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08年1月3日,張某為自己購買的**牌汽車在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注冊登記,注冊登記信息載明:機動車所有人為“張某”、登記車牌號為“豫N6T777”、使用性質為“非營運”。
2009年1月1日,張某為豫N60777**牌汽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張某”、車牌號“豫N60777”、使用性質為“非營業-家庭”。
2009年1月2日,被告以被保險人“永城市發改糾察辦”的名義為張某所有的豫N60777**牌汽車辦理了機動車輛保險手續,“機動車輛保險單”注明該車承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不計免賠、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不計免賠、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損失保險金額為100000元、盜搶險保險金額為8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保險金額為20000元。保險期間自2009年1月3日0時起至2010年1月2日24時止。
2009年11月16日,張某將該車賣給本案原告劉某,2009年11月28日張某將該車轉讓一事通知被告。2009年12月26日,停放在永城市交通局門旁的豫N60777**牌汽車發生火災,永城市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永公消火認字[2009]第008號)認定,該起火災系因“人為縱火”而形成的火災。后原告與被告因理賠發生糾紛訴至本院。訴訟過程中,本院委托河南省**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該毀損車輛進行評估。2010年2月4日,該價格鑒定評估公司出具《價格評估結論書》(豫萬評字[2010]第007號),評估該車損失價值為62800元。該次評估產生評估費1500元。
【審判】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2009年1月2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為張某辦理保險標的豫N60777**牌汽車保險業務時,依其工作職責,應該知道該車所有人系張某而非“永城市發改糾察辦”,被告對該“機動車輛保險單”的錯誤登記行為,應由被告自己承擔責任。
保險標的轉讓,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原告劉某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是保險標的豫N60777**牌汽車的實際所有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有權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原告在庭審中同意以該車評估的損失價值62800元作為其賠償請求,是對其權利的合法處分。在保險期間,豫N60777**牌汽車發生火災,造成該車車輛價值損失62800元,該火災事故因永城市公安消防大隊認定為“人為縱火”而構成保險事故,原告訴求理由正當,被告拒賠理由于法無據,不予采信,被告依法應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
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劉某保險金62800元。
【評析】
1、保險單記載錯誤不影響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
本案中,張某已經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遞交了投保單并交納了保險費,應視為被告對張某的保險要求已經同意承保,且被告在為張某辦理保險標的豫N60777**牌汽車保險業務時,依工作職責,應該知道該車所有人是張某而非“永城市發改糾察辦”,投保人為張某,綜上,張某與被告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民事法律關系已經成立。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應當客觀真實地記載雙方就保險合同達成合意的內容,被告因工作疏忽記載錯誤不影響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
2、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2009年10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張某參保的保險標的轉讓給原告劉某,不以通知保險人為條件,相應的保險權利義務由受讓人劉某承繼,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保險合同權利義務自動轉移。根據新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如果標的物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增加,那么保險合同的主體不能發生自動變更。這時保險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繼續合同,保險人愿意繼續合同的,可以協商增加保費,保險人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并退還保險費。法律在這里為保險人設立了法定解除權,而解除權屬于形成權的一種,一般要受到除斥期間的限制,因此該款對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設置了30天的除斥期間,以敦促其及時行使權利。本案中,標的物的轉讓并未導致危險程度增加,在危險程度未增加的情況下,張某仍將標的物變更的情況通知了被告,且被告在除斥期間沒有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即使被告在除斥期間要求解除合同,因本案標的物的轉讓未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仍然不能導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故本案保險合同繼續存在,且該合同主體變更為本案的原告和被告。
3、因第三人“人為縱火”造成的車輛損失,應當屬于車輛損失險的理賠范圍。
被告辯稱本案事故車輛未參加“車輛自燃險”,涉訴事故依法構不成保險事故,涉訴車輛雖然被燒毀,根據車輛損失險條款第三條規定,公安消防部門的《火災原因認定書》中認定“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災”和“自燃”屬于免責范圍,被告不應承擔理賠義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自燃損失險”條款,“自燃”指的是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貨物自身等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問題造成火災。本案中,火災的火源顯然不在車輛內部而在外界(故意縱火),其損失不屬于自燃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而根據原、被告簽訂的車輛損失險條款,保險責任中“火災”,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外界火源引起車輛著火;二是發生車輛損失險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輛起火燃燒.保險事故就是指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中列明的各種事故(碰撞、傾覆、…雷擊等)。本案中,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車輛起火原因系因“人為縱火”而形成的火災,符合車輛損失險條款保險責任中“火災”的范圍,應當屬于車輛損失險的理賠范圍。
2000年1月11日,李某將一輛小型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雙方約定,車輛損失保險金額為3500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100000元;保險期限從2000年1月12日0時起至2001年1月11日24時止。李某依約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2...
案情 2011年8月9日,原告譚某駕駛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滬A72116、滬C9115掛重型半掛車到江西省**鎮市電廠拖運煤灰。當日22時10分許,在電廠內排隊等待裝運煤灰過程中,因車輛出現故障,無法啟動,在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押車人的建...
實際控制人作為實際掌握并支配公司行為的主體,可以或多或少地影響或決定公司的各項經營發展。 實際控制人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可以施加重大影響,明確界定實際控制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于完善企業治理、預防市場風...
泡水后的車輛、被冰雹砸壞的玻璃是否能獲保險賠付?理賠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冰雹、臺風、暴雪等自然災害以及車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所導致的車損均在車損險賠償范圍內。所以,被保險車輛只要投保了商業車損險,在有效期內都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有限合伙企業作為一種傳統商事主體組織形式,因其設立程序簡便、架構設計靈活等原因而在各個領域得以廣泛運用。 當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做出了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行為時,如何平衡合伙企業和單個合伙人之間利益,合理進...
現階段建筑工程市場上掛靠情形大量存在,盡管掛靠行為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明文禁止,但出于種種原因,我國建筑工程領域的掛靠現象仍十分常見。 同時因掛靠人的原因造成被掛靠人對外承擔了責任的情況同樣屢見不鮮...
歡迎閱讀_______公司服務條款協議(下稱“本協議”)。本協議闡述之條款和條件適用于您使用_______.com.cn網站所提供的在全球企業間(B-TO-B)電子市場(e-market)中進行貿易和交流的各種...
三環路內30分鐘救援 超時自罰200元 成都汽車保險的救援速度,究竟能有多快?上周,一則被網友稱為“最牛車險服務承諾”的帖子在成都各大汽車網站流傳。在該帖中,專業車險中介——商眾車險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除其中的婚姻家庭、繼承編外,民法典的其他部分與每一個旅游者、旅游經營者的權益息息相關。近年來,我國旅游業新業態層出不窮,那么針對我...
原告:**誠毅船務公司(簡稱**公司) 被告:**硫鐵礦企業集團公司(簡稱**礦公司) 「案情簡介」 一、具體案情 2000年6月21日,**礦公司與**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磷酸氫二銨(DAP)化肥的銷售合同。該銷售合同約定的商品規格是: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