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在多年的破產實踐中,筆者常常遇到一些破產程序中因現有法律未明確而難以解決的問題。最近,筆者就遇到了債權人申請破產時,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如何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我國舊破產法《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情況下債務人享有的債權,亦即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時間起限。新的關于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亦再次強調了申請破產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新《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可由債務人申請也可由債權人申請,不同的申請主體,破產程序中的訴訟時效適用尚存很多問題。筆者通過多年實務操作,結合新的立法理論,試圖對相關規定、問題進行目的性的解釋并以有利于保護債權債務,彰護破產目的實現的角度對當前法律尚未明確的區域進行有益的探索,以期建議完善于未來立法、司法解釋。「關鍵詞」: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時效中斷破產制度歷經古羅馬中世紀以來的歷史沿革,于不同法系的國家其破產救濟的目的雖有所差異,但在保護債權、維護債務人利益,促使市場公平與秩序穩定上,各國理論皆有其共通之點。而破產作為一種特殊的程序或事件,一旦啟動就會在程序上、實體上產生獨特的法律效力,如解除保全、執行中止、一些債權在破產程序啟動后的“非常態”的變化(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付利息的債券停止計息)等,而“非常態”在破產債權、破產債務訴訟時效的變化上也有集中表現:破產程序啟動后可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由于破產啟動一般由債務人申請和債權人申請兩種形式,不同申請主體導致破產企業財產的訴訟時效適用處在不同法律狀態。我國立法與司法解釋只是對債務人申請破產時其享有的對外債權的訴訟時效適用作出了規定,對其他情況沒有統一的解釋。然而,在實際破產操作中,因債權人申請破產,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如何適用訴訟時效,是筆者經常碰到也是被問到最多的問題,經過筆者的思考和與筆者的團隊研究、討論后,筆者試從時效理論結合多年的破產實踐,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而實踐經常陷入疑難的破產企業對外債權、債務的時效,特別是債權人申請破產后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的時效適用作淺層說明并求教于方家。研究破產程序中的時效問題,首先必須厘清破產程序中的債權、債務,以破產企業為坐標,破產程序中的債權、債務可分為破產企業的對外債務(債權人的破產債權)和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破產企業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前者易于區別,我國破產法有詳細之規定,在此不再贅述,后者是破產企業資產表現的形式部分,也是前者得以實現的保證之一,對其進行明晰界定是本文進行其他說明的前提。一、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是指破產企業享有的債的請求權,其本質上是一種可期待的信用,以請求特定債務人給付為內容。破產程序一經啟動,理清企業的破產債權,并對其進行清收,就成為破產管理人的重要工作之一。破產企業對外債權在會計學上表現為破產企業的“應收帳款”,而“應收帳款”表現出來的則不全是企業的對外債權,故管理人在清收對外債權之前,必須對其進行重新清理厘定。結合其他觀點,構成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必須滿足以下要件:1、破產企業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必須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這是其得以構成的基本前提。如果破產企業與其他特定的民事主體之間沒有任何的聯系,則不可能構成債權債務關系,就不可能形成對外債權。2、破產企業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必須實際發生經濟上的往來關系。3、必須有他民事主體對破產企業負債的事實依據。證明破產企業確實對債務人擁有債權,這是構成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的本質要件。二、破產程序引起時效障礙的立法表現破產程序引起實效的中斷,是當前世界各國的立法常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129條規定,消滅實效,因下列事項而中斷:請求承認起訴。下列事項與起訴具有同一致力。1、依督促秩序。2、申請發支付命令。3、申請調解或擔負仲裁。4、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5、告知起訴。6、開始執行行為或申請強制執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其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之日起運用第一百四十條關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中止破產程序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產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計算。”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運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再次明確了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具有中斷實效的效力。第十二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第十三條: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同等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申請仲裁;(二)申請支付令;(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六)申請強制執行;(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并對以往解釋進行了修正。
一部法律如果沒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責任制度是不可能得到正確實施的,破產法更是如此。目前,破產欺詐逃債等違法行為十分嚴重,就是因為現行破產立法中未能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律責任制度,這也是我國新破產立法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之一。法律責任以法律義務的存...
1、債權異議訴訟的性質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訴訟可分為三類: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和給付之訴。債權異議訴訟即為典型的確認之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第二款債權人就爭議債權起訴債務人,要求其承...
對銀行而言,須了解當地實踐中的做法,收集和提供相關判例,爭取對保證人的追償適用破產不停止計息的判決 企業破產法第六章債權申報中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依據該條規定...
你好, 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往往已經較為嚴重地陷入經營困難中,更可能已經較長時間無經營活動。債權人在數次催討無果后,很少情況下會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原因在于被告無實際償還能力甚至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債權人最多獲得一紙判決,但是...
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客觀上又沒有形成公司解散的事由,股東欲解散公司應如何啟動清算注銷工作呢,本文僅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梳理公司清算注銷的路徑與程序,以期為各位律師辦理相關業務提供參考。(一)通過自行解散清算完成注銷1.形成自行解散標的公司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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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產程序中,擔保債權就擔保物優先于稅收債權清償,與誰先設立無關閱讀提示:《破產法》第109條、第113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次清償勞動債權、...
【案情】 2004年1月13日,李某、牛某和錢某共同出資經批準成立了一個注冊資金為50萬元的工藝制品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中規定營業期限為三年。營業期限屆滿后,李某提出解散該公司并提出組織清算,但曾、錢兩股東未作答復,于是李某于2007年5...
預重整案件在我國大陸不斷增多,最高法及地方省、地市法院也相繼出臺了有關預重整制度的會議紀要、審理規范/指引等司法政策性文件。 近三年以來,預重整案件在我國大陸與日俱增,如火如荼地發生于我國各地實踐之中。 ...
破產界限的含義是什么破產界限,習慣上又稱破產原因,是破產法律制度中的一個核心概念,破產界限,是指企業破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申請破產和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基本條件。它關涉到破產程序的啟動標準及啟動效力、破產撤銷權效力的起算時點、確定董事個人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