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負有對公路進行日常養護,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義務,但行業技術規范中規定的及時清除雜物并不等于隨時清除雜物,如果公路養護單位按照規定的頻率或有關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掃,即不能認為其疏于養護,對散落物引發的交通事故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原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公司”)。
被告:浙江省寧波剡界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速公路公司”)。
2013年12月1日,韓雷駕駛浙B026AN小型越野客車途經G1512(寧波甬金)高速往寧波方向39KM處,右后車輪及右后車身碰撞路面散落物(車輛零件及石塊),造成車輛受損。肇事車輛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韓雷支付車輛修理費30400元,原告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經核算賠付給韓雷21280元。之后,韓雷將向第三人的追償權轉讓給原告。原告大地保險公司認為,被告 未對其管理的道路區段上的遺散物品盡到清理、警示的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21280元。
被告高速公路公司為肇事路段的經營管理單位,其2012年7月下發給各部門、各所(分中心)的《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路面保潔和道路巡查管理的辦法》規定:路面清掃保潔工作由承包單位負責;路面保潔每天必須進行兩次,即上午一次、下午一次;每天路面保潔工作完成后,要及時填記路面清掃保潔工作實況,做到齊全、完整、保存;監控分中心執勤隊每天巡查四次,即:第一次時間8時30分至11時,第二次時間14時至17時,第三次時間20時30分至23時,第四次時間4時30分至7時15分;巡查過程中應記錄事件(路面障礙物、路產路權損失或明顯病害等)發生的具 體位置、時間,描述事件概況,巡查結束后,采用統一巡查記錄簿詳細記錄,巡查記錄應做到齊全、完整、保存。2011年9月,被告將2011年至2013年的包括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地段在內的道路小修保養工程承包給公路養護公司,2013年7月,雙方續簽合同一年。公路養護公司的從業資質為三類(甲級),可以承擔高速公路和一級或二級公路的小修保養。
被告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路面清掃保潔記錄表上記載:對發生事故路段上午、下午各清掃一次,事故路段清潔。巡查日志中記載:對事故路段上午、下午各巡查一次,路況記錄中有鐵絲網破損情況。道路夜間巡查日志中記載:夜間對事故路段巡查一次。執勤巡查記錄本上記載:13時38分,按分中心來電,寧向39KM有車子撞拋灑物,巡邏車前往,14時5分,到達寧向39KM+900M,沒有發現車輛,超車道與主車道也沒有拋灑物,應急車道內有少許小的破輪胎皮,已清理。
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辯稱:已盡到了養護責任,不存在任何過錯,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道路巡查管理辦法規定一天進行一次巡查,被告按高于國家行業標準的要求每天進行二次巡查,對路面拋灑物進行盡快清理,行業規范并不要求隨時清理。
【審判】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本案事實,原告向被告主張代位求償權的關鍵在于被告對本起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被告作為事故路段的經營管理者,負有對事故路段進行日常養護,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義務。根據被告提供的清掃保潔記錄、巡查記錄以及相關制度等證據,被告已經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公路瀝青路面養護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定期清掃及巡查,履行了日常養護、確保公路安全暢通的義務。技術規范中規定的“及時”清除雜物并不等于隨時清除雜物,事實上也不可能要求公路養護單位對路面雜物做到隨時清除,如果公路養護單位按照規定的頻率或有關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掃,即不能認為其疏于養護。綜上所述,被告已經舉證證明按有關規定履行了清掃、巡查義務,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被告并無過錯,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大地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大地保險公司能否實現代位求償權。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對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發生保險約定的保險事故,二是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壞賠償請求權,三是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賠付了保險金。根據本案事實,原告向被告主張代位求償權的條件一與條件三已經滿足,關鍵在于條件二能否成就,即被告對本起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這取決于高速公路公司是否應向涉案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高速公路公司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與其是否盡到高速公路管理義務有著直接聯系,被告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其已經盡到對高速公路的管理義務也就成了本案處理的關鍵。
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對高速公路車輛行駛環境的保障義務
我國公路法第四章“公路養護”部分第三十五條對公路養護作了如下規定:“公路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國務院頒布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章“公路養護”部分第四十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前款所稱良好技術狀態,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對公路巡查作出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由此可以看出,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了 當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對高速公路進行管理時,其負有保證高速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以及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的義務,但該義務的履行應當達到何種程度,根據公路法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應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加以判斷。參考交通運輸部相關行業技術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公路養護技術規范》之規定,“各種路面應定期清掃,及時清除雜物,以保持路面和環境的清潔”,交通部在《關于請求明確<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有關條款含義的緊急請示的答復》(交公便字【2001】66號)中亦對該條款作出過明確解釋:“該條規定中的‘及時’并不等于‘隨時’,《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沒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養護單位對路面雜物做到隨時清除。因此,如果公路養護單位按照規定的頻率或有關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掃,即不能認為其疏于養護”;參考《公路瀝青路面養護技術規范》對高速公路瀝青路面的日常養護之規定:“日常清掃的作業頻率應根據路面污染程度而定,一般為每日一次全程清掃,清掃時間應盡量避開流量高峰時段”、“高速公路瀝青路面的日常養護,應堅持巡視檢查制度……巡視檢查分為日常巡查、定期巡查……”,“日常巡查的巡查頻率為每天一次雙向全程”。
鑒于此,我國現有行業技術管理文件對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通暢的行駛環境應當達到何種程度,可具體化為兩項義務:其一為盡量避開流量高峰時段的全程清掃,其二為每天一次雙向全程的日常巡查、定期巡查。
二、高速公路公司單方形成并持有的證據之證明力認定
在明確了依據專業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保障高速公路車輛行駛環境的具體義務之后,即可根據該義務要求來考量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所稱已經完全履行該義務的辯解是否成立。對于此類發生在高速公路這一較為封閉的特定環境中的案件而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作為管理、維護高速公路行駛環境并且持有高速公路運行環境相關資料的一方,其所提出的證明其已經合理地履行符合行業技術規范的高速公路管理義務的證據及證明標準必須達到高度蓋然性。結合本案案情,為了使所主張的待證事實被法院確認,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對保障高速公路行駛環境安全的具體審查基準是什么,按照此基準履行了哪些具體義務,以及為此等所依賴的判斷是什么等問題負有證明責任。
本案中,被告高速公路公司對其已履行保障行駛環境安全、通暢等相關義務的抗辯,提供了路面保潔記錄及道路巡查記錄等證據加以證明。在民事訴訟領域,當事人欲使其所期待的某一法律要件所生之法律效果能為受訴法院認定,必須積極地向受訴法院主張符合該法律要件的事實,而該被主張之事實則需要當事人自己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供法院為證據調查和繼而展開的事實認定所用。原告大地保險公司提出被告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路面保潔記錄及道路巡查記錄等證據系單方形成的證據,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考慮到關于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保潔和巡查記錄系其內部記錄,該記錄全部由高速公路公司持有,且該記錄只有高速公路公司一方能夠生成,對于此類僅一方形成并持有的相關證據,而另一方欠缺關于事實經過的詳細認識的情形,持有證據一方往往負有較嚴格的舉證義務。具體到本案,被告高速公路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對高速公路通行的行駛環境之保障所依據的具體審查基準(《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公路瀝青路面養護技術規范》對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所負義務作出的相關規定及其內部規定《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路面保潔和道路巡查管理的辦法》);2.路面保潔記錄和道路巡查記錄。該些記錄并非僅限當日,縱觀其巡查及保潔記錄的時間及人員安排,應當確認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發生當日巡查及保潔記錄等證據的真實性。且該工作記錄內容顯示高速公路公司對高速公路的養護及巡查符合行業技術管理標準和內部規范的要求,其選擇進行巡查和清潔的時間段不具有不合理之處,因此,對其提供的單方形成的證據之證明效力應當予以認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從實踐理性來看,高速公路系按照專業技術等級和規模建成的公路,其建設和運營管理標準均具有嚴格的技術規范要求。并且從我國近年來對交通信息化發展的規劃來看,高速公路網將逐步投放遠程視頻執法車等視頻監控設施,以實現對高速公路監控全覆蓋。如果發生事故路段處在高速公路視頻監控區域,高速公路經營企業除了應當向法院提供上述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單方制作的巡查記錄和保潔記錄外,還應當積極提供與路面保潔記錄和巡查記錄所記載的相應時間段內的監控視頻,以輔助證明其已經合理履行了清掃義務和巡查義務。也就是說,如果監控視頻顯示散落物的散落時間在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已按技術規定完成路面保潔之后和巡查間隔時間,那么該監控視頻可以與巡查記錄和保潔記錄相印證,可以視為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已向法院提供了較為完整全面的證據以證明其主張。
根據前述對高速公路公司提供證據的采信情況,可以認定被告高速公路公司在合理履行了其保障高速公路行駛環境安全、通暢的相關義務之前提下,對清掃及巡查間隔期間路面上隨時可能出現散落物無法預見,亦無法做到隨時清除,就本案損害的發生而言,被告高速公路公司不存在過錯。相對而言,從保險的功能和作用來看,投保人向保險人大地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且“保險人只能在被保險人獲得全部損失補償后,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權,除非保險合同中適用了比例分攤的條款”。本案中,被告高速公路公司并非應當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第三人,故大地保險公司無法對高速公路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
綜上,高速公路公司通過舉證證明,對高速公路的管理義務的履行符合行業技術管理規范和內部規范要求,其對巡查間隔期間出現的散落物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對大地保險公司要求高速公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作者單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作者:郭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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