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973號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光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赤峰分行申請再審稱:原判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應當再審之情形,請求本院撤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終895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光大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光大投資公司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本案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根據中國銀行赤峰分行提交的新證據,即天津市天鼎物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以證明中國銀行赤峰分行提交的《采礦權解除抵押備案申請書》和2014年11月11日出具的《證明》(即貸款未發放證明)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的印章印文與打印字跡形成的先后順序為先有印文后有打印字跡。這一新證據足以證明,系他人在加蓋印章的空白A4紙上,偽造了解押申請和貸款未發放的證明,導致中國銀行赤峰分行的抵押權被非法解押。二、原審認定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2016)內民初15號民事判決時才知道該案影響其民事權益與事實不符。在中國銀行赤峰分行提出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已過法定期限的情況下,原審法院應當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核實中國銀行赤峰分行針對案涉采礦權中止執行的具體情況。而原審認為即使中國銀行赤峰分行已經提出訴訟保全和中止執行申請也不能證明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應當知道權利沖突的事實,這與既有法律規定不符。《中華人民共合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二)申請參加未獲準許的;(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四)因其他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本案中,中國銀行赤峰分行于2016年5月30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終止對案涉厚德礦業公司采礦權的執行,2016年6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據中國銀行赤峰分行的申請對該采礦權進行了輪候訴訟保全查封。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當然應當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書以及中國銀行赤峰分行的中止執行申請書獲悉中國銀行赤峰分行正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的訴訟與其有利害關系。當時如果其參加訴訟向法院提出異議,就不會發生同一采礦權被兩級法院判決兩個債權人均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形。三、原審中,本案應當中止審理而未中止,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在二審期間,中國銀行赤峰分行針對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提起的兩個案件,人民法院均已經受理,訴訟請求為撤銷2014年11月19日對中國銀行赤峰分行享有阿魯科爾沁旗厚德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阿魯科爾沁旗半拉山銅鉬礦抵押權所做的解除抵押登記的行政行為,同時請求撤銷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辦理的阿魯科爾沁旗厚德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阿魯科爾沁旗半拉山銅鉬礦抵押登記的行政行為。上述兩件行政案件的訴訟結果直接關系本案的審理結果,本案需要以這兩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中國銀行赤峰分行向原審法院申請中止案件的審理,接到中止審理的申請后,原審法院遲遲不做答復。但原審法院卻于其后下發判決,以行政訴訟涉及的法律關系與民事訴訟不是一個法律關系為由而不予中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合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本案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情況下應當中止審理。在不予中止的情況下,如果行政判決撤銷了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的抵押登記,已經作出的民事判決豈不是難以自證。被申請人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光大投資公司及其他當事人均未提交答辯意見。本院經審查認為,中國銀行赤峰分行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應當再審之情形。具體理由如下:一、《司法鑒定意見書》并不能證明《采礦權解除抵押備案申請書》和2014年11月11日出具的《證明》(即貸款未發放證明)系偽造。中國銀行赤峰分行提出抵押權解除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是有人蓄意偽造了解押申請,導致其抵押權被非法解押。經審查,天津市天鼎物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采礦權解除抵押備案申請書》和2014年11月11日出具的《證明》上“中國銀行赤峰分行”的印章印文與打印字跡形成的先后順序均為先有印文后有打印字跡。但《司法鑒定意見書》僅能證明案涉《采礦權解除抵押備案申請書》與《證明》的印章印文與打印字跡形成的先后順序,并不能直接證明兩份文件系偽造。相反,《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兩份文件上加蓋的“中國銀行赤峰分行”印章系同一印章蓋印形成,系其真章。《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確認礦業權之抵押權自依法登記時設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辦理的礦業權抵押備案手續,視為前款規定的登記。”一、二審法院對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出具的《抵押情況》進行了質證、認證,并向該廳補充調查核實,確認中國銀行赤峰分行的抵押登記已于2014年11月19日解除,原審認定對中國銀行赤峰分行抵押權于該日消滅有事實依據。因此,中國銀行赤峰分行提供的新的證據材料并不足以推翻其抵押權已消滅的基本事實。二、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光大投資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并未超過法定期限。中國銀行赤峰分行主張,在(2016)內民初15號民事判決作出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已經根據其申請對案涉采礦權進行了輪候查封,其也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中止對案涉采礦權的執行。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光大投資公司應當在申請中止執行或輪候查封之時完全知曉案件訴訟情況,其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時已經超過了六個月的法定期限。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案外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之內”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對于六個月起訴期限起算點應當是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光大投資公司知道其抵押權受損害之日。而中國銀行赤峰分行至今沒有提交申請中止執行或輪候查封的相關證據,且輪候查封也不當然地產生查封效力,并不損害查封在先權利人的權益。即便存在申請中止執行或輪候查封的事實,因中國銀行赤峰分行所主張的申請中止執行和裁定保全時間分別為2016年5月30日和6月6日,而此時(2016)內民初15號民事判決尚未作出并生效,無法判斷案件結果是否會損害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權益,不應以該兩時間為六個月期限的起算點。(2016)內民初15號民事判決于2016年12月17日發布于中國裁判文書網,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光大投資公司主張此時才得知原案訴訟,并以此作為其起訴期限的起算點,于法有據。三、原審不中止審理是否合法不屬于法定再審事由。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主張的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再審事由進行再審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了十三項再審事由,其中第六項為原審“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七至十三項為程序類事由。可見,盡管程序問題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被認為屬于法律適用問題,但在上述法律明確將“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與七項程序類事由并列的情形下,該處的“法律”顯然指向實體法,不應包括程序性法律問題。再審事由法定化、明晰化是審判監督程序的應有之義,也是近年來民事訴訟法修改相關內容所追求的立法價值。面對原審訴訟中可能存在的遠多于上述七類事由的程序問題,法律并未一概將其作為再審事由,而是只將其中的嚴重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程序問題明確為再審事由。如果將原審“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理解為其后七項程序類事由的兜底條款,將導致對程序類事由的具體列舉失去再審事由法定化、明晰化的意義。因此,作為再審事由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中的“法律”應指向實體法,而不應包括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條對該再審事由的解釋也印證了這一點。故本案中國銀行赤峰分行關于原審應當中止審理而未中止,故應予以再審的主張,本院不予認同。另外,中國銀行赤峰分行所主張的兩件行政訴訟案件至今尚未有結果,若該兩案件生效裁判結果足以導致本案原審裁判結果失去主要裁判依據,中國銀行赤峰分行仍可依法予以救濟。綜上,中國銀行赤峰分行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應當再審之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的再審申請。審判長:王朝輝審判員:賈勁松審判員:張代恩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吳飛飛書記員:牛奕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 有權申請再審的主體,只能是案件當事人。 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
一、如何對此冤假錯案的再審 近期的再審案件,特別是糾正冤假錯案的案件,另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啟動再審的案件逐漸增多。首先,是因為其抗訴的對象基本上都是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按照法律規定,這本身就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展開全部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 有權申請再審的主體,只能是案件當事人。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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