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般鑒定時間的規定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應當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患者及其家屬收到醫學會的通知的,那么從這個時間起10日內,應當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病歷資料、證人證言、實物證據、封存藥物和血液制品等等)、書面陳述(治療經過及認為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敘述)及答辯(對對方提出的意見、解釋的反駁)。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從上述法規的規定大家可以看出,就是按照法規的規定一個醫療糾紛案件的鑒定結論,也需要60天、兩個月的時間才可以出來。這期間還不包括文件和通知送達的時間、醫患雙方提交的時間、在途的時間等等!所以,通常情況下一個醫療事故鑒定從申請到出結論大約需要兩個半月到三個月的時間。在這里我提醒患者及其家屬要耐心一些。焦急與**不安對于問題的解決是不會有幫助的。另外,從醫療糾紛實踐看,各地的鑒定時間差異是很大的,往往與鑒定機構的工作繁忙程度成反比。醫療糾紛鑒定受理的案件不多的,鑒定的時間短,做出鑒定結果的效率快;反之亦然。所以,具體的鑒定時間建議患者及其向相關的鑒定機構詢問。
2、再次鑒定申請的提出時間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患者及其家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會在收到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再次鑒定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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