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上訴申請再審可以嗎
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下是可以的,如果當事人對于生效的法院民事判決不服的,不管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必須是在六個月之內這個時限之內。
人民法院對哪些申訴案件應重新審判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申訴雖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但是申訴并不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只有對各種申訴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以后,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才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重新審判。什么情況屬于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呢?
具體包括以下情形:1.有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有錯誤也就是說,申訴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沒有掌握的事實材料,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對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了錯誤。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犯罪事實是否客觀發生過,犯罪行為是否系被告人所為,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現等;一個案件的重大情節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動機、目的、手段、后果等情節。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或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錯誤,就可能影響對整個案件的判斷,這就需要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申訴和審判監督程序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等情況
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或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間存在矛盾
申訴和審判監督程序.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現錯誤。引用法律錯誤即判決、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條款、有關司法解釋時出現錯引;定性定罪錯誤,就是判決、裁定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判刑錯誤就是判處的刑罰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輕、重限度,如輕罪重判、不應該適用附加刑的適用了附加刑或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未從輕減輕處罰,甚至應當從輕的作了從重處罰等情況。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等行為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執法人員,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應當清正廉明,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如果法官在辦理案件時,存在利用職權貪污贓款、收受當事人的賄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等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所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僅違反了審判原則,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應予以糾正。但是,申訴人如果僅憑懷疑、分析或推理就認為法官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這是不能作為提出重新審判的理由。
司法機關發現人民法院定案有錯誤時如何處理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嚴肅性,并使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得到糾正,法律不僅規定對申訴人發現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提出申訴,而且對司法機關發現生效的判決、裁定,甚至已經執行完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如何糾正也作了具體的規定: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這就是說本法院的院長對于本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如果認為案件認定的犯罪行為、犯罪情節、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引用刑法條文等確有錯誤可以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對該案重新審判,院長個人無權決定案件的再審。
2.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有權監督各級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對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也有權指令其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正確,但是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情疑難、復雜、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也可以自己直接進行提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審判監督權是它的職責,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向同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但是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無權直接提起抗訴,只能向它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提請抗訴報告書》,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程序
申訴和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參加原來審判的人員應當回避,這樣可以避免先入為主,排除原辦案人員由于個人考慮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解決,也消除當事人存在的可能對原審判人員不信任的心理狀態,有利于公正判決。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時,應當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全面審理,本著有錯必糾,不錯不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屬于冤假錯案,要糾正,要平反,屬于漏罪、漏案要依法追究,屬于原判正確的,應當維持原判。
申訴和審判監督程序上訴的條件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出的裁決、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的案件,二審法院院長經審判委員會提起的再審案件,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等,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不能上訴。
好了,以上就是律聊小編今天為大家帶來的再審的法律相關知識,希望各位已經對這個問題有了一個完整的認識,并且能讓您知道您所遇到的問題的下一步該怎么去做。如果您遭遇了這樣的問題,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為自己捍衛公平,如您需要法律咨詢,請進入律聊網,咨詢專業律師,相信定會有完美的答復。
兩審終審制上訴可以嗎 單從程序上回答二審是終審判決,不能再上訴,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或是進行申訴,申訴指直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類似申請再審,或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向法院抗訴。 對民事案...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終審判決在送達后立即生效,是不能再上訴的。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審判決作出就立即生效,不能再上訴了。中國現在的司法制度,普通案件都是采取二審終審制,即案件經過一審、二審之后所有的司法程序就宣告結束了。 如果你對案件結果不服,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則申請再審,再審是針對一、二審生效裁判文書確有錯誤的一種...
不可以再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則當事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如果案件已經由法院進行執行了,則說明原一審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不服的,不可以上訴,但可以按《民事訴訟法》...
如果中院是二審則屬于終審了,不可以再上訴了。 但當事人如果不服終審判決可以走審判監督程序——申訴,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
如果中院是二審則屬于終審了,不可以再上訴了。 但當事人如果不服終審判決可以走審判監督程序——申訴,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
申請再審交訴訟費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
如果中院是二審則屬于終審了,不可以再上訴了。 但當事人如果不服終審判決可以走審判監督程序——申訴,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
如果中院是二審則屬于終審了,不可以再上訴了。 但當事人如果不服終審判決可以走審判監督程序——申訴,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