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第342條),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業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作為一個古老的農業大國,農用地是我國最重要的自然資源。然而我國人均只有農用地約1.3畝,僅相當于世界人均農用地4.1畝的1/3。農用地的貧乏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嚴加保護農用地是擺在全國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務,也是每個公民的重要職責。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樹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居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區、自留山,也展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我國《土地管理法》第3條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農用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由于《憲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土地(含農用地在內)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占用農用地。但是,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在不違反有關農用地保護管理制度和通過正常的審批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占有農用地,享受對農用地的使用權,并接受國家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所謂農用地的保護制度,則是指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有關農用地的行政性管理法規的總稱。
本罪的對象是農用地資源。農用地資源分為已開墾的已農用地和尚未開發利用的后備農用地。已開墾的農用地包括熟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未滿3年的農用地、當年的休閑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并附帶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區圍墾利用的海涂湖田等。根據1998年12月27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0條對屬于基本農田所包含的農用地范圍分別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農用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農用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實驗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規定》、《關于制止農村建房用地的緊急通知》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等與土地管理相關的法規。《土地管理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農用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廢和破壞農用地的行為。國家建設的鄉(鎮)村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非法占用農用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而占用農用地的行為。非法占有農用地行為通常表現為:其一,未經批準占用農用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占用農用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農用地的,即部分農用地的占用是經過合法批準的,但超過批準的數量且多占農用地的數量較大的;其 三,騙取批準而占用農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準手續而占用農用地,且數量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變農用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礦、采土、采河,傾倒廢物等。
非法占用農用地數量較大且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結果的,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必備要件。至于數量較大的具體標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詳細規定:征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超過35公項、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項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如果違反上述有關土地管理的審批程序或所規定的數量而多征用、使用農用地的行為,就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也可根據當時當地農用地面積的大小、質量優劣的狀況等情況綜合衡量非法占用農用地的數量是否較大?!霸斐赊r用地大量毀壞”,是指非法占用農用地導致農用地種植功能基本喪失,如造成土地板結、沙化、鹽漬化、水土嚴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自然人非法占用農用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占用農用地行為的自然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凡違反該程序私自占用數量較大農用地的居民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單位非法占用農用地,主要是指單位在國家建設用地、本單位發展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用地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這里的單位,既包括國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合資或獨資、私人所有的公司、企業以及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至于土地管理機關侵權或越權審批占用農用地的,無權審批或無權發放使用證的機關批準占用農用地或有權審機關超越權限、職權批準占用農用地且數量較大的,通常視為單位構成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論。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而且對于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農用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為故意。行為人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都是與土地管理有關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于,
(1)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農用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則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結果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侵占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農用地毀壞的行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則是情節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買賣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也即未按國家法律規定程序辦理征用或者劃撥手續的行為,或者末按規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的土地轉讓的行為。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地將土地賣給他人,而收取價款和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兩種行為方式。
(3)對二者的處罰雖都采取了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刑罰方法,但前者沒有明確確定的罰金標準;而后者則采取的是倍比罰金制的方式以確定罰金的標準。
(二)本罪與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此三罪相同之處都是與土地資源有關;并且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不同之處表現為:
(1)侵害的客體不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客體是對農用地的法律保護制度;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所侵害的客體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正當性。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通常表現為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或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土地管理法規中關于批準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不正確地行使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職權。
(3)主體不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主體是一般生體,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原等。
根據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構成本罪。
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一)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合計達五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上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 相關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上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士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上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2]15號
(2012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8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處破壞草原資源犯罪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一)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剝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
(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
第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三)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三)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六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第四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草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第六條 多次實施破壞草原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未經處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地,不包括城鎮草地。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影響判刑】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影響判刑】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影響判刑】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權利行使】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影響訴訟時間】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影響全案】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合法權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當事人的權利】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當事人的權利】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當事人的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當事人的權利】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遵守庭審規則】【當事人的義務】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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