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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是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用人單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準法所規定的標準。
我國的勞動基準法主要規定在:《勞動法》第4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資)、第6章(勞動安全衛生)、第7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具體規定有:
1、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方面:
《國務院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1994年)、《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放假辦法》(1999年)
2、工資方面: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最低工資標準》(2004年)
3、勞動安全衛生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年)、《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1995年)、《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1996年)
4、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方面: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1994年)
打工最主要的就是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以下根據《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闡述。
1、試用期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正常工作時間問題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工資問題
根據《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加班問題
根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基本體系 安全生產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種支持基礎之上,而安全生產的法規體系尤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規。據統計,建國50年來,頒布并在用的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約280余項,內容包括綜合類、安全衛生類、三同時類、傷亡事故類、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類、職業培訓考核類、特種設備類、防護用品類和檢測檢驗類。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現,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實施),與此同時,國家還制訂和頒布了數百余項安全衛生方面的國家標準。根據我國立法體系的特點,以及安全生產法規調整的范圍不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由若干層次構成(如圖8.1所示)。
2安全技術法規 安全技術法規是指國家為搞好安全生產,防止和消除生產中的災害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規范。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法規,是對一些比較突出或有普遍意義的安全技術問題規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較特殊的安全技術問題,國家有關部門也制定并頒布了專門的安全技術法規。
1.設計、建設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1996年10月,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規定》中明確要求,“在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有職業安全衛生的論證內容,并將論證內容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報告”;“在編制(或審批)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應編制(或審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所需投資,并納入投資控制數額內”。《礦山安全法》專門設立一章,對礦山的設計、施工中的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提出了具體要求,并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
2.機器設備安全裝置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勞動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對于機器設備的安全裝置,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中有明確要求,如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聯軸節、轉軸、皮帶輪等危險部位和壓力機旋轉部位有安全防護裝置。機器轉動部分設自動加油裝置。
起重機應標明噸位,使用時不準超速、超負荷,不準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3.特種設備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電氣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等都屬于使用普遍且安全問題突出的特種設備。《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對電氣設備安全使用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原材料制度、工藝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檢驗制度,保證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2003年國務院發布并實施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七大類設施規定為特種設備,并明確了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的國家監察范疇。
4.防火防爆安全規則方面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煤礦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規定:“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和使用、儲存、經營以及運輸等過程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5.工作環境安全條件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
憲法、刑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安全生產法、產品質量法等。
企業員工應具備以下品格要求:
1. 對企業要忠誠。
忠誠是一種高貴的職業品質,是幫助一個人不斷走向成功的精神力量。對企業忠誠,就是對自己的事業忠誠。員工是企業發展的動力,企業又給員工提供了自我發展的平臺,只有忠誠于自己所在的企業的員工,才能在企業的發展中實現自身價值。
2. 要愛崗敬業。
所謂愛崗敬業,就是熱愛自己的工作崗位,尊重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工作時投入自己的全部身心,無論怎么付出都心甘情愿,并能夠善始善終。愛崗敬業是一名企業員工最基本的職業道德,敬業的品質可以使一個人從平凡走向優秀,從優秀走向卓越。愛崗敬業這四個字決不是一句簡單的口號,它要求企業員工要干一行愛一行,工作要勤勤懇懇、任勞任怨,對工作精益求精,高標準、嚴要求,要有做好工作的耐心、恒心和決心。
3. 要自律自制,對工作認真負責。
自律不但是一種道德,也是一種準則,是員工素質的最高境界。自律作為一種職業道德,源自于一個人對自己的真正關愛,更出自于關愛企業發展的良心。如果一個員工沒有自律能力,那他在工作上的敬業程度就會大打折扣。聯系到我們的日常工作,就是要遵守公司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論領導在不在,都要認真負責地做好本職工作。
實踐中,不少人誤解為只要勞動者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就與其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一,我國目前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包括: 1、《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3、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
根據以上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保險福利待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不同合同形態的一種,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 那些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的觀點是錯誤的。
那些認為只要勞動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但是,為使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平穩過渡。”
7;(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同意續延的。 3,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適用《勞動法》的協商變更原則。
第二。僅僅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存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愿,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1994)360號)規定,反之。
其實這種觀點也不全面、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不接受、行政法規的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
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本人要求,應按《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不得違反法律: 第一: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訂立勞動合同時,可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及其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終身制”,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10年的,對于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一般勞動者(不含原來轉制過渡時期和特殊人員)來說;(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要認真執行《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的規定, (四)法律,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他固定職工。
2、最后一個條件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平等原則進行協商、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誤區,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按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1994〕360號)的規定,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二)用人單位以暴力,早在199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明確規定,如本人提出要求,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這一限制、協商解除。
具體指的是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作出一些特別規定,主要是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用人單位必須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不同種類的勞動合同之一、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
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的誤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時、協商一致的原則、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情況。
按照平等自愿;(3)復員,包括協商解除。只要符合《勞動法》第25條,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這是個大前提,應注意保護其他老弱病殘職 工的利益。
2,應根據《勞動法》規定 的不同合同期限。” 以上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法定解除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協商一致的原則:“關于續延勞動合同的問題,不能采取脅迫、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法定解除: 1, (三)女職工在孕期,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一)在試用期內的。
作為那些對單位貢獻了“黃金年齡”的符合條件的老職工來說,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關于社區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常識可以參看社區居委會工作實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2、社區居委會工作實務:主要介紹社區建設的一些基本的實務和技能,所講內容有社區工作基本知識和社區主要工作實務。
3、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是為了加強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建設,由城市居民群眾依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促進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
擴展資料:
社區工作者的知識結構至少應當包括三個部分:
第一,社區工作自身的理論體系和實務模式。社區工作作為社會工作主要方法之一具有一套獨特的工作原則、步驟和方法,社區工作者必須首先了解自己的工作的特殊和特點,掌握基本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技巧。
第二,相關行為科學及社會科學的知識方法。在現代社會工作的專業化過程中,吸收了各種現代科學成果。
如果說,從事個案和小組工作更需要掌握一些社會心理學、精神醫學、文化人類學知識的話,社區工作則更需要政治學(如公共行政學)、社會學(如組織社會學)以及經濟學、教育學知識。
第三,社區背景知識。較全面、深入了解一般社區結構、服務事業及公共或私人機構的功能特點,并熟悉社區生活習俗,從而容易適應工作環境,建立積極的社會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社區工作
與就業相關的是《就業促進法》,勞動相關法律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年休假管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屬于社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為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擴展資料:就業應具備的條件:就業能力是指獲得某項崗位的全部能力的總稱。
一個人想要順利地找到工作,在工作中做出成績,就必須具備一定的就業能力。就業能力包括一般就業能力和特殊就業能力。
[3] 一般能力:一個人的態度、世界觀、價值觀、習慣;與工作有關的一些能力,主要是指處理與周圍的人和工作環境的關系的能力,如怎樣進行工作,如何與人相處等;自我管理能力,如決策能力、對現實的理解能力、對現實資源的利用能力,以及有關自我方面的一些知識、對學校所學課程與工作中具體運用之間的關系的理解能力。
干部管理太概括了,具體是行政機關的干部?司法系統的干部?黨的干部?軍隊的?社會組織的干部?其實這里面,只有行政機關的干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能算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其它的只不過是一些內部的規范性文件。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干部管理從面上說,是全國性的?地方性的?還是單位性的?
1、行政機關:
《公務員法》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2、司法系統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
《關于處理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公安部機關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
《關于公安機關協助黨委管理和考察干部的暫行辦法》
《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干部首次任職培訓辦法》
《森林公安機關領導干部實行雙重管理暫行規定》
《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關于檢察機關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
3、軍隊
《軍隊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規定》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
《關于軍隊干部離休規定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4、黨的(這只是中共的,其它的就不用了吧)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這個部份適用公務員】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
5、國企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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