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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216條的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通常是運用以下方式或手段:
1、主體上的實際控制
公司實際控制人本身不是公司的股東,非股東可以成為實際控制人。即實際控制人可不持有公司股份,實際控制權并不建立在對公司所有權的基礎之上,它鮮明的體現了控制權與所有權的分離。在實踐中, 社會公眾投資者可以通過查閱公司的年報而輕松獲知控股股東的情況。但是,實際控制人在某些情況下則不易辨別和被發現。
2、方式上的控制
方式上的控制具體又包括以下幾種:
(1)投資安排。《公司法》第216條所指“投資”,與其他條文中的“出資”有本質的區別。出資是指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資本時,為取得公司的股份或股權,根據協議約定或公司章程規定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行為。而“投資”則分為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債權投資指通過購買公司債券,成為公司的債權人,在實際控制人層面的“投資”不僅僅限于“出資”的內容。
(2)協議安排。協議控制方式是指基于合同的安排而控制一個公司,這種合同稱為控制合同, 通常包括表決權委托代理合同以及一致行動協議等。
(3)其他安排。實踐中,其他安排形式主要包括:人事安排,通過掌握公司董事及高管層的任免權,控制公司內部決策;影響力控制,針對壟斷性較高的行業,控制公司的供銷商;交叉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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