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王蓉蓉女士,我司因經營需要,于2017年6月3日起,辦公地點將由北京市西城區宣外大街**莊勝廣場北辦公樓東翼**搬遷至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鵬潤大廈****,煩請配合公司此次的搬遷工作。并請在2017年6月5日起到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26號鵬潤大廈A座辦公。如您不能及時出勤,應按規定向公司辦理請假手續。否則,公司按曠工處理。公司辦公地點搬遷后,您在公司的原有工作崗位、薪資待遇等均不發生任何變化。本次搬遷過程中,如您有任何疑問或困難,均可聯系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
不同意去新地點上班,6月5日起未出勤。
以王蓉蓉曠工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判決:公司己履行了告知義務,王蓉蓉未再出勤行為已構成曠工
公司已于2017年6月2日告知其具體變更地址,并告知其在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情況下,不到崗行為按曠工處理,該公司又于2017年6月22日向其發送《限期返崗通知書》,亦告知其具體變更地址,王蓉蓉于2017年6月23日收到該通知書,但仍未到崗。
公司己履行了告知義務,王蓉蓉未再出勤行為已構成曠工行為,公司依據《考勤管理制度》相關規定與王蓉蓉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因此,王蓉蓉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請求于法無據,一審法院難以支持。
二審判決:搬遷新址后雖通勤時間變長,但并未顯著影響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雖搬遷到新址后導致王蓉蓉通勤時間變長,但并未顯著影響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且此次搬遷為公司整體搬遷,并非調整個別員工的工作地點。
王蓉蓉在2017年6月2日收到搬遷通知的情形下未在規定時間到崗、亦未辦理請假手續,在2017年6月23日收到《限期返崗通知書》后仍未到崗,其行為構成曠工,公司依據《考勤管理制度》相關規定與王蓉蓉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無需支付王蓉蓉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高院裁定:在北京市城六區范圍內整體搬遷,屬企業經營自主之權利,并未實質影響到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本案中,公司因經營需要將辦公地址在北京市城六區范圍內整體搬遷,屬企業經營自主之權利,并未實質影響到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公司已履行告知義務,王蓉蓉在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情況下,不到崗行為已構成曠工,公司依據《考勤管理制度》相關規定與王蓉蓉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王蓉蓉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駁回王蓉蓉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1)京民申4556號(當事人系化名)
來源:;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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