可能有能力同時擁有多棟別墅。但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為執行異議之訴,章某某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排除對房屋的強制執行。即通過審理,確認章某某對案涉兩套范圍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因此,寧某某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屬于其個人債務,不屬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某高院對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超出了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不妥,應予糾正。總結
1. 執行異議之訴以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為審理核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后,對異議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但不論為何種執行異議之訴,都是以審查執行標的的權屬為中心,即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因此,執行異議之訴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案外人對特定執行標的的合法權益,而非其他。這就決定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應僅限于對執行標的權屬的審查。其他涉及執行依據、責任承擔的問題,并非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本案中,陳某某主張案涉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實際上屬于被執行人范圍的問題,與執行標的的權屬無關,超出了執行異議之訴的審查范圍。 2. 共有權人不能要求排除對共有物的執行,通常只能要求預留標的物變價的對應份額,但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可先析產再執行,析產期間中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因此,對于有其他共有人的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法院可采取執行措施,其他共有人不能要求全部排除對共有物的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共有的形式之一,也應遵循以上規則。實踐中,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部分法院,往往僅保留標的物變價款中共有權人的相應份額(如本案),其目的在于提高執行效率。但也有部分法院認為,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先析產,再執行。析產期間,中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 3. 執行依據未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申請執行人不得在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中要求確認相關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前所述,執行異議之訴核心在于確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請執行人不能要求在執行異議之訴中,要求人民法院對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義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進行審查。因此,債權人在提起訴訟時,一定要求注意提前判斷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不能作出明確判斷的,建議直接將債務人的配偶列為被告之一并要求確認相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切勿選擇在執行程序中,通過申請追加被執行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等程序,達到確認相關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目的。雖然債權人可通過另行提起訴訟的方式,確認相關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這一做法不僅增加了債權人訴累,也增加了夫妻另一方隱匿、轉移財產的風險。相關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執行共有財產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五、如何確定共有財產的分割方案?答:在份額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共有財產可以分割,并且分割不會減損共有財產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實物分割后再予變現。如不能進行實物分割,或分割后會導致共有財產價值明顯減損的,應當整體變價后執行相應的價款。4.《廣東高院關于執行案件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解答意見》問題十二、被執行人的房產存在共有情況,是否必須先經過訴訟明確共有份額才能執行?處理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共有人提起財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財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因此,執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權協議分割共有財產或者提出析產訴訟后,共有人沒有協議分割或者訴訟,則執行法院可以繼續推進執行。主要理由:執行實務中,共有人達成分割共有財產協議并得到債權人認可的情況少之又少,共有人極少愿意提起析產訴訟,多數申請執行人也不愿提起析產訴訟,導致大量共有財產的執行陷入停滯。因此,為提高執行效率,不應將析產訴訟作為執行共有財產的前置程序;執行法院在履行告知義務后,共有人沒有協議分割或提出析產訴訟的,執行法院可以繼續推進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規定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共有份額進行強制分割;共有人及利害關系人如對共有份額分割所做的認定持有異議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關于陳某某申請執行的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本院認為,本案章某某提起的系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陳某某對自己及寧某某名下的房產執行,依法應當按照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相關規定加以審理,認定案涉執行財產是否足以排除執行,寧某某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屬于其個人債務,不屬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故原審法院將寧兆田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加以審理,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糾正。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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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股權的案件中,要求確認股東資格的訴訟請求不屬于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
案例一哈爾濱國家糧食交易中心與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黑龍江糧油集團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大連龍糧貿易總公司、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北良有限公司執行異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終字第111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交易中心提起的確認其為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股東、享有投資權益的訴訟請求,與其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故其該項訴訟主張不屬本案的審理范圍,對此不予審理。交易中心對此向本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是:交易中心是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應當享有三力期貨公司的投資權益,因此其提起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故所提起的確認其為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等訴訟請求,應當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本院認為,交易中心的一審訴訟請求中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是交易中心與糧油集團、龍糧公司之間存在的股權確認法律關系,二是交易中心對抗外部債權人對股權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異議法律關系。對其股權確認方面的請求而言,屬于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本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相關規定,交易中心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適格的訴訟當事人應當是三力期貨公司、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因此,如交易中心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則該訴與科技支行和北良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關系,科技支行、北良公司均不是該確認之訴適格的訴訟主體。本案系執行異議糾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案與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不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不應合并審理。故原審判決認定交易中心提起的確認之訴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并無不當。交易中心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
對執行行為的異議,不屬于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
案例二王定甫與王嘉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105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因此,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方式是對是否能夠強制執行案涉執行標的予以評判,而解除查封等具體強制執行措施的變更或撤銷,則系執行部門的具體執行行為范疇,并非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故王定甫有關解除查封措施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3
有權排除強制執行的房屋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不屬于執行異議的審理范圍。
案例三王光志、成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橋支行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370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于王光志主張的由何方協助其辦理案涉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請求,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關于執行異議之訴的規定,執行異議之訴所要解決的是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的沖突問題,除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案外人同時提出的確認權利的訴訟請求因與民事權益的認定密切相關而可在執行異議之訴中一并審理并裁判外,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同時提出的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權屬轉移登記、交付標的物或支付違約金等給付內容的訴訟請求,因與排除強制執行的訴訟目的無關,故不屬于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范圍,也不宜合并審理。因此,本案中,王光志提出的有關何方協助辦理案涉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的請求,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作者:李舒、李元元、李瑩瑩
來源:法客帝國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辦理工作指引(一)(二)(三)》,分別就:1.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辦理原則及程序性問題,2.不動產執行標的引發的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辦理,3.涉及租賃及抵押財產、動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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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我們認為,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承租人租賃的標的物被人民法院執行拍賣時,并不必然導致租賃權消滅,因此,承租人并不當然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果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并不否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賃權,承租人只是對執行法...
來源:齊魯家事【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