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權利必有救濟”是一項古老的法律原則,面對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權利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如何進行維權呢?公司法解釋三給出了答案。
第一招兒
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本人解讀:盡管股東未出資,嚴重違反了法律義務,但并不因此使其權利自動受到限制,必須要以公司章程或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作為根據才行。而且受到的股東權利也并非全部的,而是主要限于財產權利,只要其仍為公司股東,對于知情權等股東固有的權利是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進行限制的。另外限制不同于剝奪,限制意味著還有可能獲得恢復,而一旦剝奪了也就意味著徹底喪失。再有就是限制的程度必須是“合理”的,這主要是針對未出資或未全面出資及出資的比例而言的。
第二招兒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訴請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而且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三招兒
公司債權人有權訴請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本人解讀:公司債權人也享有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權利。這是公司法解釋三第19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存在不妥之處,容易引起誤解,原文是“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顯然,司法解釋的起草者忽視了一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審查訴訟時效的基本問題。
第四招兒
公司、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有權訴請公司的發起人與未出資或未全面出資的股東承擔連帶出資或賠償責任。
本人解讀:這是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3款的規定,又是一個存在邏輯問題的條款。個人認為應將原告中的“其他股東”限定為“已經實際出資的非發起人股東”。
第五招兒
股東在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有權訴請未盡到法律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本人解讀:這是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4款的規定,同樣存在上述問題。此外,我們應該注意到,此種情況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的不是連帶責任,而是表述十分模糊不清的“相應責任”。如果說讓被告承擔的是出資或賠償責任,是否存在過錯與責任不相稱的問題?值得思考。看來,有必要對司法解釋進一步作出解釋。
第六招兒
股東抽逃出資的,公司或其他股東有權訴請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且同時有權要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債權人有權訴請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且有權要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本人解讀:在抽逃出資情形下,義務主體多了一個難辭其咎的“實際控制人”,這體現了抽逃出資同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的差異。此種情況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為責任方式為“連帶”。
最后總結:權利和義務是一對孿生兄弟,二者相輔相成,享有權利應以履行義務為必要前提,履行出資義務是取得股東權利的根據。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經過必要的程序限制其股東權利,是完全公平合理的。在部分股東存在未出資或出資瑕疵情形下,責任主體不限于該股東,還包括發起人、實際控制人、未盡到法律義務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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