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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于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雖然大多數企業與員工簽訂,但仍然有不少企業對于勞動合同的認識存在誤區。
認為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便是把企業套牢,員工也對勞動合同避而遠之,甚至認為是“終身協議”。
有時候,也可能會帶給我們一輩子的遺憾。
案情回顧:
2015年3月,王雪(化名)入職鄭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文化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職,入職時月工資2500元,轉正后月工資3500元。
90后的王雪,剛步入社會,很珍惜自己的第一份工作,在工作中也并無嚴重違紀行為。
但是在公司工作一年期間,公司卻多次遲延發放工資。
無奈之下,王雪于2016年3月2日提出辭職,但公司仍拖欠王雪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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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達成,公司卻并未按時履行協議。
王雪于2016年3月4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公司才將拖欠王雪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2日的工資結清。
因公司未與王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依法為王雪繳納社會保險費。
王雪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并補繳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仲裁機構以其申請沒有明確的事實理由,不予受理。
王雪不服起訴至法院。
經過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司一次性向王雪支付經濟補償金5000元。
拿到調解書的王雪有了些許安慰,但沒想到公司并未按時履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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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經波折,追回工資,王雪已病故。
無奈之下,王雪申請執行。
雖然經勞動仲裁調解,她獲得對方5000元補償金,然而直到她病故前仍沒拿到手。
案件轉到了執行員苑野(化名)手里,此時的王雪已因故去世。
年邁的父母經歷了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悲痛,他們一再拜托執行員,一定要替女兒要回生前最后一筆報酬。
自調解協議達成后,被執行人文化公司已停業,公司賬上沒有一分錢,營業執照注冊的地址已經變成其他公司的辦公地址。
標的額雖小,但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這讓執行員很著急。
執行員多方打探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希望他能體恤王雪父母老年喪子的悲痛心情,把王雪生前最后一筆該得的錢付給王雪的父母。
最后徐某同意個人出錢一次性把5000元付給王雪的父母。
拿到5000元,王雪父母老淚縱橫,小雪卻再也回不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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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是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才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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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象。
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
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以下人員:
①存在著勞動關系而沒能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
例如,用人單位的“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請長期病假人員、停薪留職人員,被派到合資、參股單位人員;
②企業、事業單位的中共黨委書記、廠長或經理、工會主席等。
<二>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
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伙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為了避免此等悲劇的再次發生,小編希望每一家企業都能正確認識勞動合同。
企業都能與員工正確簽訂勞動合同,樹立勞動用工風險規避意識。
也祝愿每一家企業都能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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