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導讀:
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zhì)或民事行為效力與法院所作認定不一致情況下,法官是按照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審理案件還是按法官認定的法律關系審理案件,還是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呢?
【基本案情】
材料公司、鋼材公司、貿(mào)易公司之間法律關系認定
2012年,材料公司與鋼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后者采購鋼材。材料公司依鋼材公司指示,與機械公司簽訂采購合同。其后,機械公司與貿(mào)易公司、貿(mào)易公司與鋼材公司的關聯(lián)公司相繼簽訂采購合同。2015年,材料公司以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法院認定本案名為買賣實為企業(yè)間融資,要求材料公司變更訴請。材料公司拒絕變更,并稱“出發(fā)點是想做真實交易,現(xiàn)在看來本案事實上是融資借款,被鋼材公司利用了”“即使是融資合同,那么本案合同也是有效的”。
【法院判決】
拒絕變更訴請的,判決駁回
根據(jù)各方所簽購銷合同、相關合同項下款項劃轉情況及各方當事人陳述,特別是材料公司訴訟中明確認可各當事人之間存在循環(huán)買賣交易,并認可各方系企業(yè)間融資關系,出資方是材料公司、用資方是鋼材公司的事實可證明本案系各當事人之間基于循環(huán)買賣形式形成的企業(yè)間融資關系,并不存在獨立的融資合同。一審中,材料公司以其與機械公司所簽產(chǎn)品購銷合同為依據(jù),以買賣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在法院釋明后,仍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及理由。雖在庭審中有認可實為融資合同傾向,且將返還貨款改為返還合同款,但這些事實并未改變其訴訟請求的基礎和實質(zhì)。在涉及對企業(yè)間融資關系的審理中,有關主體的訴訟地位、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舉證責任、合同效力、責任承擔均可能與買賣合同糾紛不同,故在法院釋明、材料公司仍不變更訴訟請求且其訴訟主張亦不能得到支持情況下,判決駁回其訴請。
【律師分析】
當事人認定法律關系與法院認定不一致的處理
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zhì)或民事行為效力與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所作認定不一致情況下,經(jīng)法院釋明,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請的,法院應駁回訴請。
來源:網(wǎng)絡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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