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結果,體現了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對行政協議效力的審查,既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關于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規定為基礎,同時也要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在依法行政原則與保護相對人信賴利益、誠實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則之間進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協議存在重大、明顯違法,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才能確認無效,否則應當認可行政協議的效力。動輒將雙方經磋商達成合意的行政協議退回原點,既阻礙行政協議功能的發揮,也有悖于行政協議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及時有效實現。因此,涉案集體土地征收尚未獲得相關部門批準的情形下,并不必然導致涉案房屋補償協議無效。涉案房屋補償協議系雙方自愿簽訂,其本身的內容并不存在前述法律規定的重大明顯違法,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等無效情形。更為重要的是,協議簽訂后,政府已按協議約定將補償款轉入當事人個人銀行賬戶,當事人已經收到該補償款,協議已經實際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961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羅時富,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希順,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政府。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箭道街**。
法定代表人:黃成虹,區長。
一審第三人:貴州和順言房屋征收政策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雙龍航空港小碧鄉云盤村
法定代表人:孫燕。
再審申請人羅時富訴被申請人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南明區政府)、一審第三人貴州和順言房屋征收政策咨詢有限公司房屋行政協議無效一案,不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黔行終10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羅時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理由為:(一)南明區政府與羅時富簽訂的《村民房屋補償協議》應以所涉地塊已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為前提,本案中羅時富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所涉地塊未取得征收土地批復;(二)南明區政府與羅時富簽訂的案涉《村民房屋補償協議》因未取得征地批復,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沒有法定職權依據而實施的重大且違法的行政行為,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應被確認無效。
本院認為,根據原審審理確認,案涉《村民房屋補償協議》系依據村民房屋搬遷補償方案協商訂立,雙方約定進行產權調換安置,該協議系南明區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積極推進公益項目所形成。據此,《村民房屋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協議。對行政協議效力的審查,既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關于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規定為基礎,同時也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認定合同無效的規定,在依法行政原則與保護相對人信賴利益、誠實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則之間進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協議存在重大、明顯違法,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才能確認無效,否則應當認可行政協議的效力。動輒將雙方經磋商達成合意的行政協議退回原點,既阻礙行政協議功能的發揮,也有悖于行政協議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及時有效實現。本案被訴《村民房屋補償協議》系雙方自愿簽訂,其本身的內容并不存在前述法律規定的重大明顯違法,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等無效情形,羅時富申請再審的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羅時富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羅時富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張昊權
審判員 楊 軍
審判員 樂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悄若
書記員 李元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1354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徐乾華,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織金縣人民政府。住所地: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城關鎮新華北路5號。
法定代表人:潘發勇,該縣縣長。
再審申請人徐乾華因訴被申請人織金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織金縣政府)行政協議一案,不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黔行終182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徐乾華申請再審稱:織金縣政府委托織金縣官寨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官寨鄉政府)與徐乾華簽訂的《織金縣官寨鄉文化廣場鄉村振興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以下簡稱《房屋征補協議》)應以所涉集體土地已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為前提。案涉征收決定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官寨鄉文化廣場鄉村振興項目不符合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一審、二審法院認定征收行為系基于公共利益錯誤。該《房屋征補協議》因織金縣政府未取得征地批復,應被確認為無效。徐乾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本案審查的重點是《房屋征補協議》是否有效。
經查明,本案中《房屋征補協議》系官寨鄉政府受織金縣政府委托與徐乾華協商訂立,約定官寨鄉政府向徐乾華支付房屋征收補償款。該協議系織金縣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積極推進織金縣官寨鄉文化廣場鄉村振興項目所形成,據此《房屋征補協議》屬于行政協議。
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結果,體現了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對行政協議效力的審查,既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關于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規定為基礎,同時也要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在依法行政原則與保護相對人信賴利益、誠實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則之間進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協議存在重大、明顯違法,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才能確認無效,否則應當認可行政協議的效力。動輒將雙方經磋商達成合意的行政協議退回原點,既阻礙行政協議功能的發揮,也有悖于行政協議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及時有效實現。因此,案涉征收決定中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尚未獲得相關部門批準的情形,并不必然導致案涉《房屋征補協議》無效。本案被訴《房屋征補協議》系雙方自愿簽訂,其本身的內容并不存在前述法律規定的重大明顯違法,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等無效情形。更為重要的是,協議簽訂后,2018年4月25日官寨鄉政府已按協議約定將補償款轉入徐乾華個人銀行賬戶,徐乾華已經收到該補償款,協議已經實際履行。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徐乾華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徐乾華以本案案涉土地征收尚未獲得相關部門的批復為由主張《房屋征補協議》無效,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徐乾華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徐乾華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魏文超
審判員 朱 婧
審判員 葉 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夏 櫻
來源: 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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