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依照《票據法》第7條的規定,我國票據簽章的方式分為三種:①簽名。指行為人親自在票據上書寫自己的姓名或名稱,是票據簽章最原始的方式。從本來意義上說,只有手書簽名,才能充分體現票據簽章應有的法律意義。②蓋章。蓋章是簽名的變通方式,指票據行為人依自己的意志,通過在票據上加蓋自己的印章,從而完成票據簽章。同手書簽名相比,蓋章具有對照識別簡便易行、外觀形式固定的特點(趙新華:《票據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頁。),但由于蓋章不需絕對由行為人親自進行,可能出現行為人的印章被盜用而令其承擔票據責任的情形,所以對于蓋章這一方式,行為人應謹慎對待。③簽名加蓋章。是指在進行手書簽名的同時,再行加蓋印章,是一種雙重的票據簽章方式。雖然簽名加蓋章的方式與單獨簽名或單獨蓋章具有完全同一的效力(趙新華:《票據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頁。),但因行為人采取了“雙重保險”的做法,因而在加強票據信用的基礎上能促進票據的流通。
2.票據上的簽名應為該當事人的本名。依照法律規定,對自然人而言,本名指戶籍或身份證上的名字;對法人或其他單位、團體而言,則應為其在工商登記注冊中的企業名稱或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姜建初、章烈華《票據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頁。)
3.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票據法》第5條)。票據簽章可以適用代理制度,但考慮到票據簽章的特殊性,在代理中僅承認顯名代理,即需要公開被代理人的身份。而且為了保護本人的利益,對于沒有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自負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4.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簽章規則。在市場經濟活躍的今天,商事活動的主體多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因此《票據法》根據法人參與經濟活動的特點(通過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自然人實施民商事行為),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此基礎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還根據票據的不同類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5.票據簽章獨立原則。票據簽章作為各個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沾染了票據行為獨立性的色彩。《票據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票據法第6條)。“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法第14條)。票據簽章獨立原則,維系了票據行為的本質特征,保證了票據的流通,降低了持票人的審查注意義務。
總體上講,我國的票據簽章規則體系,基本上立足于我國票據市場現狀,借鑒吸收了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和經驗,具有經濟和法理上的合理性,尤其在我國票據誕生之初,對于穩定金融秩序,保護票據穩步而科學地發展,從而保證剛剛建立地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作為票據立法中最基本的內容,與其他票據法規共同努力,使80年代初起步的中國票據市場經過二十來年的歷程已初具規模,其規模、業務都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我們在肯定票據簽章體系進步性的同時,更應該以辨證批判地眼光來看待這一體系,發現其不足之處,進而完善。
一、偽造變造票據刑事責任是幾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4條、第103條、第107條有關條文:第十四條?票據上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一百零四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
1、變造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變造屬違反法律的行為,票據法對行為人科以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變造人的刑事責任,依《刑法》第177條之規定論處,民事責任,則依民法上侵權行為的制度確定。2、變造后的票據仍然有效,變造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7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第4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
一、票據責任效力根據我國票據法有關規定,票據偽造的票據責任效力包括:1、對被偽造人來說,其并沒有在票據上簽章,也沒有授權偽造人代表或代理簽章,依我國相關法律的簽章原理,被偽造人不負任何票據責任。2、對偽造人來說,其以他人名義所偽造的簽章不是...
網友提問:票據簽章的形態研究是什么?律師解答: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不可缺少的形式要件,決定著票據行為的主體。票據之所以能夠以一張紙代表著一定的金錢權利,就是因為通過票據上的簽章,表明了負擔票據債務的人,該金錢權利可以或者最終可以向該簽章人行...
概念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
出票偽造,一般情況下,獲得承兌的票據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其風險責任由付款人承擔,其他情況下,一般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其風險責任由收款人承擔。而背書偽造,發生在票據有效出票之后的票據流通轉讓過程中,其對當事人的效果與出票偽造對當事人的效果迥然不同...
一、電子匯票一直不付款怎么辦電子匯票的付款人一直不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
1、本票出票的涵義。本票的出票,從形式上看,與匯票的出票一樣,是指出票人作成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基本票據行為。但從內容上看,本票的出票則與匯票不同。匯票的出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行為,而本票的出票則是指出票人...
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布的《國際票據公約草案》的第4條第10款規定:‘簽章’包括以蓋章、標記、復制、針孔刺字或其他任何機械方法作出。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401第二款也有類似的規定,票據上簽名得用任何名稱,包括商業或通用名稱,或用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