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仲裁前的準備
(一)確定案件是否屬于勞動仲裁范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才屬于勞動仲裁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確定仲裁被申請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所以被申請人一般為:
1、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
2、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申請人;
3、用人單位的出資人、開辦單位、主管部門為共同被申請人;
4、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
5、合并、分立后的單位;
6、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三)確定管轄機構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同時提起仲裁且分別向不同的仲裁委申請,則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仲裁時效是否經過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當事人仲裁立案
(一)仲裁立案需要的材料
1、仲裁申請書(需載明當事人基本信息、仲裁的事實及理由、證據及證據來源);
2、證據復印件;
3、主體身份證明復印件,單位需加蓋公章。
第1、2項材料需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第3項材料提交一份即可。
(二)審查受理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做出是否受理決定,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委決定受理的,將會通知申請人前去領取《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出庭通知書》,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2、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所需要的證據在公司手上,申請人可以向仲裁委申請向公司調取證據,公司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公司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三、仲裁前的準備
仲裁開庭前需要注意以下幾個事項:
1、答辯期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后應當在10日內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2、管轄異議
當事人要認為管轄有問題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
3、仲裁反請求
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仲裁庭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的,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提出反申請,仲裁庭將通知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4、開庭通知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告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及地點;有正當理由可在開庭3日前申請延期開庭。
5、先予執行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四、仲裁開庭審理
(一)庭審程序
1、申請人陳述;
2、被申請人答辯;
3、庭審調查;
4、舉證質證;
5、辯論;
6、仲裁員征詢當事人雙方最后意見;
7、仲裁庭支持調解;
8、當事人對庭審筆錄進行核對簽字;
9、做出裁決。
仲裁庭會在受理仲裁申請后45個工作日內作出裁決;如果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仲裁庭可申請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逾期未作出裁決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五、仲裁后的事項
(一)送達
仲裁裁決應當送達當事人。采用郵寄方式送達則當事人簽收視為送達,當事人拒絕簽收或缺席判決的案件,可采用公告送達;
(二)裁決生效后申請執行
當事人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三)不服裁決的處理
1、當事人不服裁決,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僅勞動者有權起訴的情形:
下列一裁終局的案件只有勞動者有權起訴,用人單位無權起訴: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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