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從對離婚婦女權益保護的基礎,我國《婚姻法》對婦女對離婚婦女權益保護的立法沿革,離婚婦女權益受侵害的成因,我國現行婚姻法對離婚婦女權益保護的不足, 完善婚姻法中離婚婦女權益保護的建議這幾個方面對離婚婦女權益進行分析,以此達到維護和保障婦女權益的目的。 一、為什麼離婚案件中婦女的合法權益容易受到傷害? (一)離婚案件中婦女認知能力較低 離婚案件中,婦女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且訴訟能力較差,又習慣於把矛盾交給法院,讓法官主動調查取證,作出裁決。雖經人民法院風險告知“誰主張、誰舉證”,卻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個人合法權益,不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導致在訴訟中處於劣勢。即使提供了相關證據,又僅僅是證人證言,證人未出庭作證,證據證明力不高,法官不予采信。法庭審判活動中,法庭辯論偏離了案件焦點糾纏於細枝末節,不能準確表達個人意見影響了個人權利的主張。 (二)財產分割是離婚案件的焦點和難點 離婚案件作為復合之訴,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而婚后共同財產的分割在離婚案件中也顯得尤為重要。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不利於婦女財產權 的保護財產分割中舉證難,債權、債務難以認定,是財產分割的突出問題。中國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家庭模式在小城鎮、農村普遍存在。為了男方外面的事業,女方放棄外出掙錢的機會,安心在家照顧老人、孩子。而對男方收入及財產經營狀況毫不知情。一旦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只能就現有的房產、物質進行分割,無 法就婚后男方在外財產狀況提出相關證據。即使女方想方設法轉移財產,出具虛假的借條,由於女方未能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致使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於女方,財產越來越少,“共同債務”卻是越來越多。而且由於女方當事人未能提供共同財產的證據,其主張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導致事實上不公正的家庭 財產分割,存在合法不合理現像。2、婦女財產補償權利未予保護。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作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在實際生活中,男人外出務工掙錢,女人在家照顧老人、孩子現象普遍存在。一旦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即處於被動地 位,基於此,在判決雙方離婚時,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女方該補償權予以充分考慮。 (三)過錯損害賠償較難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 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就此,法律規定的較為具體,但在審判實踐中就男方重婚、婚外同居的事實如何認定,婦女舉證有很大困難,認定重婚要有公安機關相關證明,婚外同居行為被社會所唾棄,多數男方為顧及自身地位、榮譽異常隱蔽,現行法律對證據證明力要求非常高,排除了未經當事人同意偷拍、偷錄的音像資料效力。而知情的證人礙於情面,不愿意出庭作證。即使法官內心確信一方當事人與他人有婚外同居事實,限於缺乏證據而難以認定,婦女亦不能得到相應賠償。其次,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第三者”并不固定,有的是“通奸”行為,有的屬於“姘居”,有的雖未“持續穩定”共同居住,但與婚外異性經常保持不正當關系,沾污了婚姻的清潔性,理應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制裁。由於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范圍過窄,法官無法對當事人以上行為給予法律制裁,婦女作為一方受害人, 不能就此獲得賠償。 (四)離婚后婦女居住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1、房屋其作為男方婚前財產,在離婚時,依照法律規定,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此時婦女居住權如何處理?法律規定“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住房對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威者房屋的所有權。”就居住權,法律進一步作出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直沿用“一般不超過兩年”的規定處理生活困難方居住期限問題。有學者或司法實務者認為兩年時間過於短暫應延長至五年、十年。筆者認為不宜如此。既然是以幫助的形式讓與困難者居住權應以不妨礙房屋所有權人住宅權不受侵犯為原則,時間過長不利於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收益權益的充分行使。兩年居住期限到期后,婦女仍居無定所,此時如何處理,能否考慮判決雙方離婚前就女方居住權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司法解釋應作出補充規定。2、房屋作為婚后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時,因人民法院根據房屋具體情況,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婦女作為社會弱勢群體,在離婚進行房屋分割時,不應以購置房屋個人出資額多少為依據進行分割,而應從雙方實際情況考慮,女方要求房屋所有權時給予男方一定的住房補償,男方要求房屋所有權給予女方相應的住房補償,當然,該補償數額以雙方協商為準,協商不成以評估為原則,總之要求公平、公正。 二、離婚婦女權益受侵犯的成因 (一)歷史原因 中國社會經歷了漫長的封建時期,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頭腦中根深蒂固,大男子主義、男尊女卑等封建殘余還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響到婚姻家庭。妻子被打是“家庭內部問題”,離婚不光彩,到頭來,家庭矛盾越演越烈,輕者離婚,重者發生傷害乃至殺人事件,給家庭、給社會帶來嚴重的后果。 (二)社會原因 受文化傳媒的影響以及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經濟條件好了,生活改善了,開始尋求一些刺激的、新鮮的東西,於是,個別人染上了“吃、喝、嫖、賭、 毒”等惡習,有了這些惡習,勢必要給家庭帶來一定的影響,出現婚姻家庭矛盾。據最近一項調查,發生在外出務工或者經商人員家庭的約占80%。 (三)經濟原因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會越來越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於是一些人為此選擇到外地打工或發展,從此開始了“孔雀東南飛”的生活,女的在家操持家務,照顧老人,男的外出打工、掙錢。結果,個別人錢掙到了,心也被外邊的花花世界給吸引去了,忘記了糟糠之妻。 (四)法制建設方面的原因 我國法制建設正在迅猛發展,但是,還有相對不完善的地方。在婚姻家庭問題上,受道德約束的地方多,而受法律約束的少。如果對家庭不盡義務,將如 何用法律來制裁?如果作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法律如何制裁?如果有了婚外情,法律又如何制裁?以上情況主要通過道德來約束,然而,如果 一個人視道德於不顧,在法律缺失的情況下誰又來約束他呢? 三、離婚案件中婦女權益保護對策 (一)幫助婦女提高訴訟能力 一方面,對於訴訟能力差,又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婦女,法院在減免其訴訟費的同時,應當主動與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聯系,為其申請法律援 助,由律師無償為貧困婦女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法院要強化庭前和庭審中的指導,提高當事人的應訴能力。在受理案件時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明確告知舉證責任及舉證范圍,使當事人了解“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以及舉不出證據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明確列舉出離婚案件當事人應在哪幾方面提供證據,如要求當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礎方面的證據、婚后相處情況的證據、婚姻現狀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財產及債權、債務方面的證據、子女撫養能力方面的證據及其他有 關證據。法院還應當告知當事人對自己無力提供的一些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二)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加強對女方的保護 首先,堅持當事人舉證與法院查證相結合的原則,確保婦女權益的實現。法院審判追求的目標是實質公正,而不僅是程序公正。從事民事審判的法官要糾正忽視調查取證的思想傾向,在當事人提供證據為主的前提下,還要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婦女對男方財產不清楚,對於其不能提供的證據,只要其提供證據線索,即認為已舉證,具體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取,然后再由雙方進行質證,根據質證情況,按照照顧婦女利益的原則予以判決。其次,立法上應延長婦女對財產追索的訴訟時效。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仍可以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財產。訴訟時效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為兩年。根據離婚案件中婦女對財產舉證的難度大,財產在離婚案件中認定難的特點,以及婦女財產權在離婚時得不到較好保護的現狀,建議將離婚后分割夫妻財 產的訴訟時效延長為四年,以便更好地保護婦女財產權。 (三)在離婚案件中,充分考慮婦女對家庭的隱性貢獻,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 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在離婚時,應當充分肯定女性對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關於補償數額的確定, 筆者認為在無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的情形下,應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權,且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得到尊重。筆者認為,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先拿出一部分財產給婦女,剩余財產再進行分割。 (四)完善離婚后的扶養制度 不少國家的離婚救濟措施采用離婚后扶養制度,即配偶一方在離婚后失去扶養的身份依托的前提下,仍需對有困難配偶一方承擔扶養義務,將夫妻扶養義 務加以延伸作為離婚的附帶事項。如德國
民法典1569條規定:“如果婚姻一方在離婚后不能自己負擔其生活費,則該方可以依照下列規定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 費請求權。”借鑒他國的立法經驗,我國也應及時確立離婚扶養制度。我國離婚扶養制度的內容可以設計為: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無論男女,均有權要求給予 一定期間的扶養﹔離婚后,一方因年老、病殘、照顧子女等原因不能就業或不能充分就業,其個人財產或離婚時分得的財產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有條件的另一方 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離婚造成生活水平明顯下降或身心嚴重傷害的一方,有權要求方給予補償。 (五)解決過錯損害賠償難的局面,提出應對措施 首先,對證明“與他人同居”這一事實的證據采信上要從寬把握。在女方舉出初步證據和損害后果后,由男方就女方提供的初步證據如相關照片、錄像、 書信、手機短信息、悔過書、證人證言等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相反證據證明不存在過錯行為。如男方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則對女方提供的證據予以采信,推定其存在過錯行為。另外,因為該類案件中公開取證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受害方提供的證據一般都是偷拍、偷錄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對於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錄像證據法官應當采信,作為定案的證據。其次,應當適當擴大司法解釋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解釋。婚姻關系不是單純的財產關系、契約關系,而是一種復雜的社會關系或倫理關系。夫妻關系中一方對他方享有絕對的、排他的、專有的感情寄托及性權利。實 踐中有的男當事人雖未“持續穩定”地與他人共同居住生活,但與婚外異性存在著經常性的不正當性關系,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女方的權利,男方應當給予女方損害 賠償。第三,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積極推行證人作證制度。在涉及保護婦女權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於種種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為女方作證,使受害婦女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的保護。法官應針對證人不愿作證的不同情況,分析證人的基本心態,作必要的宣傳教育工作,同時落實證人作證的補償措施,使證人能夠 出庭為受害婦女作證。對於涉及案件主要事實的主要證人經做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證的,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 (六)要普及法律知識,加大婦女維權力度 應大力普及法律知識,加強《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要將這些法律納入普法總體規劃,采取多種形式,讓廣大群眾特別是婦女對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法規弄懂、弄通,更重要的是要學會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婦女是創造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偉大力量,對婦女權益保護的程度是社會進步的標志之一,是社會性別平等的基本要求,對離婚女性來 說也是如此。然而,由於歷史傳統和立法技術的原因,我國婚姻立法中的離婚婦女權益保護相對比較薄弱,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給離婚婦女帶來諸多不利影響。本文對 此問題給予關注,從社會性別視角對《婚姻法》中離婚婦女權益保護問題提出了完善建議。關注離婚婦女權益,不僅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的體現,是對婦女合法權 益的維護,也是對單親家庭中成長的未成年人的保護。因此,離婚婦女權益保護問題需要我們的不斷努力,不斷完善。
總則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
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
首先,婦女應受保護的權利主要包括:人身財產權、勞動保障權和政治文化權等三個方面。那么,都有哪些法律規定了對婦女合法權益的條文?
第一、《憲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撥婦女干部。
第四十九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
1.廣東省有沒有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實施辦法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 [標注](1994年7月6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22日公布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章節]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地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