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桌上談生意,這在我國是一個不成文的規定。那么,因工作應酬喝酒導致死亡,算不算工傷呢?這個問題的答案在各法院并不完全一致,甚至不同的法院會作出兩種截然相反的判決。
案件回放
喬某是某酒店的總經理助理,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酒店日常事務管理。某日,喬某和總經理在該酒店宴請客戶,次日被發現死于酒店房間床上。經司法鑒定,認為死者血中乙醇含量78㎎/100ml,屬酒后狀態,死亡時間距最后一餐1小時左右,是酒后食物逆流至氣管及支氣管,導致窒息死亡。之后不久,喬某家屬向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認為,陪酒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喬風死亡為非因工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喬某家屬不服,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決定書。
法院認為,死者喬某的工作性質決定了需要應酬客戶,加上當天宴請客戶有總經理參加,說明并不是私人請客,且餐后喬某仍在工作(酒店客房公區履行檢查職責),人社局對“陪酒”的理解顯屬狹隘,有失偏頗,導致其在認定中適用法律錯誤。因此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判決人社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相關行政行為。
法院判決后,人社局重新啟動工傷認定程序,但仍然認定喬某所受到的傷害為非因工受傷,第二次作出了不予認定決定書。
喬某家屬無奈之下,又重新訴至某法院,請求撤銷人社局的決定,并判決喬某此次死亡為工傷。
一審
判決:維持人社局第二次作出的不予認定決定書。
理由:除了某些特殊行業要求外,飲酒并不是工作的必要組成部分。雖然喬某基于工作原因會宴請客戶,但是飲酒不同于進食其他食品飲料,不是為維持生命機體正常所必需的,更不是其工作內容之一。工作中會有應酬,但飲酒與其崗位職責沒有必然聯系。
因此,喬某因飲酒導致食物逆流,窒息死亡,不是因為工作原因。另外,法院在審理工傷行政確認案件中并無職權對是否屬于工傷直接作出認定。
喬某家屬不服,繼續提出上訴。
二審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理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死者喬某因陪酒后導致酒后食物逆流至氣管和支氣管窒息死亡不符合該條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喬某家屬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
喬某家屬認為,喬某是在上班時間,工作場所內,在工作過程中發生身體不適而死亡,而不是人社局工傷認定中認定的飲酒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喬某此次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原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高院撤銷原二審判決,判決喬風死亡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也辯稱,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不成立,請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維持二審判決。
省高院審理后認為:喬某工作職責是負責酒店日常事務管理,而酒店的工作性質決定了需要應酬客戶。他與酒店總經理宴請相關客人,屬正常工作應酬,應認定是在履行工作職責。在陪酒后因酒后食物逆流至氣管和支氣管而窒息死亡,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
因此最終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撤銷人社局重新作出的不予認定決定書,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來源 | 勞動法庫、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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