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外人申請再審情形
在涉及案件外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作為必要共同訴訟參與人的案外人可以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因案外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外人應為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在按第一審程序再審時,應追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在按第二審程序再審時,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案外人為當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僅審理其對原判決提出異議部分的合法性,并應根據審理情況作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或者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的,應當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審當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相關爭議。
章審判監督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根據《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增強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本條明確了兩種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方式。
一種方式,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所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種方式并沒有強調案件已經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但是案外人僅能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所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各種權利,且無法另訴解決的,才能申請再審。
另一種方式是,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了書面異議,人民法院在規定的期限內審查發現,案外人的異議理由成立,并據此作出裁定,中止對該涉案標的執行。然后,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第2款規定,如果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書面異議后,應有執行程序中的裁定為前提。
所以是必須要滿足這個條件的,若想要了解其他相關知識,也可以上律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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