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1.背書交付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注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并、破產受償等情況可以是無記名匯票。
(2)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之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粘章上的記載事項與匯票上的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單上第一記載人沒有在粘接處簽章的,粘單上記載的事項無效。
2.背書轉讓的方式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并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本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準辦理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本票的出票人就是本票的付款人。簽發銀行本票由作成和銀行本票的交付兩部分構成。票據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票據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據關系為目的而將票據交予他...
簽發支票由作成和支票的交付兩部分構成。票據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票據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據關系為目的而將票據交予他人占有。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為有效成立及票據有效成立的兩個必備條件,缺一不可。出票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簽發支票應...
票據的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它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明確票據責任的重要前提和條件,因此,選擇正確的背書位置,是實現這一權利的首要前提,但在日常工作中,由于不能正確選擇票據背書位置,致使票據因背書位置不符合《票據法》規定而被退回的現象時有發生,...
出票偽造,一般情況下,獲得承兌的票據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其風險責任由付款人承擔,其他情況下,一般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其風險責任由收款人承擔。而背書偽造,發生在票據有效出票之后的票據流通轉讓過程中,其對當事人的效果與出票偽造對當事人的效果迥然不同...
(一)出票制度。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方式作成票據并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匯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須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必須記載事項有:票據...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注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并、破產受償等...
票據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一)出票制度。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方式作成票據并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匯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須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
票據行為的五大特征 票據法在性質上屬于商法,票據行為則是一種商事法律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特征相比,還具有自身的特點。票據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據行為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為,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
出票人簽章不真實,未背書轉讓債務人承擔責任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出票人簽章不真實的,未經背書轉讓的,票據債務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已經背書轉讓的,票據無效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六條...
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涂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狹義的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負擔票據債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