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協議雖約定子女隨一方生活
另一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撫養費
但隨著實際生活水平的不斷變化
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后
子女再次要求未直接撫養一方增加撫養費的
法院是否支持?
一、裁判規則
1.未成年子女有權向一次性支付完撫養費的撫養義務人要求增加撫養費——余某訴余某望撫養費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離婚時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不撫養子女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后,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育費。
審理法院: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公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之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典型意義】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時都遵循“兒童利益優先原則”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規定了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未成年人利益優先原則”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應當成為我國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則,盡可能預防和減少由于父母的離婚,給未成年子女帶來的生活環境上的影響及未成年子女性格養成、思想變化、學習成長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類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進行判決、調解時,撫養費標準一般是依據當時當地的社會平均生活水平而確定。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價上漲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決、調解的撫養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或發生很大改變,再依據當時的條件和標準支付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學習。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未成年子女有權基于法定情形,向撫養義務人要求增加撫養費。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審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準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依法支持其請求其父增加撫養費的主張。該判決契合了我們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2.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后無法滿足生活需求,子女仍可要求不撫養一方支付撫養費——金一訴金某撫養費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離婚后,雙方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及義務。離婚時,關于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離婚后,不撫養子女的一方已一次性付清撫養費,但協議或判決的原定數額已明顯偏低,無法滿足現在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不撫養子女一方的負擔能力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酌情增加撫養費數額。
審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8年4月14日第03版
3.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主張增加撫養費——周某訴周治明撫養費糾紛案
本案要旨:基于兒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離婚協議雖約定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后不再承擔任何撫養費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時要求未直接撫養方每月另行支付撫養費。
案號:(2016)渝01民終8169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7年4月27日第06版
4.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后,撫養子女一方以所支付數額不能滿足子女生活學習需要為由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殷某某訴李某撫養費調解案
本案要旨:離婚后父母仍有教育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一方雖已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但考慮到物價上漲等因素,原數額的撫養費已不能滿足子女生活學習等實際需要,也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撫養子女一方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與父母雙方溝通,結合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收入狀況適當增加撫養費。
來源: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發布五起兒童權益保護典型案件
二、司法觀點
父母離婚時確定的撫養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
按照《婚姻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子女關于增加撫育費的合理請求,不受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限制。這種請求,往往是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代為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具體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物價上漲、生活地域發生變化、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經濟收入明顯增加等等。
在現實生活中,負擔撫育費的一方可能會基于某些事由提出減少或免除原定子女撫育費的請求。對此,父母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訴請法院處理。一般說來,撫育費的減、免在下述情形下可予準許:一是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愿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的負擔可以減少或免除。但應注意,這種減少或免除,是以繼父或繼母自愿為前提的,如情況發生變化,繼父或繼母不愿負擔或無力負擔該項費用,有給付義務的生父或生母應按原定數額給付。二是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可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其給付數額。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給付一方情況好轉,有能力按原定數額給付時,應依照原定數額給付。
(摘自:楊大文主編,《婚姻家庭法》(第六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162頁)
三、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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