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設工程款受訴訟時效限制嗎(《民法總則》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因工程款產生糾紛的,向人民法院主張工程款時,受訴訟時間限制,訴訟時效一般是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工程款糾紛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
這種違約糾紛的特點是,工程款是可以確定的,故這種糾紛法律比較簡單。這類糾紛形成的主要原因發包方沒有任何正當理由違約拖欠,主要表現為的發包方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方有支付能力無故拖欠工程款。
2、關于總包、分包問題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這種糾紛法律關系較為復雜。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發包方事后不予承認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從而引起的糾紛。
3、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工程款糾紛
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未取得遞交結算文件的證據,發包方不予答復且事后不承認收到;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答復;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認可而引發的工程款結算糾紛。
4、建筑材料品質之爭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這種表現糾紛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對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質有所要求或承諾,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有時使得承包方轉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結算糾紛。
5、質保金糾紛
該類糾紛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竣工后出現維修事項,承包人在保修期內履行了維修義務但無法直接取得證據,發包方事后不予承認維修事實以承包方未盡保修義務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發了糾紛。
6、合同瑕疵引發的工程款糾紛
合同瑕疵引發的工程款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發合同無效糾紛。
7、包含工期延誤的工程款糾紛
這類糾紛較為復雜。糾紛主要表現為發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進場條件、中途擅改設計、未按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建設工程材料不能及時供應從而造成停工、窩工、惡劣天氣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順延工期未經有效確認,工程竣工后在結算方面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延誤責任,往往使案件變得較為復雜。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內容摘要: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承包人基于《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享有的法定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一般債權受償,對涉及建設工程債權清償的順位產生較大影響,成為涉及發包人、購房者、抵押權人、金錢債權執行人等權利糾紛的一個重要焦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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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我們認為,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承租人租賃的標的物被人民法院執行拍賣時,并不必然導致租賃權消滅,因此,承租人并不當然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果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并不否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賃權,承租人只是對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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