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說法
本案中,段某要求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獲得賠償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工傷職工本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期間為1年。超過該期限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不再受理。
眾所周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了工傷認定,影響勞動能力的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依據該工傷認定書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而本案中,段某截止到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時仍未作出工傷認定,而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職權行為,法院不宜直接認定,且工傷賠償不僅僅涉及工傷認定,還要確認傷殘等級。因此本案中段某主張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獲得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段某還有何救濟途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本案中,段某可以參照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所獲得的賠償標準,主張人身損害賠償。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應予以賠償。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也應當予以賠償。
結合本案,段某雖然錯過了工傷認定的時效,但仍然有相應的救濟方法,只是由于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和傷殘鑒定傷情分級的差異,以及賠償方式的不同,可能導致賠償數額存在差異。
但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后,在接受治療的同時,應注意在法定期限內自己或委托親友、工會組織、律師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時充分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員工確因自身原因不能提出的,可以通過直系親屬或委托律師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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