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貫徹實施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負責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培訓和隊伍建設;負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質量監督及技術人員培訓工作;指導......
1.什么情況下是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可以參考《新計生條例2016最新規定》: 伴隨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正式落地。為與新法規定相適應,多地加快修訂本地區計生條例。目前,廣東、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廣西等6省份新條例已出爐,晚婚晚育假均已取消,而產假及陪產假則做了相應延長,其中,廣西的陪產假已增至25天之多。此外,北京、山東、吉林、山西等地也醞釀出了各自的計生條例修正案草案。 未來,各地婚假、產假如何休?陪產假、護理假增加多少?何種情況下可安排再生育(生育......
2018年3月30日修訂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第二十七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故江蘇省取消晚婚假,婚假最長為:3天具體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

2016年《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生育政策、獎勵扶助政策、社會撫養費征收政策以及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改革的相關具體規定。同時,對與上位法和現行政策重復或者不一致的相關條款進行了刪除或者完善。主要內容有: (一)調整完善生育...
1.國家規定的婚假是幾天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方不得早于22周歲,女方不得早于20周歲。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計十天...
該法規已被修訂,現行的是《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
該法規已被修訂,現行的是《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假期分為婚假、產假、年休假、病假、事假、法定假、哺乳假、探親假等25類待遇,今天為大家分享五個假期規定。 產假 產假的天數是:...
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
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
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
1.2017年河南省新勞動法婚假怎么規定 2017年河南省沒有出新勞動法婚假。可以看下2016年的勞動法婚假規定。關于河南省2016年年婚假最新規定: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齡(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