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鍵字】破產整頓恢復生產和解協議
【案情簡介】
申請人:青海紅嶺鐵合金廠
債務人青海紅嶺鐵合金廠(以下簡稱債務人)原系西寧冶煉鑄管廠,中國有色進出口青海公司、湟中縣土門關鄉共同開辦的,因負債過重,經營不善,嚴重虧損而停產,一九九八年元月十五日經西寧市重工機械工業局批準債權人西寧市重工機械工貿公司與該廠合并為西寧重工機械工貿總公司,債務人為該總公司隸屬企業。經評估,債務人截止一九九八年元月三十一日實際資產總值為468.11萬元,負債777.79萬元,凈資產為-309.68萬元。西寧重工機械工貿總公司啟動紅嶺鐵合金廠恢復生產時,債權人紛紛要求及時償還原欠債務,致使紅嶺鐵合金廠無法恢復生產,重工機械工貿總公司申請對紅嶺鐵合金廠破產還債。經法院受理并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經過協商一致同意對債務人整頓促使其恢復生產,進行破產和解。現債務人經過整頓,已基本恢復生產。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一日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申報債權的二十五戶主要債權人參加會議。債權人會議認為債務人紅嶺鐵合金廠原欠債務是該廠長期虧損,逐年形成的,該廠硅鐵爐為1800(千瓦),生產規模小,目前硅鐵市價下跌,對清償債務的期限、數額應在適當延長、減免的基礎上制定符合實際的和解協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與債務達成和解協議:1.債務人欠債權人的債務按下列順序清償:一萬元以下的按75%比例清償,于一九九九年元月三十一日前付清;五萬元以下的按50%比例于二○○○年元月十一日前付清,個別超過五萬元的債權人,若自愿按此比例清償的,在與債務人協商一致后,按上述比例和時間清償,個別有特殊困難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的清償比例最高不得超過75%;2.債務人與銀行之間的債權另行協商辦理;3.五萬元以上的債權按75%的比例于二○○○年底前兩次清償。債務人若不按照協議履行義務,依法宣告破產。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債務人青海紅嶺鐵合金廠破產一案,債務人經過初步整頓已恢復生產,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就清償債務的財產來源、清償辦法、清償債務的期限及減少債務的比例達成和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33、34、35條之規定,裁定如下:1.上述債權人會議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2.債務人青海紅嶺鐵合金廠破產程序中止。
【爭議焦點】
1、涉案債權人會議的效力如何?
2、債務人的破產程序應否中止?
【法理評析】
本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正式實施之前所發生的破產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等相關規定,法庭審理主要圍繞著涉案債權人會議的效力如何、債務人的破產程序應否中止的判斷而展開,因此在分析該案件時也需要從這幾個方面來梳理線索:
首先,對于“涉案債權人會議的效力如何”的判定,此處主要涉及企業申請破產后的程序方面的內容。
企業破產是在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和解整頓仍不能實現和解協議約定的清償義務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裁定后予以宣告的企業狀態。一般情況下,企業宣告破產需要經過如下幾個步驟:組建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處理善后事宜、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清償債務、報告清算工作、提請終結破產程序、辦理注銷登記以及追回非法處分的財產等。
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后,將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所有債權人均為其成員,債權人會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等。債權人會議決議內容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且這部分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而對于內容為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則需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如何進行破產和解與破產企業整頓如何進行破產和解與破產企業整頓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人民法院做出破產宣告裁定前,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程序 所謂和解,是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通過協商的方式達成協議,而不是通過人民法院破產還債的方式解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和解和整頓,具體內容有: ...
一、保險機構破產清算順序是怎樣的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老板跑路算公司破產嗎 不算。 公司破產是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 公司破產程序 一、提出整頓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申請三個月內,被申請的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
企業破產清算的順序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
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別是什么 一、破產重整的概念 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名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我國破產法規定了三種制度: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重整是指不對破產企業立即進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
我國現行破產法規定破產和解方案一旦生效后,破產程序中止,并未終結破產程序,這一規定對破產企業是非常不利的。因為企業一旦處于破產程序中,就沒有人敢與其發生業務關系,其融資、產品銷售等將會遇到極大的困難。可以預見,雖然破產企業達成了破產和解,如...
企業法人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后,應當交由人民法院審查。經人民法院審查認可后,人民法院應當發布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