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刑法第380條),是指戰時有關生產、銷售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訂貨秩序。軍事訂貨是軍事部門根據國防需要,向軍工部門或者其他經濟部門訂購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活動。軍事訂貨是保證部隊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供應,滿足國防需要的主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要求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接受國家軍事訂貨,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但是,隨著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的確定,軍品質量與其生產任務訂貨量少,成本高,利潤低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單位和個人出于經濟利益考慮,對軍品生產任務索價過高,達不到要求的拒絕接受訂貨;有的對己經簽訂合同的軍品生產任務,百般拖延交貨日期,有的已經嚴重貽誤部隊的使用,對國防利益造成潛在的威脅。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拒絕或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軍事訂貨,是指部隊根據國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與行為人意欲達成或者已經達成的生產、供給某種國防建設物品合同的行為。這一軍事訂貨的行為,其對象就是本罪主體應當從事生產、供給的對象,也稱軍事訂貨。軍事訂貨,既包括軍事衛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車、裝甲車等武器裝備的訂貨,又包括供應軍隊作戰、訓練、施工、科研、后勤、醫療保障等軍用物資的訂貨,還包括用于軍事目的諸如各種建筑物、場地、設備等軍事設施的訂貨等。總之,一切用于軍事需要生產、制造、承建、修配、運輸、貯存的物品,包括動產與不動產,都可屬于軍事訂貨的范疇。
軍事訂貨是國防經濟中體現商品經濟和期貨特點的一種軍品交換方式。軍事訂貨與其他民品訂貨一樣,具有先成交后生產的特點,一般適用于大批量或價值量高的軍品。采取訂貨方式,買方可以取得穩定的貨源,賣方有可靠的銷路,有利于加強軍品生產、流通和軍工企業經營的市場性、經濟性、計劃性。軍事訂貨是事先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達成的交易,這種合同或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軍品數量、質量、完成時限、交貨與付款方式、價格等,具有約束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效力。
所謂拒絕,是指拒不接受部隊向其要求的軍事訂貨,即不愿意從事軍事訂貨的科研、設計、生產、供給、修配、運輸、承建等活動。所謂延誤,是指雖然接受了軍事訂貨,但卻延期耽誤,不按時交貨,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當然,構成本罪的拒絕、延誤行為必須是無正當理由。行為人如果具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或者延誤訂貨的,自然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正當理由,是指客觀存在的自己不具備完成軍事訂貨條件的各種理由,如技術過不了關,人手確實不夠,遇有自然災害,發生意外事故致使停工停產等。如果具有完成生產訂貨的各種條件,卻以時間緊、原料、資金、設備、人力不足,技術達不到要求等為借口而拒絕或消極怠工,故意制造事故而延誤訂貨的,即應視為本罪的拒絕和延誤。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拒絕、延誤生產、制作、加工、組裝各種軍事訂貨;有的是拒絕、延誤組織供應、提供軍事訂貨;還有的拒絕、延誤修配、維修、運輸、貯存、承建、設計、研究軍事訂貨等等。
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發生在戰時才能構成本罪。若在平時不是戰時,即使有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這是本罪在時間方面的必備要件,不可缺少。何謂戰時,具體可參見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這里不再贅述。
根據本條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絕或延誤的;拒絕、延誤大量軍事訂貨的;因其行為造成諸如貽誤戰機,影響重大軍事任務完成,致使戰斗、戰役失利,造成較大傷亡等后果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僅限于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是負有軍事訂貨義務的生產、銷售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客觀上無法完成訂貨,沒有條件完成軍事訂貨,或是由于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難,延誤訂貨的,不構成犯罪。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戰時”拒絕或者 “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科研、生產、銷售單位因不具備完成軍事訂貨任務的條件而拒絕軍事訂貨;平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過失延誤軍事訂貨;或者雖然是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均不構成犯罪。
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三次以上的;
(二)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
(三)拒絕或者故意延誤重要軍事訂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是指因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致使戰斗、戰役失利的;嚴重影響部隊重大軍事行動的;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者重要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軍事設施毀損的等情形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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