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程序簡析
破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p>
1、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員:除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以外,現行破產法還規定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員,主要有: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
2、表決權代理
3、決議程序
4、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效力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5、對債權人會議決議的異議及裁定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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