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投資界出現了所謂“資產荒”,而逆經濟周期的不良資產領域正是投資熱土,社會資本蠢蠢欲動。不過,不良資產行業的風險很高,從業者須具備相當的專業技能。因此,投資者意欲介入該領域,須提前自建或外聘專業的處置團隊運營。這些專業團隊之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團隊,這為律師開拓新的案源提供了很大的市場空間。在這場萬億級的資產盛宴中,律師如何參與才能分到一杯羹呢?
一、為金融企業提供盡職調查服務
根據相關監管法規及條例,金融企業收購或處置不良資產,均需外聘第三人(即律師)提供獨立的盡職調查報告,這是常規程序。由此也產生了律師的新業務。
目前國內專職為金融企業提供不良資產盡職調查服務的專業團隊不多,多數都是臨時拼湊的團隊。
金融企業對外聘盡調團隊有相應要求,一般都從其所謂“入庫”的律師事務所中選擇,而且要求主辦律師不少于2人,執業年限不少于5年,并且須按照金融企業的指定模板出具盡調報告,不允許隨意發揮;再者,金融企業通常都是臨時通知律師,盡調時間很短,費用也不會高(一般每戶2000元左右;如果一戶涉及多個擔保人,封頂約1萬元)。
個人認為,現階段國內律師出具的此類盡調報告,限于諸多因素,律師交差應付的成份大些;從投資者的角度審視,報告的含金量并不大。
二、為債權人提供托管維權服務
投資者購買不良資產包之后,如果戶數眾多,限于人力和精力以及專業性要求,都需要自建或外聘信任的律師團隊提供管理及處置服務。
管理事務不少,法律事務是主項,例如需要完善債權的相關手續,包括起訴(或仲裁)主張債權并申請財產保全,提起債權轉讓確認之訴,申請變更訴訟主體,申請(恢復)執行及采取查控措施,參與案件訴訟,應對執行異議、復議等。
而日常管理中,需有專人處理一些事務,包括建檔、信息錄入、時效管理、發函催收、參與和解談判、尋找債務人新信息、個案選聘代理律師、處理緊急事務,等等。
三、為債權人提供代理追收服務
這是律師從事不良資產業務最主要的創收手段。
目前國內涌現一些專門代理不良資產案件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例如瀛和律師機構不良資產處置中心及其分中心、京師律師事務所不良資產法律事務部等),也有不少的律師事務所設置了不良資產業務部門。
律師利用自身掌握的專業技能,提供包括:起訴或申請仲裁,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實現抵押權,申請辦理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申請變更訴訟主體,申請執行,查找債務人財產線索、申請恢復執行、代理衍生訴訟(追加償債主體或破解處置障礙)、代理破產清算、代理強制清算、代理追究債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決的刑事責任等法律服務。
依行規,律師代理不良資產案件的追收服務,基本上都是采取“全風險代理”模式,即沒有收回款物時不收取律師費,待代理有成效時(指有執行回款、以物抵債、和解、債權再轉讓、債務重組等)再按約定比例或金額收取律師費。
通常,國有銀行和四大AMC限于體制及財務預算,給出的代理費率都不高(基本上都不高于10%且分段遞進累減);地方AMC、農商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給出的代理費率介于10-15%居多;民間投資者開出的代理費率一般都有20%。但是,上述費率都是在收回款項并且扣除了處置費用之后才有這樣的比例,如果是通過以物抵債、和解、債權再轉讓、債務重組等方式處置的,則通常按前述比例的50%計費(注:如此,代理費會大幅“縮水”--回收金額少了,費率也少了)。
當然,對于一些有抵押物的案件,或者一些需通過較復雜的訴訟才能進入執行階段的訴訟案件,或者一些因客觀原因多年難以執行的“硬骨頭”案件,律師可以與委托方談判采取“半風險代理”方式,即律師先收取一定前期費用,待約定條件成就后再按一定回收比例計收后期的律師費。
律師在承辦此類案件中要注意幾點:
第一,個別債務人和債權人會繞開律師,主動(通過關系)找到對方談和解;律師了解情況后,應及時向委托方聲明雙方談和解不能沒有律師參與,避免和解成功后委托方以律師沒有介入為由不想支付律師費(此類個案并不鮮見);
第二,如果委托方確實擬接受和解,律師可向其發出工作函,建議由債務人承擔本案的律師費作為和解的條件之一,以彌補代理律師的經濟損失;
第三,律師不能單獨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要求其承擔己方的律師費(避免被對方當事人投訴“吃兩頭”而影響聲譽);
第四,如果律師確有信心實現債權,應盡量說服委托方不接受和解(因為和解時律師費會大打折扣,兩頭都縮水),必要時律師甚至可以承諾保底清收或愿意繳付保證金的方式說服委托方;
第五,在代理過程中注意收集、分析相關案件信息(如對方當事人的財產線索價值)等,舉一反三,考慮到否再代理其他債權人的案件甚至促成投資者購買該宗債權等,爭取為自己創造更大的盈利空間。
四、向債權人承諾保底清收
如果律師對某個資產包或個案有較大的回收把握,但又限于自有資金不足或自身風險承擔能力較弱或債權人不同意轉讓等原因,以代理方式心有不甘,可以考慮與債權人商洽采取保底清收,即:律師保證為債權人至少收回多少款項,在未達到該額度之前不收取任何費用(甚至由律師墊付相關費用);收回超出該額度的款項,雙方按照約定比例分配回款(可以隨著額度增大而調整分配比例,增大律師的收益)。
采取這種方式,雖然仍然是代理方式,但容易打動債權人,操作得當加上運氣較好的話,律師的收益將會大大超過通常標準的代理費(收益甚至可達到數百萬元)。
五、與債權人約定合作分成
同樣,如果律師對某個資產包或個案有較大的回收把握,而且也有一定資金實力的話,但采取買斷方式又存在困難或顧慮的時候,可以與債權人商洽合作分成。
業務要點是:律師向債權人交納一定保證金(或其他稱謂,一般要達到該債權收購價的20%-30%);律師負責該債權的全部追收事務并承擔相關費用;如涉及和解或以物抵債或轉讓債權的由合作雙方決策;當項目有成效時在扣除稅費后雙方按照約定分配收益。
采取這種方式,相當于律師將其資金、技能轉化為出資的資本,可謀求更大的收益。當然,律師一般不宜以自己或所在律師事務所作為一方當事人,最好是成立一家可以控制的空殼公司與相關方合作。
目前,已有律師與部分投資者采取合作分成的方式追收不良資產個案,但對于金融企業尚不具備操作條件,而AMC能否采用也需突破。
六、提供(如重組盤活等)非訴訟服務
債權債務重組是一項復雜的事務,一般法律主體較多,法律關系復雜,利益爭斗“水很深”;而且在重組之前或初期,各個主體互想猜忌、步步為營,處理起來往往很棘手。律師參與其中,需掌握或了解一定的金融、財務、審計、稅務、法律、資產評估、工商、法律文書寫作等專業知識或技能;如果需代表債權人與債務人或相關政府部門談判的,則還需商業談判的相應技巧(儀容、談吐、風度、氣勢等)。
一般而言,律師雖然代表著委托方(債權方或債務方)的利益,但也應考慮“和氣生財”,立足于撮合雙方交易,擬訂的重組方案要兼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以各方共贏為目標,談判的時候有理、有利、有節,切忌咄咄逼人或挑詞架訟。
重組項目存在較大風險,如果律師代表債權方,在風險控制方面需注意把握以下要點:“三換”:換人(法人、董事、財務)、換章(公章、財務章)、換股(股東),“三押”:押股權、押實物、押人(債務方的股東及其近親屬提供連帶擔保),“收債”:將第三方(通常是債務人的關聯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全數收購。
企業重組后,債務人的經營班底和日常事務一般還是由其主導,但債權人須行使好監管的職能。
七、與投資者合作購買債權
律師要把握投資機遇,與一些土豪做朋友,游說他們投資不良資產。
當然,律師也要做足功課,比如,要有團隊,要有成功的處置經驗,已經有好的項目,以及有忽悠人的本領。
在合作條件方面,可以考慮土豪出錢、律師出力但不出錢,雙方分成;土豪出大錢、律師出小錢及出力,雙方分成。在分成時間方面可以靈活變通,例如讓土豪先收回本金之后雙方再分成,或者讓土豪先收回本金及固定回報后再分成(即律師劣后)。總之,律師的專業技能也可以作價入股。
八、幫助債務人
筆者認為律師做事應有自己的“底線”,不贊成律師幫助失信被執行人逃廢債務、損害社會誠信。
失信被執行人逃債手法五花八門,有些還功力深厚難以破解,其實許多都是由不良律師出謀劃策的,即律師充當“狗頭軍師”。
不過,隨著法制健全,民訴法和刑法都加大了對逃廢債務的打擊力度。律師參與其中,往往風險高于收益,沒有必要為了蠅頭小利而陷自己于不利:輕則受到行政或司法制裁,重則會受到刑事追訴(如偽證罪、幫助偽證罪或妨礙作證罪,虛假訴訟罪等)。不出事則可,一出事,當事人往往將責任推到律師頭上(也難怪,律師是專業人士嘛,他才懂)。
有正方就有反方,律師也可以幫助債務人維護其正當權益。例如,在債權債務重組過程中代表債務方談判及審查合同,修訂不合理的條款;在訴訟中主張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擔保無效、利息計算錯誤等;在財產保全或執行過程中,指出債權人(或法院)超標的查封、錯誤查封案外人財產,代表債務人或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及相關復議、訴訟,等等。
補充一點,就是律師也可以運用其專業技能,利用法律規則幫助債務人與債權人周旋從而爭取主動權,例如故意拖延審判執行進展(提出管轄權異議、執行異議、申請司法鑒定等)
目前,國內專業代表債務人維護權益或運用法律規則幫助債務人與債權人周旋而出名的律師(或律師所)還沒有;如果有,相信其業務會接不瑕。年輕律師不妨研究研究,另辟蹊徑(相當于做江湖上的“邪教”)。
九、擔任中介促成交易
律師在盡調或代理過程中,可以第一手接觸、核查有關債權資料或信息(例如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和意愿,掌握訴訟對手財產線索且知道對方有拖欠債務等),基于專業知識和技能,往往可以判斷哪些債權的回收較有保障,可以利用信息不對稱(這時候不談道德),向信得過的朋友推薦購買某筆債權,而律師在購買過程中可以賺取一些中介費用。投資者購買此類債權之后,基本上也會委托該律師追收、處置,律師也可運用專業優勢幫助投資者實現債權,再次收取費用。
其實金融企業也想快速變現前述物業。從事不良資產業務的律師較容易獲得金融企業擬處置的抵債物、抵押物、查封物信息。律師可以多加留意、收集相關信息,經過盡調后,向有關準投資者推介標的。
贏利模式方面,律師可以提供中介及法律服務(包過戶)賺取傭金;也可以利用信息不對稱,采取包干方式贏利(包干轉讓方不少于多少價格售出、多出部分歸律師;包干投資者以不高于多少價格買到、差額部分歸律師所有。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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