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據的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它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明確票據責任的重要前提和條件,因此,選擇正確的背書位置,是實現這一權利的首要前提,但在日常工作中,由于不能正確選擇票據背書位置,致使票據因背書位置不符合《票據法》規定而被退回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資金的正常周轉和使用,并給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對此,<<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票據背書的位置是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具體說包括以下兩點:
一、背書記載的位置在票據的背面,而不是票據的正面。
其原因是為了保證背書人簽章同票據出票人、承兌人及保證人的簽章相區分,以明確其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允許背書人背書在票據正面,則無法確認該簽章是背書人行為還是出票人、承兌人、保證人的票據行為,也就無法確認該簽章的效力了,基于此,<<票據法;明確規定,背書人作成背書時,應將各記載事項記載于票據的背面,如果記載于票據的正面,則背書無效。
二、在特殊情況下,票據背書記載的位置在票據粘單上。
這種情況是指當票據轉讓次數較多,其票據背面允許背書的位置不足以滿足背書行為所需時,背書人可以使用粘單,并將背書的事項記載于粘單上,其背書具有同記載于票據背面相同的效力。
粘單是指為彌補票據本身不能滿足票據背書所需而粘附于票據上的紙張。由此可以看出,粘單不是票據本身所固有的,而是為了滿足背書需要另外附加的,因此,為保證粘單的效力,使用票據粘單應具備一定的條件:
1、票據本身允許背書的位置沒有再行背書的余地。
2、粘單的第一使用人應在作成背書前,將粘單正確粘接于票據貼粘單處,并在粘接處簽章,以明確粘單的第一使用人,證明粘單的效力。
但在實際工作中,背書除要符合上述一般規定外,還要根據背書的目的、作用的不同,選擇合理的背書位置。
如在工作中常用的保證背書,就因背書人背書的目的、作用不同,其背書位置就不相同,一種情況是為承兌人作保證,其簽章位置為票據正面;一種情況是為背書人作保證,其簽章位置為票據背面相應的位置,兩種情況下都要注明被保證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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