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司經理指使財務人員平賬
個體戶王某向某縣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材公司)購買鋼材。因缺少資金,王某向水利電力建筑安裝公司(以下簡稱安裝公司)經理李某借款,并向李某出具借條。同年7月26日,李某指使公司財務人員辦理電匯13.194064萬元(含稅金)至建材公司支付王某的鋼材款。建材公司開具發票給安裝公司,李某指使公司財務人員將該發票做帳成公司某項工程款支出。2006年案發后偵查機關才將該筆款項從王某處追回。
二、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均屬于職務兼財產型犯罪,兩者主體均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犯罪客體上侵犯的均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的物權。如何區分二者,一直是司法實務中的疑難問題。本文認為,兩者的主要區別有以下三點:
(一)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對象僅限于公款;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既包括公款,又包括公物。
(二)犯罪主觀故意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為目的,即暫時性地使用,準備日后歸還。貪污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行為人意圖永遠的非法占有公共財產。貪污實現了財物所有權的轉移,而挪用公款并沒有轉移財物的所有權,只是暫時占有公款,以達到使用和收益等目的。
(三)犯罪客觀方面不同:貪污罪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權范圍內主管、經營公共財物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采取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觀表現是行為人利用其主管、經營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實施了擅自將公款挪作私用的行為。貪污是通過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達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為擅自私用公款,沒有、也不必要采用貪污所實施的手段。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因為上級指使而做出轉移財產的行為,指使的上級構成了貪污罪,而有關的財務人員也有責任。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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