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紹
受援人于2008年7月28日入職東莞某制衣有限公司,任人事副主任,2017年7月25日用人單位與受援人之間簽訂的第三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出具了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為由解除了與受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受援人不同意終止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尚未通知時就以郵件的方式通知用人單位要求合同到期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還是終止了勞動合同。受援人到援助處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經審查符合受援條件。
承辦過程
在接受指派后,承辦人審查了受援人提供的證據,并認真詢問了受援人的具體情況及訴求。承辦人第一時間為受援人起草了申訴書,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26000元及未休年假的工資5793元。
本案經仲裁庭立案后,開庭審理時,承辦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見:馮某與東莞某制衣公司之間連續三次簽訂了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在最后一次勞動合同期滿之時,馮某既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亦無證據證明某制衣公司有向馮某提出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續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馮某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在馮某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情況下,明確向公司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無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馮某享有強制締約權,不適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規定。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1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并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且勞動者沒有違法違紀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無條件地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屬于違法解除。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在審庭中,某制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不承認有收到受援人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郵件。好在馮某當時與其協商時有錄音,錄錄音中有提到馮某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且告知已發郵件的事實,該錄音與電子郵件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承辦結果
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受援人的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資共計127325.73元。
辦案心得
有些人認為只要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依法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的規定只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連續簽訂兩次合同到期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有權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必須保留好有提出這個要求的證據。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建議用人單位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書面征詢勞動者意見,寫明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并以留證,以備發生爭議后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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