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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法律規制的具體制度
(一)為確保收購方和目標公司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保護目標公司股東的利益,特設以下制度
1.信息披露制度。它又包括要約前的大股東披露義務與要約時的收購方披露義務;
2.限制收購要約的時間。通過規定一個要約存續的合理期限,使得目標公司股東能夠獲得充足的信息,并使之有時間考慮是否出售其所持的股票;(注:李勝軍:《規制要約收購的合理性和理論基礎—以英美的作法為例》,《清華法律評論》第二輯,第91-95頁。)
3.要約的修訂、撤回。很多國家的法律規定,要約只能在一定期限內有條件地修訂,新條件一般不得劣于原有的規定;要約人不得在要約有效期內擅自撤回要約;(注:徐兆宏:《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法律制度之國際比較》,《外國經濟與管理》,1995年第12期。)
4.承諾的撤回。英國法中,目標公司的股東,在整個收購的有效期內,或收購要約成為或被宣布為無條件之前,即便是先己承諾出售其所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票,仍有權撤銷該承諾。
(一)公司并購相關法律
1、《證券法》:第二章-證券發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是并購重組法律體系的基礎與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對并購重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發、縮股等進行規范。
(二)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1、《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六章-發行證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及分立。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三)部門規章:由證券監管機構等制定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08年5月18日起實施,證監會令第53號)
企業并購即企業之間的兼并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
企業并購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的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資產收購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
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并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對公司的合并進行里明確的界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的方式。
不久前剛剛通過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收購作出了最新的界定,指出上市公司收購就是投資者通過股份轉讓活動或股份控制關系獲得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投資者進行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和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等多種方式進行。
允許依法可轉讓證券和其他合法支付手段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的對價,解決上市公司收購中可能出現的現金不足問題。
(一)公司并購相關法律1、《證券法》:第二章-證券發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是并購重組法律體系的基礎與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對并購重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發、縮股等進行規范。(二)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1、《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六章-發行證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及分立。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三)部門規章:由證券監管機構等制定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08年5月18日起實施,證監會令第53號)。
(一)公司并購相關法律1、《證券法》:第二章-證券發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是并購重組法律體系的基礎與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對并購重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發、縮股等進行規范。(二)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1、《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六章-發行證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及分立。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三)部門規章:由證券監管機構等制定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08年5月18日起實施,證監會令第53號)。
1、在企業兼并、收購的操作上,投資人的權利轉讓和目標企業的移交是兩項主要工作。實現投資人的權利轉讓,務必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這涉及兼并或收購行為是否受國家法律保護。
2、目標企業的轉讓費,一般是在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債權債務等綜合因素基礎上,由雙方協商決定。在商定轉讓費時,應該依照有關法律,確定資產權屬性質、界定資產范圍和審計評估不同特點的資產價值。
3、目標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處理,與兼并收購一方利益相關。國家法律對被兼并或收購企業債務的處理,以及對債務轉讓已有明確規定的,務必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法律允許雙方自行約定債務處理方案的,應當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4、目標企業原職工的勞動關系是終止還是延續,或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在兼并收購合同中形成解決方案。
5、收購后你的營業地方是租賃還是盤下。
6、在簽署兼并收購合同時,對轉讓方以及目標企業原主管人員的離位,應當注意設定保護商業機密和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條款。
如果收購成功,你只要拿著收購合同、會計事務所對收購的資產的確認報告、他們的營業執照正、付本等所有法律文本,到工商登記部門進行變更手續,通過核查,你將獲得合法執照。當然,稅務等都要變更
企業并購即企業之間的兼并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
企業并購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的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資產收購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
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并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此問題太寬泛,我主要從下面兩點來回答:
對于在證券交易市場中進行的并購活動主要受到《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根據這些法律制定的有關行政規章和規則的約束。
對于在產權交易市場上進行的并購交易受到全國性和地方性產權交易法律法規的監督。
加入WTO后,跨國公司也加快了對我國企業并購的進程。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后期開始著手制定外資并購法律法規。1997年5月,對外貿易經合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對三類外資企業的投資者或其在企業的出資份額發生變化應履行的審批變更登記手續做了規定。隨后又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關于國有企業利用外商投資進行資產重組的暫行規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和《外資參股政權公司設立規則》等都對外商并購活動進行規定。
但愿我的回答能幫得到你,祝你好運!!
一、企業兼并與重組的區別 1、兼并一般指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的合并,組成一個新的企業。原來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由新的公司承擔。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設,兼并通常有兩種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2、廣義的企業重組,包括企業的所有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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