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挪用公款案件實體方面的證據,就是按照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挪用公款罪、犯罪行為輕重的證據,以及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等量刑情節的證據。具體如下:
(一)證明本罪主體方面的證據挪用公款罪主體方面的證據,就是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證據。主要包括:
1、證明犯罪嫌疑人自然情況的證據
(1)公安機關提供的戶籍證明或戶口卡;
(2)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3)如果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時,還需調取出生證明;
(4)如果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是否正常時,還需做精神病鑒定;
(5)如果涉及犯罪嫌疑人系外國人或港澳臺人員時,以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證明;
(6)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7)相關證人證言。
通過以上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曾用名)、國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民族、籍貫、婚姻狀況和居住地等個人自然情況,并確定刑事責任能力。
2、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和職責的證據
根據挪用公款罪犯罪主體的不同情況,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和職責的證據分以下三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國家機關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公務的,收集以下證據:
①證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性質的書證,包括: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法人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國有公司、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和工商注冊檔案等;對于無法提取上述證據的,可以通過該單位或其主管單位出具相關證明來判斷;對于國家機關的單位性質一般不需要收集書證證明;
②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書證,包括:干部登記表、職工登記表、聘書、聘用合同、干部履歷表、任免文件(任免審批表,任免通知、任免書、任免決定)等;對于經人民代表大會及人大常委會選舉、決定、任免、批準等程序產生的職務,還需收集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相關公告;
③證明犯罪嫌疑人職責的書證,包括:崗位責任制度、工作制度、相關會議紀要、工作分工文件等;
④本單位或上級單位人事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犯罪嫌疑人身份、任職時間、職責的說明材料;
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⑥相關證人證言。
通過以上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并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職責范圍。
(2)犯罪嫌疑人屬于“受委派從事公務”的,收集以下證據:
①證明委派單位屬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書證;
②證明受委派單位屬于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的書證,包括:非國有公司、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工商注冊檔案,非國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及登記檔案等;
③證明委派單位和受委派單位之間關系的證據,包括:委派單位與受委派單位之間存在合作、合資關系的相關協議、公司章程,委派單位與受委派單位之間存在人事、業務、財產管理關系的相關文件,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說明材料等;
④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干部登記表、職工登記表、聘書、聘用合同、履歷表、任免文件(任免審批表,任免通知、任命書、任命決定)等書證;
⑤委派單位提供的證明委派性質的證據,包括:委派單位相關會議記錄、委派決定文件、委任書等書證以及相應說明材料;
⑥受委派單位提供的關于犯罪嫌疑人在受委派單位的職務、職責的有關書證及相應說明材料;
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⑧相關證人證言。
通過以上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國有單位的委派人員,并因委派而在受委派單位從事公務,并確定犯罪嫌疑人從事公務的職責范圍。
(3)如果犯罪嫌疑人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收集以下證據:
①證明犯罪嫌疑人本職所在單位性質、依照法律從事公務所在單位性質的證據,以及從事公務的法律依據;
②犯罪嫌疑人本職所在單位提供的證明犯罪嫌疑人本職身份、職責的書證;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本職單位,則由其住所地公安機關或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相應說明材料;
③犯罪嫌疑人依法從事公務所在單位提供的證明犯罪嫌疑人依法從事公務的身份、職責的書證,以及相應說明材料;
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⑤相關證人證言。
通過以上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是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并確定犯罪嫌疑人從事公務的職責范圍。
注: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第251號令發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第252號令發布)規定,國有事業單位改稱為“事業單位”,非國有事業單位改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刑法規定的名稱“國有事業單位”、“非國有事業單位”有所不同。
3、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還需收集以下證據:
(1)犯罪嫌疑人當選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有關書證,包括:人大代表證書或政協委員證書,人大或政協相關決議、公告等;
(2)犯罪嫌疑人辭去或被罷免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有關書證,包括:辭職信,人大或政協相關決議、公告等;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4)相關證人證言。
通過以上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屬于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以確定在立案、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時是否需要履行相應的報請、通報等法律程序。
(二)證明本罪主觀方面的證據挪用公款罪主觀方面的證據,就是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故意的證據。具體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1)挪用公款的動機、目的;
(2)有無策劃、策劃的具體內容;
(3)共同犯罪的,要查清通謀時間、地點、內容,以及形成何種內容的共同挪用公款故意;
(4)將挪用的公款供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使用的,是否知道真實用途;
(5)挪用公款后是否具有不想歸還公款的主觀故意。
2、證人證言
(1)公款使用人的證言,證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主觀故意;
(2)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有關領導、財務人員、經手人員的證言,證明發現犯罪的經過、犯罪的手段,以及犯罪嫌疑人對挪用行為的隱瞞、欺騙情況,以證實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的主觀故意;
(3)其他知情人證言,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
3、證實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其他證據
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過程中產生的書證、物證:如留有犯罪嫌疑人簽字或批示的相關文件,留有犯罪嫌疑人書寫文字的會計資料,相關會議記錄、工作日記以及公款具體使用情況的書證、物證等。
在收集挪用公款罪主觀方面的證據時,既要收集言詞證據,也要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其他證據,按照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通過綜合運用多種證據,證明以下事實:
1、犯罪嫌疑人明知挪用的對象是公款;
2、明知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及用途;
3、是想在一定時間內使用,并非據為己有;
4、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具有謀取個人利益的主觀故意。
(三)證明本罪客觀方面的證據挪用公款罪客觀方面的證據,就是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了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行為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1)實施挪用公款行為的時間、地點、次數、數額;
(2)挪用公款過程中的參與人及參與情況;
(3)挪用公款過程中的經辦人及經辦情況;
(4)實施挪用公款行為的方法、手段、過程,如何利用的職務便利,是個人決定還是單位決定,如何決定,有關領導是否知情,如何知情、知情到什么程度,是何態度等;
(5)挪用公款的種類、形式、幣種、來源、性質、特征等;
(6)被挪用公款的財務記賬情況;
(7)挪用公款供何人使用;將公款供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使用的,是以個人名義還是單位名義供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使用,挪用人與使用人的關系,挪用人與使用人是如何商量的,挪用人是否因挪用公款而收取財物或謀取其他個人利益;
(8)挪用公款是一般性使用,還是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
(9)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被發現以及何時、如何被發現;
(10)挪用的公款及利息是否歸還,何時、因何歸還,歸還時間、次數、形式、數額;挪用的公款如果沒有歸還,沒有歸還的原因;
(11)有無掩蓋犯罪的行為;
(12)共同犯罪中的具體分工、實施等情況,及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確認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還是從犯或脅從犯;
(13)是否存在攜帶挪用款潛逃的情況;
(14)是否有掩蓋犯罪的行為。
2、證人證言
(1)公款使用人的證言
①使用人的基本情況及與挪用人的關系;
②使用人是否知道所使用的款項是公款,如何知悉的,與挪用人如何商量挪用公款,使用人是否與挪用人共謀,是否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的公款;
③挪用人挪用公款的方法、手段及具體過程;
④使用公款的起止時間、次數、數量、種類和形式;
⑤公款具體用途,挪用人是否明知公款的用途以及如何知道公款的用途;
⑥是否因挪用公款而給挪用人財物或者其他個人利益;
⑦挪用的公款是否歸還,歸還的時間、次數、數額;未歸還的,未歸還的原因;
⑧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是否與挪用人共謀。
(2)發案單位有關領導、財務人員、經手人員等證人的證言
①證人的身份、職責及與犯罪嫌疑人的工作關系;
②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職責范圍;
③單位關于公款使用方面的相關規定;
④發現犯罪的經過;
⑤公款被挪用的時間、地點、次數、數量、來源、種類、性質、形式等;
⑥公款被挪用的方法、手段、事由、經過等,有關領導是否知情以及如何知情、知情到什么程度,是何態度;
⑦被挪用公款的財務記賬情況;
⑧犯罪嫌疑人是否對其挪用公款行為進行隱瞞、欺騙,以及隱瞞、欺騙的方式;
⑨挪用的公款及利息是否歸還,歸還的時間、次數、數量,以及是在什么情況下歸還的。
(3)其他知情人證言。是指能夠印證挪用公款案件客觀事實或客觀事實某一環節的證言,例如證明犯罪嫌疑人揮霍資金賭博的證言,證明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為掩蓋犯罪事實進行串供、偽造證據的證言。
3、書證、物證
(1)證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職務便利的書證
①相關會議記錄;
②犯罪嫌疑人行使職權的批示、簽字等;
③轉款操作記錄,如付款申請單、付款通知單等。
通過以上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挪用公款過程中實際利用了其職務便利。
(2)證明挪用對象性質的書證
①記載資金來源、資金管理方式、資金用途等內容的會計資料和銀行憑證等;
②相關單位出具的有關挪用對象性質的說明材料。
通過以上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挪用行為所侵害的對象是公款,具體形式包括:①公共資金;②用于救災、搶險、防汛等方面的特定款物;③國有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的機構單位或者客戶資金;④公共性質的金融憑證、有價證券等。
(3)證明挪用方法、手段、數額的書證
①挪用公款事由的書證;
②公款轉出的相關會計資料;
③公款轉出的現金支票、轉賬支票、銀行匯票、委托付款單等銀行憑證;
④如果挪用的公款是外匯,還需要向外匯管理部門或中國銀行調取在公款挪出日期該種外匯與人民幣之間的匯兌比率表。
通過以上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種方法、手段將多少數額的公款挪出。
(4)證明挪用的公款去向的證據
①有關資金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協議等;
②使用人或收款人的相關會計資料;
③使用人或收款人收到資金的銀行憑證;
④使用人屬性的證據,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資料等。
通過以上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將挪用的公款供自然人使用,還是供其他單位使用以及以何種名義供其他單位使用。
(5)證明挪用的公款用途的證據
證明挪用的公款用途的書證分以下三種情形:
①進行非法活動的證據,包括具體使用公款的證據(如關于資金去向的使用人的會計資料、銀行憑證等,有關進行非法活動的證據等),有關職能機關對非法活動認定的證據(如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處理決定、情況說明、案件卷宗等相關材料);
②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證據,包括挪用的公款數額達到較大的證據、具體使用公款的證據(如關于資金去向的使用人的會計資料、銀行憑證等,有關進行營利活動的證據等)、獲利情況的證據等;
③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證據,包括挪用的公款數額達到較大的證據、挪用的公款如何使用的證據(如購物發票、消費發票、所購買的物品等)、公款三個月內未歸還的證據(如公款所有單位關于挪出資金尚未平賬的會計資料、出具的相關證明等)。
通過以上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
(6)其他書證。是指能夠印證挪用公款案件客觀事實或客觀事實某一環節的書證,例如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為掩蓋犯罪事實進行串供的紙條、偽造的書證等再生證據。
4、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審計報告
證實挪用公款性質、次數、數額、手段等情況。
5、筆跡鑒定結論
證明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的簽字筆跡、印鑒等。
6、挪用公款罪客觀方面的其他證據
包括現場勘查筆錄、照片,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視聽資料等。
(四)證明本罪量刑情節的證據挪用公款罪量刑情節的證據,就是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的證據。主要包括:
1、證明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證據
(1)證明挪用公款“情節嚴重”的證據
根據挪用公款“情節嚴重”的不同情形,收集以下證據:
①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的證據;
②挪用公款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的證據;
③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多次挪用公款犯罪行為的證據;
④證明因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而影響本單位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的證據。
(2)證明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證據
①被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且沒有退還的相關會計資料;
②因客觀原不能退換的證據,如證明犯罪嫌疑人財產、資金狀況的證據;
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
④相關證人證言;
⑤相關部門做出說明性結論意見等。
(3)證明挪用對象系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特定款物的證據
①關于特定款物來源及正常用途的文件、會計資料等書證;
②相關單位出具的有關特定款物性質的說明材料;
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④相關證人證言;
⑤挪用特定款物現場勘察筆錄及照片等。
(4)證明犯罪嫌疑人屬于累犯的證據
①犯罪嫌疑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②有關釋放、假釋或赦免的法律文書;
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2、證明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證據
(1)證明犯罪嫌疑人案發前歸還公款的證據
①使用人關于還款的會計資料;
②公款所有單位收到還款的會計資料;
③有關公款歸還情況的銀行憑證;
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
⑤相關證人證言;
⑥相關部門做出的結論意見等。
(2)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節的證據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需要收集以下證據:
①證明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證據,包括: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的辦案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組織的投案記錄,接收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有關負責人的證言,代為投案人或者陪同投案人及其他知情人的證言,以信電投案的書信、電子郵件、電報、電話記錄等;
②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罪行的證據,包括:辦案機關的筆錄,犯罪嫌疑人的親筆交代材料等;
③辦案機關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罪行的說明材料。
對于犯罪嫌疑人沒有自動投案的自首情形,需要收集以下證據:
①犯罪嫌疑人在調查談話、被采取調查措施期間或者訊問、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證據,包括:辦案機關的筆錄,犯罪嫌疑人的親筆交代材料等;
②辦案機關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如實交代自己罪行,以及辦案機關事先是否已掌握其所交代罪行的說明材料。
(3)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節的證據
①有關單位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的說明材料;
②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的的事實性材料,如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檢舉揭發或提供的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有罪判決書、起訴書、起訴意見書、立案決定書等;
③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
④相關證人證言。
(4)證明具有其他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證據
①對于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嫌疑人屬于未成年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情形,運用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予以證明。
②對于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中的預備、中止、未遂,以及犯罪嫌疑人屬于從犯、脅從犯等情形,綜合運用犯罪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的證據予
3、證明酌定量刑情節的證據
影響挪用公款罪量刑的酌定情節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平時的表現;
(2)犯罪嫌疑人有無前科(累犯除外);
(3)犯罪動機,如是因為家庭生活所迫而犯罪,還是因為貪圖奢華享受而犯罪等;
(4)犯罪手段是否惡劣;
(5)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是否嚴重(因挪用公款而影響本單位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的情形除外);
(6)案發后的表現情況,如是否存在進行串供、毀滅證據、偽造證據、轉移贓物等妨礙偵查的行為,或者積極退還贓款、賠償單位損失等積極悔改的行為;
(7)贓款贓物退還、追繳情況。
對于以上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1)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
(2)相關書證、物證;
(3)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
(4)相關證人證言等
來源:巴中廉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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