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二被告在離婚協議中關于涉案房產的約定,具有雙重性質——既構成離婚協議的條款,又系對原告贈與財產的意思表示,故不能簡單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的必備材料,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同樣構成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內容,若允許當事人離婚后再行使任意撤銷權,不但有違誠信,更損及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另外探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幾種特殊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的立法目的,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同樣不得任意撤銷。
被告鄭先生故意將贈與的財產出賣與案外人,導致原告小鄭無法依離婚協議取得涉案財產的所有權,被告鄭先生以行為明確表示不履行贈與條款確定的義務,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原告小鄭的損失。因此法院判決被告鄭先生賠償原告小鄭91.47萬元。
◎來源:京法網事(jingfawangshi)
裁判要旨:《離婚協議書》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后但并未辦理過戶至該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將房屋產權證書交予子女,贈與關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對于該房產不享有所有權。《離婚協議書》是離婚的夫妻之間對于離婚財產如何處理的安排,而并非是與其子女之間簽訂的書面...
離婚協議是婚姻雙方關于離婚及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處分、共同債務承擔的雙方協議。 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較為常見。實踐中,經常出現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拒絕按離婚協議約定將自己名下房...
【案情】1997年10月被告于某與趙某登記結婚,原告于小某系其二人婚生女。2010年5月被告與趙某協議離婚,就財產分配及債權債務部分約定雙方婚后購買一處房產歸女兒(建設東路某小區11號樓12號),電腦歸男方,剩下的全歸女方所有、雙方婚后無...
夫妻雙方離婚時協議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產權變更登記之前反悔,主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贈與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5條調整。該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的生效,根據《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
甲乙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將甲乙共有的房屋一套,在付清房貸以后變更房屋產權至婚生子丙的名下。離婚后,房屋產權變更之前,甲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撤銷贈與行為,由法院依法分割房屋。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法定...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的任意撤銷及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
【案情】 1990年3月18日,黃某與彭某登記結婚,同年11月17日生下小龍。1996年,彭某、黃某夫妻倆共同購買了住房1套。2005年3月26日,因性格不合,夫妻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并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雙方自愿離婚,所有財產...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61306433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目前,審判實踐中對此...
【案情】張某(女)與王某(男)系夫妻,2004 年1月28日,雙方登記離婚。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王某婚前購買的某小區房屋一套歸張某所有。離婚后王某即搬出該房,離婚協議中其他事項均履行完畢。后因王某拒絕將上述房屋產權過戶給張某,張某遂于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