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法院對涉外仲裁裁決只進行程序上的審查,而不進行實體上的,即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審查。同時也規定了有關當事人只能就程序問題提出質疑,而不能要求法院對裁決的實體問題進行審查。這在法律上保證了涉外仲裁裁決的終局性。
責任編輯:瀟灑
在新的仲裁司法監督制度中,撤銷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對涉外仲裁的監督和制約作用最大。與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審查相比,前者僅涉及仲裁協議本身的有效性,一般發生在案件的受理階段,而申請撤銷裁決審查的內容可包括全部的仲裁程序和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與申請...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
(1)當事人申請 仲裁裁決作出后,仲裁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在執行程序中,被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2)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不論是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還是被申請...
一、現行涉外仲裁裁決制度的法律禁區 涉外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結論的法律效力問題,即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申請撤銷、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以及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所作出的法院裁定是否發生即時生效法律效力、是否允許當事人上訴(廣義上還包括抗訴、...
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但是,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予執行的情形之一,經人民...
一、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理由有哪些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但是,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
[摘要]本文認為,為實現仲裁公正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對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取消區分國內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的雙軌制監督,對兩類裁決的監督標準應統一限定在程序事項上;進一步完善裁決的不予執行程序和撤銷程序;進...
【摘要】:我國法律規定了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這無疑是合理且必須的。但是仲裁實踐中法院在行使仲裁裁決司法審查權時,存在對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雙重司法審查的不合理體制。本文筆者結合我國仲裁實踐中的司法審查案例,揭示出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能否復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裁決不服的,如果是當事人申請的,對裁決不能申請復議,如果是案外人申請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建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裁定上訴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裁定的上訴制度是權利救濟的需要。我國司法解釋確立了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報告制度。撤銷涉外仲裁裁決報告制度一方面缺乏法律依據,違背私法權利意思自治的原則,另一方面可能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