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買方市場’現在肯定還存在,興許他們不像以前那么猖獗,但仍有個別買家,他感覺自己可以蒙混過關,在頂風作案。”全國兩會召開在即,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志愿者協會理事長張寶艷表示,今年,全社會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關注度更高,“買賣同罪”也得到了全社會的高度認同,她認為將“買賣同罪”落到實處希望很大。
張寶艷是寶貝回家尋子網的創始人,當選全國人大代表以后,張寶艷接連多年圍繞打拐建言。2020年,張寶艷被全國婦聯授予全國三八紅旗手標兵榮譽稱號。
張寶艷認為,對被拐婦女兒童侵害最大,侵害時間最長的都是“買家”,被拐婦女在被拐賣之后,買方對她同時還有虐待、非法拘禁、強奸、精神傷害等多種伴生犯罪行為,實際上這些犯罪行為都發生在買家身上,這么多年給被拐婦女造成的痛苦都是源于買家。而且如果沒有“買方市場”,可能就沒有人販子這個行當,因為有了“買方市場”才刺激了人販子鋌而走險,“所以我認為‘買賣同罪’是可行的,甚至于對‘買方’的定罪可以重于‘拐賣方’,我認為現在對‘買方’三年起刑的量刑標準有一點太低,我建議是視同綁架罪,十年起刑。”
與此同時,張寶艷還認為,應當對新發案件拐賣犯罪分子(包括買主)終身追責,“現在許多被拐賣的孩子和婦女,等她們找回自己原本的家庭或者能夠脫身都是很多年之后,基本都過了訴訟時效,這樣就很難追究人販子的責任了,但是拐賣犯罪和其他的犯罪不一樣,拐賣犯罪時間越長,對被拐賣者的傷害越大,我國刑法規定,最高訴訟時效為20年,但實際上,拐賣犯罪的危害是長期存在的,這一犯罪行為給受害家庭和受害人造成的傷害是終生。”因此張寶艷主張,對拐賣犯罪分子的追責不應當受訴訟時效所限,而應該終身追責。
此外,在今年兩會召開前,多位代表委員提出應對重點地區的涉拐賣婦女兒童案件進行全面復查和摸底,對此,張寶艷也表示認同,“一些被拐賣的兒童和婦女由于當初沒有文化,可能直到現在一直都無法脫身,確確實實需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摸排進行解救,這是可行的。”因此,張寶艷認為,應對各地轄區內來歷不明的婦女兒童進行徹查,并作為一項長期工作持續進行,特別是對私自收留的精神病女性及聾啞女性,排查后把信息公開,幫助他們尋找親人。
此外,張寶艷還建議應對拐入地區相關部門建立考核機制,將打拐與基層組織的政績掛鉤,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的指標。對于有新發生拐入案件的基層政府目標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二、
對收買兒童的定罪:應當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刑罰: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于婦女和兒童。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周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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