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第幾次起訴離婚屬于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范圍,只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即可。 其次,如果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但是由于當事人沒有適合自己居住的房產,那么可以提出在離婚后共同居住,但是時間不能超過兩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時公房處理問題曾作出《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再......
首先,第幾次起訴離婚屬于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范圍,只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即可。 其次,如果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但是由于當事人沒有適合自己居住的房產,那么可以提出在離婚后共同居住,但是時間不能超過兩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時公房處理問題曾作出《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再......
可以,在當事人符合戶自口所在地的分戶政策的前提下,沒有結婚也可以辦理單獨立戶。 分戶條件: (1)一家同居一處,因工作、結婚,經濟獨立,無法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6)家中有其他無法在一起生產生活的情況。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全......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居住權的不動產可再行設立抵押權。但是,居住權的剩余期限會對抵押權的實現產生重大影響。如何平衡抵押權與居住權的關系,更好地保護各方利益,是需要破解的難題。 一、居住權的定義 ...
本文從對離婚婦女權益保護的基礎,我國《婚姻法》對婦女對離婚婦女權益保護的立法沿革,離婚婦女權益受侵害的成因,我國現行婚姻法對離婚婦女權益保護的不足, 完善婚姻法中離婚婦女權益保護的建議這幾個方面對離婚婦女權益進行分析,以此達到維護和保障婦女...
法律上沒有離婚不離家的說法,按照非法同居處理。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
法律上沒有離婚不離家的說法,按照非法同居處理。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
1. 問: 胎兒尚未出生,父親因車禍不幸身亡,胎兒是否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答:胎兒有繼承權。《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
根據我國《婚姻法》之相關規定,離婚手續應在戶口所在地辦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異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離婚時,可以在異地辦離婚嗎?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進行起訴離婚。也可以提供雙方居住滿一年的證明,在異地辦理...
【導語】丈夫通過父親所立遺囑取得的財產,在立遺囑人沒有明確指明只歸其兒子一方所有的情況下,女方要求分割該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否有法律依據?法院如何審理?請看如下案例:(文中所涉人名均為化名)▌案情張某靜、劉某能于1996年經人介紹認識,199...
離婚協議約定房產贈與子女,離婚后一方不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子女是否可以做為原告起訴?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約定將特定財產贈與子女,離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夫妻另一方起訴要求履行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是受贈子女非離婚協議的當事人,僅系贈與條...
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男方所有,女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