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言俗語
以案釋法
2017年4月3日下午,海灘承包合伙人蘇某甲、徐某某、王某乙等與船上蘇某乙三人均聯系不上,開始找尋。4月4日上午7時許,蘇某甲駕駛漁船在某灘涂養殖區處發現“海某某”船舶。隨即,徐某某、蘇某甲等聯系漁船進行打撈并報海事等部門。東海救助局從“海某某”船舶艙內搜尋到蘇某乙尸體,后在徐某防波堤處陸續發現兩名男性尸體,后經鑒定死者分別為“海某某”船舶上另兩名失蹤人員于某戊、劉某某。
法院認為,關于死亡賠償金問題,于某戊生前戶口屬農業戶口,原本應按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但《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該規定主要適用在同一事故中眾多受害人死亡,可以不考慮受害人年齡、收入、居住在城鎮還是鄉村等個體差異因素,適用同一標準確定死亡賠償金數額,且原則上就高不就低。
因本案事故共死亡三人,故應考察其余死者的相關情況。根據另案審理情況,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蘇某乙生前戶籍屬農業戶口。另一死者劉某某生前戶籍屬城鎮居民,故三人的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江蘇省上一年度(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即2017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為標準計算。
法官說法
在導致多人死亡的同一侵權行為發生后,被侵權人的家屬可以不考慮受害人年齡、收入、居住在城鎮還是鄉村等個體差異因素,按照同一侵權行為中“就高不就低”的標準主張死亡賠償金。同時,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的下發,試點省市內的當事人家屬,可以按照各省市制訂的試點方案,主張死亡賠償金,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二節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原則法言俗語
以案釋法
原告林某某是我國臺灣地區演員,在我國大陸具有相當知名度。2013年5月20日至本案訴訟前期間,西嬋美容醫院未經林某某允許,在其下轄網站中登載了“林某某整牙”“生理性雙眼皮的特點”的兩篇文章,以上兩篇文章使用林某某的三張照片作為文章配圖,結尾處均有西嬋美容醫院的服務熱線和在線咨詢、預約醫院專家的鏈接選項。林某某為此提起訴訟。林某某起訴后,西嬋美容醫院主動斷開了該頁面鏈接。林某某當庭撤回了“判決被告立即斷開涉嫌侵權頁面鏈接”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1)關于西嬋美容醫院是否侵犯了被上訴人林某某肖像權問題。西嬋美容醫院未經林某某允許,在其下轄網站中登載“林某某整牙”“生理性雙眼皮的特點”的兩篇文章,并使用林某某的三張照片作為文章配圖,且注明西嬋美容醫院的服務熱線和在線咨詢、預約醫院專家的鏈接選項,侵犯了林某某的肖像權,其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西嬋美容醫院認為其沒有侵犯被上訴人林某某肖像權與客觀事實不符,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2)關于西嬋美容醫院侵犯林某某肖像權的賠償問題。關于經濟損失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西嬋美容醫院上訴認為,林某某主張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沒有損失的事實依據,故不應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0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之規定,西嬋美容醫院侵犯林某某肖像權的事實存在,西嬋美容醫院作為侵權人因其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雙方就侵權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林某某提起侵權賠償訴訟,原審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林某某作為我國臺灣地區文化工作者的知名度、西嬋美容醫院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林某某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因素,依法酌情確定西嬋美容醫院賠償金經濟損失45000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并無不當。西嬋美容醫院上訴主張不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民法典》將被侵權人因此所受的損失與侵權人因此所獲得的利益并列,主要目的是為被侵權人維權增加更多的選擇性,如果被侵權人自身獲得的損失較少,但想獲得較多的經濟賠償,就要針對侵權人所獲利益進行調查取證并及時固定證據,以避免無法查清侵權人所獲利益而導致舉證不能,讓法律賦予的選擇權成為客觀上的“畫餅”,最終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情況。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三節 特定物損毀賠償原則法言俗語
以案釋法
夏某懷因對母親黃某所立遺囑不滿,私自將存放在烏魯木齊市第二殯儀館內母親的骨灰盒取出藏匿,致使黃某另外三子女祭奠母親的權利被剝奪,給他們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故黃某另外三子女訴至法院,訴求判令被告賠償因私藏母親黃某骨灰盒而給三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失費1萬元。
法院認為:親人骨灰是一種特殊物體,祭奠權為所有具有親屬關系的成員共同擁有,具有親屬關系的成員應相互尊重對方的權利,不得隨意侵害他人行使祭奠權。本案中,夏某懷應按照傳統習慣和道德倫理的要求,尊重大多數親屬的意見,現被告擅自將存放在烏市第二殯儀館中的母親骨灰取回,放置在自己家中,并拒絕交出骨灰的行為有違社會公序良俗,侵犯了三名原告對已故母親表示追思和敬仰的權利,也必然對三名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故三名原告作為死者的子女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的主張,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對于具備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當事人應該采取審慎的保管措施、加強日常防護監管,避免因他人侵權造成不可逆的精神損害。侵權行為發生前,被侵權人可以告知潛在侵權人該物品對自己具有特殊意義,如果損壞會帶來嚴重的精神損害,此時如侵權人依舊實施侵權行為,就可以被認定為是在明知的主觀前提下進行,對人民法院判斷是否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有積極意義。
在侵權發生后,被侵權人應就特定物對自身的特殊意義、與自身的特殊經歷、該物品承載的特殊感情等方面進行舉證,同時對特定物的損毀程度、獨一性、是否可以修復等進行舉證,方便人民法院對該物品毀損對當事人是否造成精神損害及程度進行判斷。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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