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理順中標人與項目公司的法律關系,防止出現弊端,招標文件和其它有關文件應該深思熟慮、精心設計。根據本人擔任眾多項目法律顧問的經驗,現提出兩種安排供參考和批評。
一、定標后不直接與中標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而是簽訂一份項目中標合同。
1.中標人應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于本中標合同書簽訂后一定時間(如15個工作日)內在注冊成立一家項目公司。對項目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最低額、股東的構成、股權比例、中標人應占股權比例、出資時間、出資額、股權轉讓限制等作出規定。如果項目分階段建設并允許注冊資本分期投入,也作出明確的約定。如果是聯合體投標的,可以約定不允許增加投資者,如果是外國公司單獨投標也可以不允許增加投資者,其他情況下應允許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法律的規定增加投資者作為項目公司的股東,但新的投資者的資格應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招標人有特別要求的應明確);還須認可招投標文件和中標人所做的全部投標行為并與中標人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而且在項目公司的全部股份不得超過項目公司總股本的一定比例,并且具體比例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2.項目公司的章程和股東之間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的內容均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和本中標合同的內容或宗旨。甚至可以規定項目公司章程應經投標人事先審核認可。
3.約定項目的總投資和資金籌措。項目建設、運營、維護所需的全部資金由中標人和項目公司其他股東負責解決。除非項目非常特殊,一般應允許以項目公司名義融資部分資金。筆者看到有一項目的招標文件規定項目所需資金必須是招標人自有資金,項目在竣工驗收前不得以項目公司名義融資或提供擔保。這實在是要求過苛,增加資金籌集的難度和成本,同時也增加了招標失效的可能。對于大型投資項目,不管投資者經濟實力有多大,資金來源除投資者自有資金外,均會以項目公司名義或以項目公司資產或權益外擔保向金融機構融資。可以約定除注冊資本外,項目建設所需的其他資金可由項目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解決,如果金融機構要求項目公司股東對部分或全部借款提供擔保,項目公司股東將提供擔保。如果項目公司未能向金融機構及時貸到足夠的資金或貸款條件不合理,或者如果項目總投資超出預算,各股東應按其所占注冊資本比例增加注冊資本并及時投入,以確保滿足項目建設資金的需要。中標人和項目公司其他股東對項目總投資額承擔連帶出資責任。
4.對項目的建設進度作明確約定,這通常是政府特別關注的。為了政府預期目標能實現,可約定中標人和項目公司其它股東對項目公司按上述日期完成項目的建設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如果招標人對中標人還有其他要求的,可一并約定。如對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交銀行的履約保函作出約定并附投標保函的格式。再如中標人確保在項目公司獲發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定時間內,項目公司將向招標人支付一定金額的前期開發費,作為招標人完成項目前期工作以及項目的前期開發費(包括有關招標的費用)的補償。
6.招標人和中標人雙方在簽署合同之后,如果出現特殊情況,招標人有權要求兌取中標人提交的投標保函的金額作為違約金,并取消中標人的中標資格,解除中標合同,同時有權向其他中標候選人授予中標人資格,中標人不得有任何異議。如:中標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注冊成立項目公司;或中標人未能按時繳足項目公司注冊資本;或項目公司未能依照中標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支付前期開發費;或項目公司未能依照本中標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交銀行履約保函;或項目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簽署特許經營合同和有關合同及附件,而并非因政府部門無理拖延或不可抗力事件所致。
7.特許經營合同及需以項目公司名義實施的合同(如污水處理項目中的污水處理服務協議)在項目公司成立后簽署,但為防止政府或項目公司日后對合同條款不能達成一致,政府和中標人雙方對特許權經營合同和有關合同及其附件簽訂項目中標合同之前應進行認真及充分的討論,對其實質性內容已達成了一致意見,在簽署中標合同時一并確認文本并作為附件。雙方承諾和確保經確認后的特許經營合同及有關合同文本及其附件,非經雙方一致書面同意,均不得提出實質性的修改。中標人確保項目公司營業執照簽發后與招標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及附件,按照招標文件、特許經營合同和相關合同及附件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以實施項目。
二、定標后政府與中標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并同時對設立項目公司作詳細約定,項目公司按約定條件成立后,允許將特許經營合同轉讓給項目公司,但同時中標人向政府出具履約擔保書,明確中標人在投標文件的承諾對中標人仍有約束力,而且中標人對項目公司履行特許權合同及其他有關合同、附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種安排令中標人與項目公司的法律責任捆在一起,中標人不能因轉讓特許經營合同而逃脫其責任。這一安排簡單方便,但如果要求中標人對項目公司的所有義務均承擔連帶責任,對中標人無疑是一個沉重的負擔,尤其是項目公司的債務責任、某些具體運營責任、合同終止時對項目移交責任等,一概需中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有悖公司股東責任有限原則及商業投資慣例,會嚇怕投資者而難以吸引更多更有實力的投資者來投標。中標人應在多大程度上承擔責任應因具體項目而異。一般而言,在建設期,中標人的責任應較嚴,運營后的責任可以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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