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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直接規定戶籍的,只有下列幾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一屆91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58年1月9日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 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
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 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后,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施行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愿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當然有,先給你一個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后,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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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在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六)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在城區人口100萬至3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城市,要適度控制落戶規模和節奏,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較嚴格的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大城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
(七)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改進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城市現行落戶政策,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置積分分值。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達到規定分值的流動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八)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
一、戶口登記含義及登記項目 戶口登記也叫戶籍登記,是以依法記載的方式認定和反映住戶與居民的基本社會性態及其變化的戶口管理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履行戶口登記。公安派出所或鄉、鎮人民政府的管轄區即為戶口管理區,公安派出所或鄉、鎮人民政府為戶口登記機關。
我國戶口登記的項目,在不同時期略有變化,但都圍繞確認公民身份、親屬關系和法定住址等方面設定,以全面完整地反映住戶與居民的基本社會性態。目前登記的項目主要有:戶口類別、姓名、民族、性別、戶主或與戶主的關系、出生日期、出生地址、籍貫、民族、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兵役狀況、住址、職業及服務處所;實行居民身份證制證制度后,逐步以《常住人口登記表》代替原來的《戶口登記簿》,又增加了監護人、身高、血型、本人期標準相片和公民身份號碼等項目。
戶口登記是國家對居民基本社會性態的確認,依法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及其相關事項的效力,是其他社會管理經常引用的依據。 二、我國戶口登記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法履行戶口登記”。
對于這一原則范圍,具體實施中有幾點應當注意:(1)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是中國領土,由于歷史的原因,尚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行政管轄之內,所以暫不進行戶口登記,但以上地區居民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由于軍人居住行止具有相當保密性,因此,我國規定“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這就是說,現役軍人同樣有戶口登記管理,只是其主管機構和管理方式與普通居民不同。
(3)除定居國外的華僑接受駐在國僑民管理外,我國駐外機構人員和其他因公因私出國半年以上者,仍應履行戶口登記,但具體管理由我外交、外事機構負責;半年以內短期出國者,戶口仍由公安機關主管。 (4)正在依法被勞改、勞教者也應履行戶口登記,但具體工作由勞改、勞教單位依法進行,并在戶口統計等業務上向地方公安機關負責。
三、戶口登記原則 1、中國公民和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公民都要履行戶口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現役軍人和居留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都應履行戶口登記。
” 2、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公民的身份記載是以戶為單位,實行一戶一簿的登記制度。
戶口簿記載全戶常住人口的戶籍項目,標明戶籍性質。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立戶的原則: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 3、公民應在常住地登記戶口。
為了戶口登記準確,不重復、不遺漏,規定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人口,決不允許在兩個地方都登記為常住人口。 4、戶口登記簿冊統一設置。
我國現行的戶口登記簿冊,是按照戶政管理的要求和任務設置的,戶口簿冊的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四、戶口登記的主要表冊 戶口登記的表冊主要有《常住人口登記表》和戶口簿。
(1)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的作用。 常住人口登記表是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基本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進行戶籍登記管理的基礎性資料。
表中登記的事項,由申報人如實申報,經戶口登記機關審核登記,承辦人簽章并加蓋戶口專用章后,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居民戶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戶口登記義務的憑證,也是戶口登記機關以戶為單位管理常住人口和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
其登記內容與常住人口登記表的主要登記內容一致,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 (2)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的建立的發放范圍 公民在申報登記常住戶口時,戶口登記機關應為其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
其中對新生嬰兒,在申報出生登記時,要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對未滿16周歲的公民要補建常住人口登記表。 城鄉居民戶口以戶為單位進行管理,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
凡以家庭關系為主的公民,戶口登記機關應以家庭戶為單位發給居民戶口簿。相互之間不存在家庭關系的居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寺廟等單位集體宿舍的公民戶口,戶口登記機關按集體戶口進行登記管理,可以共立一戶或幾戶,由所屬單位確定專人負責管理。
(3)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的式樣和項目設置常住人口登記表為一人一表式,共設置34個登記項目。我省居民戶口簿采用插頁式,集體戶的居民戶口簿采用多頁裝訂式。
居民戶口簿共設置28個登記項目。 (4)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的管理 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的登記管理權屬于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上面作任何記載或更改。
戶口登記機關應將常住人口登記表以戶為單位按照街巷門牌號碼的順序進行編排管理。常住人口登記表一經建立,應永久保存,妥善管理,防止丟失和損壞,不得擅自涂改。
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時,承辦人。
一、查詢公民戶籍登記資料的律師,必須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律師助理人員不得單獨查詢公民戶籍登記資料。 二、執業律師查詢公民戶籍登記資料,原則上應當到被...
1.我國戶口管理政策及法規有哪些呢 一、戶口登記含義及登記項目 戶口登記也叫戶籍登記,是以依法記載的方式認定和反映住戶與居民的基本社會性態及其變化的戶口管理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履行戶口登記。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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