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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各級黨委、政府負責做好本區域的應急管理工作。在政府應急管理組織的協調下,各相關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負責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與政府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相匹配的應急體系。 3、預防為主,防救結合。
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區域合作和部門合作,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快速應對機制。
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會公眾的基礎作用。 5、社會動員,全民參與。
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發揮企事業單位、社區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動員企業及全社會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依靠公眾力量,形成應對突發事件的合力。同時,增強公眾的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6、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管理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7、信息公開,引導輿論。在應急管理中,要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做到信息透明、信息公開,但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不僅如此,還要積極地對社會公眾的輿情進行監控,了解社會公眾的所思、所想、所愿,對輿情進行正確、有效引導。
近年來,我國政府相繼頒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對危險化學品、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險源等應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應的規定和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 國務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省級總體應急預案 1.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 天津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 河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4.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5. 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6. 遼寧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7. 吉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8.黑龍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9. 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0. 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1. 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 13.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4. 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5.山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6.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7. 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8.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9.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 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簡本) 21.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2. 重慶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3. 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4.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5.云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6.西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7. 陜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8. 甘肅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9. 青海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0.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專項應急預案 1.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3. 國家地震應急預案 4.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5. 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6.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7. 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 8.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9. 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10. 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1. 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12.國家核應急預案 13.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4.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15.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6.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17. 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8.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9.國家糧食應急預案(待發布) 20.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待發布) 21.國家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待發布)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災害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 水法 · 防汛條例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 · 防沙治沙法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 · 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 · 防震減災法 ·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 · 森林法 · 森林防火條例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 森林法實施條例 · 草原防火條例 · 自然保護區條例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事故災難類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建筑法 · 消防法 ·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工傷保險條例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道路運輸條例 ·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漁業船舶檢驗條例 · 河道管理條例 · 海上交通安全法 · 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 電力監管條例 · 電信條例 ·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環境保護法 · 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 大氣污染防治法 ·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海洋環境保護法 ·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公共衛生事件類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 傳染病防治法 ·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食品衛生法 ·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動物防疫法 · 國境衛生檢疫法 ·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植物檢疫條例 ·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社會安全事件類 · 民族區域自治法 · 戒嚴法 · 人民警察法 · 集會游行示威法 · 監獄法 · 信訪條例 ·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中國人民銀行法 · 商業銀行法 · 保險法 · 證券法 ·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預備役軍官法 · 領海及毗連區法 ·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 國防交通條例 · 民兵工作條例 · 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 ·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價格法 · 農業法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 種子法 · 野生動物保護法 · 。
關于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意見 建設部關于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意見 建質[2008]17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山東省、江蘇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為認真學習和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規范和加強建設系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重要意義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是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突發事件應對法作為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明確了應急管理主體、原則、體制、機制、程序、責任等內容,全面、系統地規范了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
學習和貫徹好突發事件應對法,對于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增強突發事件應對能力,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事件造成的嚴重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與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要充分認識突發事件應對法公布實施的重大意義,深入學習和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依法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活動,全面加強建設系統應急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建設系統突發事件。
二、積極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宣傳和學習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應急管理工作實際,對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重大意義、主要內容和貫徹實施要求等,通過有關媒體以多種方式進行宣傳報道。各地要組織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特別是負責應急管理工作的人員、安全監督執法人員,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城市供水、排水、供氣、集中供熱、公共交通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急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基層作業人員,認真學習突發事件應對法,全面了解這部法律的基本內容,重點掌握與自身職能或業務相關的內容。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學習,并通過專題講座、座談會、專題培訓班等多種形式組織好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學習活動。通過深入的宣傳和學習,使有關人員熟悉和掌握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的原則、程序、措施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進一步落實責任,提高能力,有效防范和應對建設系統突發事件。
三、做好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國務院、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好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 一是要進一步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
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在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職能和業務范圍,按照有關突發事件分類分級標準,明確應對分工和責任。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充足人員,制定和完善基本工作制度。
二是加強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動態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制訂和完善適用于本地區、本級別的相應預案。
預案內容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指揮體系、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復重建等具體內容,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按規定適時修訂應急預案,不斷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制訂演練計劃和方案,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預案演練,提高應急實戰能力。
三是各地要結合城鄉規劃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加強城鄉規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銜接與協調。在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和修改中,要符合突發事件預防、處置的需要,在制定城市規劃時,一些高危險企業和單位應當安排遠離城市商業區和居民住宅區,制定鄉村規劃時,在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地區,不應安排村民居住點。
要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本城市易發事件的性質、特點以及本城市的地形、地質、地貌、環境等特點,前瞻性地規劃建設有關設施設備。要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合理安排公園、城市廣場、公共綠地、體育場等場所并配備必要設施,并考慮在城市商業中心、大型住宅區等區域,加強應急避難場所和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四是要進一步加大安全隱患及危險源的排查力度。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重點行業安全隱患排查以及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組織對在建和已經投入使用的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橋梁和供水、排水、供氣、城市公共交通特別是軌道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等存在的危險源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逐步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應急數據庫系統,并加強監控和整改。
五是要加強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加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投入,根據地區特點和工作實際,開展對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應急資源的調查與登記,保障應急資金和人員,加強必要物資、裝備和設。
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目的 1.1 為了預防和控制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做出應急準備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范圍 2.1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生產經營中潛在的職業安全健康事件或事故(災害)等緊急情況的預防和處理。 原則 3.1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應急和應急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各級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應急響應的指揮作用。 3.2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作為首要任務。
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3.3 預防為主,強化基礎,快速反應 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常抓不懈,在不斷提高安全風險辨識、防范水平的同時,加強現場應急基礎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強化一線人員的緊急處置和逃生的能力,“早發現、早報告、迅捷處置”。居安思危,預防為主。
3.4 科學實用 應急預案應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進行編制;應急對策簡練實用,通過演練不斷完善改進。
依法規范,加強管理。 3.5 分級響應: 應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響范圍,實施分級應急響應。
管理機構 4.1領導機構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是突發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在總經理領導下,由公司相關突發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
4.2辦事機構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4.3工作機構 公司相關部門依據相關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各自的職責權限,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
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事故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公司有關決定事項。 運行機制 5.1預測與預警 各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故,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開展危險源辨識、環境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妥善處置。
每個應急人員必須在崗位能熟練使用兩個以上預警電話或其他報警方式。 5.1.1預警級別和發布 根據危險源辨識、環境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潛在突發事故進行預警。
預警級別依據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三級:公司級(重大——可能產生特別嚴重后果)、部門級(較大——可能產生嚴重后果)和班組級(一般——可能產生較重后果)。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故的類別、地點、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級別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經有關領導批準可通過有線廣播、有線電視、信息網絡、警報器;特殊情況下目擊者可大聲呼叫、敲擊能發出較強聲音的器物或打電話的方式進行。 5.2 應急處置 5.2.1 信息報告 重大突發事故發生后,各事發源的第一目擊者必須立即報告有關部門領導,最遲不得超過10分鐘,同時報告專職人員和專業部門。
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5.2.2 先期處置 突發事故發生后,事發源的現場人員與增援的應急人員在報告重大突發事故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的蔓延。
5.2.3 應急響應 5.2.3.1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重大突發事故,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2.3.2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5.2.3.3需要多個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事故,由該類突發事故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統一指揮,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5.2.3.4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隊、機械傷害應急救援隊、消防隊等。 5.2.4 應急結束 重大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宣布恢復正常工作。
5.3 恢復與重建 5.3.1 善后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補充。
有關部門還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 5.3.2 調查與評估 對重大突發事故的起因、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評估和處理。
5.3.3 恢復重建 根據事故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5.4 信息的報告與發布 突發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重大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向主管上級和當地政府報告,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報告工作。也應當向員工發布簡要信息和應對防范措施等。
信息的報告與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報告或發布、組織報道、接受采訪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具有四個明顯特點:
一是突然性。突發事件的發生帶有很強的隨機性,暴發突然,蔓延迅速,始終處于急速變化之中,容易引發連鎖反應。
二是不確定性。突發事件各有各的情況,很難對某一個事件的形成、發展、演變給出一個明確的客觀判斷。
三是社會性。突發事件一旦發生,勢必會給事發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損失,并很快成為人們關注的中心。
四是決策的非程序化。對突發事件的處置必須打破常規,省略很多程序,由現場指揮員直接決策,負責指揮處置,而不能按部就班地層層召開會議研究。
應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在突發事件的事前預防、事發應對、事中處置和善后管理過程中,通過建立必要的應對機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有關活動。
應急管理是對突發事件的全過程管理,可分為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四個過程。
應急管理機制包括隱患排查監控機制、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機制、信息報告和共享機制、應急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社會動員機制、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機制。
企業制定應急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標準主要有:
1、有關法律:
《安全生產法》(第17、33、68條規定);
《突發事件應對法 》 (第17、18、23、26條等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
《消防法》等。
2、有關法規: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條例》
《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第49、50條);
《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7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1條)等;
地方或行業的其他相關法規。
3、其他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
其他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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