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管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法官認定案件事實、劃分各方責任
確定損害賠償數額起著至關重要作用
如果當事人對該認定書提出異議
法官能否對該存疑的認定書直接采信?
是否需對其進行司法審查?
在司法審查時的方法和步驟是什么?
推薦案例
沒有確實、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采信的證據有誤的,不能推翻事故認定書已認定的結論——張素敏和劉希強、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案例要旨:交管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道交糾紛案件中據以查明事實和劃分責任的重要依據,應當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當事人若對該事故認定書不服,人民法院應在審理道交糾紛案件時對該事故認定書及其所采用的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勘驗筆錄、鑒定結論等證據一并進行實質審查。當事人若無確實、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采信的證據有誤,則不能推翻事故認定書已認定的結論。
案號:(2017)津民申2078號
審理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5期
【評論】
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實質審查的方法和步驟
(一)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方所提反證應堅持更高證明標準
現行民事訴訟法堅持證據裁判與自由心證相結合,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認證形成心證,當心證達到一定程度時,法官對案件事實的真偽達成內心確信。《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08條規定了多層次的證明標準,即對負有對本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提證據應堅持高度蓋然性標準;而對本證進行反駁的當事人所提證據的證明標準并不像本證那般嚴苛,只需使案件待證事實陷于真偽不明、動搖法官對本證的內心確信即可完成。但對推翻認定書的當事人所提反證則需堅持比一般反駁更高的證明標準,異議方所持反證需達到使法官對該認定書作為本證的內心確信下降的程度。
因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在庭上對認定書的簡單抗辯難以達到具備和認定書同等證明力的程度,也不足以影響法官對認定書證明力的內心確信。如果確有相反的其他證據,即使單個證據的證明力不足,若干證據組成證據鎖鏈依然具備推翻認定書的可能性。
但現實中,當事人受其自身取證能力的限制,難以搜集足夠的證據推翻認定書,此時若讓當事人完全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則顯得過于嚴苛。因此,可由當事人向法庭申請調取交警所獲證據材料,再由法院針對該證據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形成證據鎖鏈以確定該認定書的證明力。如上文所述,法官依《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64條,對該認定書證明力進行司法審查。一方面,法官可結合日常道路交通生活經驗加以提煉作為認定該份認定書內容的依據,此時即使是法官推定的事實,但由于能達到民事訴訟法上的高度蓋然性標準,便是“最接近真實的可能”,而不是法官的主觀臆斷;另一方面,可以啟動鑒定程序,由專業的、中立的鑒定機構對事故發生情況進行鑒定,輔助增強法官的內心確信,以防止法官陷人經驗主義的漩渦。
實踐中,部分當事人為推翻認定書會盲目申請法院啟動鑒定程序,不僅耗費大量審限,亦會產生認定書與鑒定結論不一致的可能性,使法官陷于比較兩者證明力的兩難境地。因此,筆者建議嚴格把控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權利以防止權利濫用,除非目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或證據已足夠使民事法官對認定書產生合理懷疑,法官需依賴鑒定結論達成內心確認,否則不建議盲目啟動鑒定程序。
(二)本案民事法官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實質審查并采信
本案中,法院對認定書進行實質審查時遵循了如下步驟:首先,對該份認定書推定為真實,原告張素敏僅需當庭提交認定書的原件或經交管部門確認的副本即完成舉證責任,不負有對其真實性進行證明的責任。其次,被告劉希強對認定書提出異議,法官依職權進行審查。被告劉希強負有對該認定書所認定內容不真實的舉證責任,其提供的證據應達到能推翻該認定書的程度,證明該認定書內容不真實的狀態。如果被告僅是口頭提出異議,或即使提供證據也僅能使認定書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即未能完成證明義務,法院仍應依據認定書內容認定案件事實。
最后,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08條對該認定書的關聯性、合法性、客觀性進行了全面、客觀的實質審查,以達到內心確信。具體如下:
1.對制作程序的審查。需審查認定書作出的主體、時間及是否送達。
(1)作出的主體。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8)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該認定書系天津交管紅橋支隊西青道大隊依法定職權作出,并無不當。
(2)作出的時間。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8)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本案交管部門對事故的認定歷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撤銷證明、責令調查重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終止復核等各個階段,在制作時間上雖有遲延,但并未出現重大程序違法,僅屬于程序瑕疵,對事故認定結果和當事人權益未產生影響。
(3)是否送達。通過調取紅橋支隊道路交通事故檔案發現,9月9日出具的證明及11月4日作出的認定書均于當日以郵寄的方式送達成功,因此并無不當。
2.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實體內容的審查。需結合交管部門對該事故的勘驗筆錄、鑒定結論、詢問筆錄等證據和相關交通法規,綜合審查事故各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章行為、主觀過錯,且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1)證據材料。本案中被告劉希強對認定書不服主要源于兩點:一是認為原告張素敏系因撞擊案外車輛而倒地,與被告沒有關系;二是認為原告是將其自身因違章逆行、不減速導致的后果轉嫁給被告。針對第一點,承辦法官到交管紅橋支隊調取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檔案并進行現場勘查,依據事故現場照片對認定書中描述的雙方行駛路線和事發時雙方車輛位置予以確認,通過查看現場模擬錄像,可以看出被告車輛停放位置與路邊已停放車輛的間距可供其他非機動車通行的空間較小,而被告并未針對事故檔案中雙方車輛位置及間距問題提供新事實;針對第二點,被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在事發時的騎車速度以及摔傷系其騎車速度過快所致。因此對被告的抗辯不予認可。
(2)交通法規。從騎自行車和駕駛機動車的危險程度相比,被告因駕駛機動車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由于被告在倒車時并未注意觀察道路情況,未保證安全,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引發本次交通事故;原告的逆行騎車行為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法官在考量雙方車輛的危險程度及對違法行為的主觀過錯程度后,判定該認定書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法院對該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了實質審查,由于被告未拿出推翻該認定書的直接證據,法官僅能依靠各種間接證據,通過親臨事故現場勘驗、結合交管部門證據材料,綜合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交通事故發生中的待證事實及各方當事人過錯程度進行綜合判斷、統籌分析,得出不能推翻該認定書已認定內容的結論,并最終依據該份認定書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摘自劉暢、張彥海:《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載《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5期。)
裁判規則
1.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規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等,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的除外——楊松雷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黃埔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規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等,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的除外。即使被保險人持有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但是,如果有專業機構的鑒定結論與認定書的結論不符,日常經驗法則亦能表明認定書存在不合理之處,且車輛駕駛人在訴訟過程中存在不誠信行為,應當足以認定被保險人的索賠行為屬于保險欺詐的范疇,對其訴訟請求應當不予支持。
案號:(2014)穗中法金民終字第261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5年商事審判案例卷)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證據的一種,法院應予以審查——浙江衢州中院判決徐彩虹等訴吳海濱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
案例要旨: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證據的一種,人民法院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類案件時應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
案號:(2011)浙衢民終字第489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2年07月12日第6版
3.法院應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而決定是否采信——葉某訴湯某、李某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對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從而確定是否采信。如果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或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或責任劃分有誤,則不論當事人是否有申請行政復議,法院仍可不予采納事故認定書結論,而以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來源:湖南法院網 2014年4月28日
4.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李某訴郭某、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僅是一種證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駛人員的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亦可以作為法院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或判決的依據。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來源:河南法院網 2014年01月02日
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四條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八條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規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等,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的除外。
來源:法信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結合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后所作的技術性結論,實踐中,該結論是否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裁判規則01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
導語: 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應盡到合理診療義務,履行義務瑕疵將導致賠償責任,但此義務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患者在醫療行為中也將承擔一部分風險責任。一、有風險的醫療行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親屬同意后實施的,風險責任應由患者及其親屬承擔 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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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5年12月24日,李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將行人鄭某撞倒,造成鄭某受重傷。事發當日鄭某被送往某骨科醫院(以下或稱被告)住院搶救,經搶救無效鄭某于2016年1月4日死亡。后對鄭某的死亡原因進行了尸體檢驗,檢驗結果為:經檢驗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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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證據,不是行政決定,所以不能復議。 2、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注意不是復議。 3、僅僅是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在民事賠償案件中,可以要求法院不采信交警的事故認定,重新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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